2021年3月税法速递

2021-04-15 16:50:38 来源: 浏览:1286


目录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1年3月税法速递

编写律师简介

、要闻播报

(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二)十组税收数据反映“十三五”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

三、 新法概览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16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3号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4号

(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5号

(六)《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十一)《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十八)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贝宁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十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律师观点

、要闻播报

(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3月24日,中办、国办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这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十四五”时期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确立了总体规划,又是党中央、国务院顺应纳税人缴费人期盼部署实施的重大民心工程,还是税务部门庆祝建党100周年和党史学习教育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指导,必将成为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遵循。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一重要部署。去年10月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后,税务总局党委即着手进行研究。去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后,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第一时间召开党委会议,进行传达学习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今年2月24日,我们在全国启动了“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既作为税务部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举措,又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先手棋”。3月初,《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印发后,税务总局成立由王军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的《意见》落实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时间表、路线图。3月24日《意见》正式公布后,我们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对《意见》开展初步解读。下步还将举行系列解读培训,采取系列贯彻落实措施,来确保《意见》深入推进、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此次出台的《意见》概括来说,将推动税收工作实现四方面的突破:

  一是税收征管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突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经历三次大的变革,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的是国税地税“合作”;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的是国税地税“合并”;这次中办、国办印发的《意见》将推动税收征管的第三次变革,其特征可概括为“合成”,是执法、服务、监管的系统优化,是业务流程、制度规范、信息技术、数据要素、岗责体系的一体化融合升级。这就要求新阶段新税务要有新作为,促进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以及征纳成本的明显降低。

  二是税收服务、执法和监管深度融合的突破。《意见》落实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不仅专门对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作出部署,而且强调寓执法、监管于服务之中,把服务理念有机融入税收征管各个环节。比如,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的精确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让守信者健步阳光道,失信者要过独木桥。

三是税收治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突破。《意见》提出,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建成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四是税收改革创新从渐进式到体系性集成的突破。《意见》强调,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并提出了一系列开拓性的改革举措。如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精准监管的转变。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对全体税务人而言,《意见》是开启“十四五”时期税收现代化新征程的动员令,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有恒心,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意见》落实,更好服务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谢谢!

(二)十组税收数据反映“十三五”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

“十三五”时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李克强总理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十组税收数据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五年新增减税降费合计超7.6万亿元 宏观税负逐年下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晒出2020年减税降费成绩单,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超过2.6万亿元,其中减免社保费1.7万亿元。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五年新增减税降费规模合计超过7.6万亿元。

“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精准实施经济逆周期调节,有序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2016-2018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简并和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等。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2020年又出台7批28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地,2016-2019年,我国宏观税负(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分别为17.47%、17.35%、17.01%和16.02%,2020年进一步降至15.2%,比“十二五”末2015年的18.13%降低近3个百分点。

支持创新减税累计超2.5万亿元 培育壮大新动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主创新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动能转换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支撑,必须创造条件、营造氛围,调动各方面创新积极性,让每一份创新活力都能充分迸发。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十三五”时期,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成果丰硕。近年来,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不断优化完善,税收鼓励创新的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为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税收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减免金额年均增长28.5%,五年累计减税2.54万亿元。税收优惠更多惠及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制造业、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三大行业享受减税额合计占比近九成。

从细分数据来看,全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户数由2015年的5.3万户提升至2019年的33.9万户,五年间扩大了5.4倍;减免税额由726亿元提升至3552亿元,2020年达到3600亿元,年均增长37.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持续加大,有效激发了企业研发投入力度和创新活力,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经费从2015年的1.42万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2.44万亿元,年均实现两位数增长,成为世界第二大研发经费投入国。

“十三五”时期,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各项政策扶持力度的持续加大,有力促进新经济新动能蓬勃发展,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构建。税收数据显示,数字经济相关行业快速成长,2016-2020年,税收年均增长7.2%,快于全国总体水平3个百分点。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四基”产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从2017年的1.09万亿元增加至2020年的1.47万亿元,年均增长10.8%。我国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1.3%,高于全国总体水平5.1个百分点,其中高技术服务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8%,高于全国总体水平11.8个百分点。

绿色税收体系不断完善 重点税源企业综合能耗强度下降6.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绿色发展,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总结了“十三五”时期我国绿色发展的成效,指出我国污染防治力度加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在推动绿色发展的过程中,绿色税收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十三五”以来,聚焦落实新发展理念,我国加快推进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改革,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企业清洁节能生产,并先后出台支持减排税收减免、设备投资税收抵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绿色投入、主动绿色转型,推动绿色产业加快发展,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2016年7月,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机制,更好发挥了税收调节功能,促进了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十三五”时期资源税收入共7509亿元,比“十二五”时期增长62.3%,其中2020年为1755亿元,比2015年增加720亿元,年均增长11.1%。特别是水资源税改革优化了用水结构,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2020年,北京、河北等10个试点省份取用地下水水量占总水量的比例为33.5%,比改革前2016年的41.5%下降8个百分点;试点省份2020年超采区地下水计税取水量较2016年下降19.3%;改革以来,试点省份超过8000户纳税人不再抽采地下水,转用地表水或自来水,关停自备井超过1.4万余眼。

新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建立了“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税收调节机制,并对低标排放、集中治理给予税收减免激励,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绿色发展。自2018年开征至2020年,环境保护税累计完成631.5亿元。2020年,缴纳环保税的纳税人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改革前2017年分别下降42.5%、28.7%;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较改革前2017年分别下降54.5%、35%。

税收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全国落实包括环保设备在内的投资抵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从2015年的23.3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33.5亿元,2020年预计达到35亿元,年均增长8.5%。该政策有效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环保设备的投入,2017年以来全国企业购买环保设备发票金额年均增长14.6%。支持减排税收优惠减税金额2019年增长7.2%,2020年增长6%,与此对应,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的综合能耗强度(每标准煤/营业收入)同比下降6.6%,一增一降反映引导环保的税收减免政策正向激励作用逐步体现,有效发挥了税收杠杆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积极作用。

扶贫帮困的税收优惠年均增超30% 助力决胜脱贫攻坚成效显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十三五”时期,税务部门聚焦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就业、扶贫捐赠等脱贫攻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充分释放减税降费红利,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金额从2015年的263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742亿元,2020年达到1022亿元,年均增长30.6%,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积极贡献税收力量。

在各项精准扶贫政策助力下,脱贫攻坚成效显著,贫困地区经济加快发展。从增值税发票数据看,2016-2020年,832个已摘帽国家级贫困县企业销售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年均增速达14.6%。其中,2016-2018年增速分别为18.6%、11.7%和8.5%,2019年增速提升至18.7%,2020年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但仍保持15.9%的水平,比全国企业平均水平高9.9个百分点,反映出已摘帽贫困县企业发展态势良好。

税收数据显示,扶贫龙头企业发展势头良好,2016年以来,扶贫龙头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年均增长43.9%,户均实现利润额从2015年的108万元扩大至2020年的673万元;企业销售利润率从2015年的10.4%提升至2020年的15.4%,其中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分别从9.5%、3.3%提升至9.9%和4.3%。从年盈利超千万元的扶贫龙头企业数量看,2020年户数是2015年的5.1倍。

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年均增加超千万户 创业活力有效激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李克强总理强调,留得青山,赢得未来。近年来,大规模减税降费叠加深化“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力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量新办市场主体不断涌现。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年均增加超千万户,总体呈现活跃度高、生命力强、成长性好的特点,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十三五”时期,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共计5745.3万户,较“十二五”时期增加2607.4万户,增长83.1%。同期,全国累计注销涉税市场主体2403.9万户,新办与注销相抵,“十三五”时期全国净增涉税市场主体3341.4万户,较“十二五”末增长77.3%。

从细分行业看,新办涉税市场主体中现代服务业占比明显提升,劳动密集型行业占比逐年下降。“十三五”时期,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数量占比分别从2015年的10%、3.9%、2.8%提高至2020年的13.7%、5.5%、3.8%。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数量占比逐年递减,分别从2015年的43.4%、12.7%下降至2020年的37.3%、7.6%。

第三产业税收占比提升至58.1% 新技术服务业加快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提高我国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关键举措。税收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质量不断提升,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比重由2016年的56.5%稳步提升至2020年的58.1%,比“十二五”末2015年提高3.3个百分点。新兴产业成为税收新增长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1.2%,显著高于全国总体水平,税收年均增长12.5%,比全国税收增速快8.2个百分点。

民营经济发展迅速 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7.7%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加力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全国新办民营经济涉税市场主体5600.5万户,占全部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的97.5%,且其占比逐年递增,从2015年的96.3%提高到2020年的98.7%,成为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的主力军。

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民营经济发展迅速。2016-2020年,民营经济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7.7%,高于全国总体水平1.5个百分点。其中私营企业、个体经营增长较快,年均分别增长22.5%和20%。民营经济的税收贡献也在不断提升,2020年,民营经济缴纳税收占全国税收比重达60.1%,较2015年的51.5%提高8.6个百分点,成为稳定全国税收的重要支撑。

从细分行业来看,民营制造业持续发展壮大,销售收入占比不断提升。“十三五”时期,制造业民营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4.7%,销售收入占比提高了6.7个百分点。民营经济是经济内生增长的动力源,这一结构变化也反映了制造业逐渐转向内生增长。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特别是2018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后,民营企业创新活力迸发,发展加快。税收数据显示,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户数占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比重从2018年的92.1%提升至2020年的92.4%,民营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占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比重从2018年的66.2%提升至2020年的70%。

制造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1.2% 高技术制造业不断发展壮大

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制造”转型升级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做强工业特别是制造业基础,壮大新动能。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我国制造业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高技术制造业实现较快发展,制造业与信息技术、科技服务业等融合互促。2016-2020年,全国制造业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1.2%。高技术制造业是“十三五”时期制造业发展的突出亮点,销售收入累计增长超过1倍,年均增长15.1%。一些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关键产品实现突破,销售收入大幅增长,比如机器人、工业控制系统、集成电路、光电子器件等关键产品销售收入均超过2倍,医疗诊断设备、新能源汽车等重要装备销售收入增长也超过2倍。

中西部税收占比超过三成 区域发展更加协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十三五”时期,区域重大战略扎实推进。税收数据显示,区域发展更加协调。2016-2020年,中部地区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比重从15.6%提升到16.5%,提升0.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税收占比从18.4%提升到19%,提升0.6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合计占比达35.5%,提升1.5个百分点,与东部地区差距进一步缩小。

“十三五”以来,我国区域性税收政策体系持续优化,精准发力,在推动东西部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实施两轮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较好促进了西部地区市场、产业、企业发展,2021年起实施的第三轮税收优惠政策门槛进一步降低,将惠及更多市场主体。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从2015年的528.5亿元增至2019年的1006.9亿元,2020年保持1000亿元水平,年均增长13.6%。

在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政策扶持下,区域发展战略成效显著。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0年二季度以来,长江经济带经济持续恢复,展现出强大发展韧性。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6.2%,高于全国总体水平0.2个百分点,在全国销售收入中占比达46.5%。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1%,高于全国工业企业总体水平1.4个百分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5.4%,高于全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总体水平3.6个百分点。

出口退税累计超过7万亿元 为稳外贸“加油助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促进外贸创新发展,推进更高水平开放。对外贸易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稳住外贸基本盘,“十三五”时期,我国多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助力企业应对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和全球疫情的负面冲击。据统计,五年来,出口退税总额从2016年的11742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14549亿元,年均增长2.6%,五年累计办理出口退税70736亿元,有力降低了外贸企业成本,促进外贸出口稳定增长。

同时,税务部门统筹推进多项便利化措施,不断简化退税流程,压缩退税办理时限,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由2018年的13个工作日压缩至2019年的10个工作日内,2020年再压缩至8个工作日内,缓解了企业资金占用的压力。

“十四五”已经开启,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新起点,税务部门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同时,进一步用好用足税收大数据,及时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更多税务力量。

三、新法概览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通知》附件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零关税”政策的自用生产设备(以下简称“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动态调整。

  《通知》所称生产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具体商品范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明确。

  第三条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和《通知》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传输企业名单。在实现联网传输企业名单前,由海南省相关主管部门将上述企业名单函告海口海关。

  第四条“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实行“一企一账”管理。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系统完善企业账户信息。

  第五条企业申报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时,进口报关单“申报地海关”应填报“海口海关”下设的隶属海关或业务现场的关区名称及代码(不含“三沙海关”);“征免性质”填报为“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代码:491),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当在报关时将“征免性质”填报为“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缴纳进口环节税)”(代码:493);“监管方式”填报为“一般贸易”〔0110〕;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为“随征免性质”(代码:5);“消费使用单位”填报企业名称。

  第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对相关生产设备有限制进口管理规定的,企业应按规定凭相关许可证件办理进口等相关海关手续。

  第七条“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仅限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监管年限为: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按政策规定和海关规定保管、使用“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

  第八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转让的,应在转让前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

  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主体的,应在转让前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自税款补缴并办结海关相关手续之日起,“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解除海关监管。

  第十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向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事先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贷款抵押。

  企业不得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第十一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退运出境或者出口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海关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补征相关税款。

  第十二条除特殊情形外,企业申请办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转让、贷款抵押等手续的,主管海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三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进口和使用“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的相关企业实施稽(核)查。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通知》相关规定以及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移作他用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365)]

  上述计算公式中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为企业违反《通知》相关规定以及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移作他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每日实际使用不满8小时或者超过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16号

为加快壮大航空产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民航局确定符合《通知》第二条的进口单位名单,并将名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民航局。民航局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确定结果和变更登记日期函告海关总署(确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二、《通知》项下免税进口航空器材实行清单管理。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确定上述清单,由民航局将清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三、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的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和免税进口航空器材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函告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函告的名单、清单,自函告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四、免税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由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六、民航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评估。

  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为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及委托进口单位由卫生健康委确定,并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五)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通知第一条中的特色工艺类型和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

  三、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印发。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

  六、自2021年4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废止。

  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既可享受本条上述4个文件相关政策又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的免税进口企业,对同一张报关单,自主选择适用本条上述4个文件相关政策或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不得累计享受税收优惠。

(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快壮大航空产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产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是指:

  (一)从事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且其生产产品的相关型号已取得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型号合格证(tc)。

  (二)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国内航空公司。

  (三)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

  (四)符合中国民航局管理要求的航空器材分销商。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维修用航空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维修民用飞机、民用飞机部件的器材,包括动力装置(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起落架等部件,以及标准件、原材料等消耗器材。范围仅限定于飞机的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原材料,不包括地勤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及其零部件。

  航空器材一般具备中国民航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加拿大民用航空局(tcca)、巴西民用航空局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明文件或俄罗斯、乌克兰等民航制造和维修单位签发的履历本。具有制造单位出具产品合格证明的标准件、原材料也属于航空器材范围。

  免税进口的维修用航空器材清单,由中国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印发。

  四、对本通知项下的免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五、本通知有关的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六)《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税〔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有关规定,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本通知附件),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规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按原补贴标准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料。

  (五)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八、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公告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十一)《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计,可先提交未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并于4月16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填报系统中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

  四、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予以发布。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的管理新机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请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本公告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重要措施。本公告发布的《目录》涵盖了244家企业的3487个车型,它的发布标志着管理新机制落地生根,由专业机构装备中心依据20号公告规定的技术要求审查编列《目录》,各方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办理相关事宜,进一步提高了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专业性、精确性和便利化,优化了税务执法方式,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了纳税人权益,落实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执法方式,税务总局决定,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推出“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的行动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现将简化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扶贫捐赠等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五、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12号)中的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开展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十八)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贝宁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1〕3号

按照我国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有关承诺,根据我国与贝宁共和国换文情况,自2021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贝宁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97%税目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税委会公告〔2020〕11号)特惠税率栏中标示为“受惠国ld”的8097个税目、“受惠国1ld1”的184个税目,共计8281个税目。

(十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律师观点

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李鹏翔

摘要:国家财政税收制度是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制度,在中小企业占据重要地位的当下,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可以为中小企业直接提供经济支撑,也可以间接促进中小企业进行改革创新和合理配置企业资源,由于当前我国财政税收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文章从优化税率结构、完善制度体系、采取多元扶持方式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税收制度;创新;中小企业

财政税收是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基于财政税收制度的实施,国家可以实现对全国资源的统筹分配,可以将发达地区的资源投入经济欠发达地区,从而促进全国整体协调发展。中小企业的规模小,但是其基数大,因此是我国经济建设的中坚力量。财政税收制度与中小企业发展息息相关,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制度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虽然一直在致力于完善财政税收制度,但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还有很多创新空间,因此本文对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进行了探讨,以期促进国家财政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

一、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一)为中小企业提供经济支撑

资金扶持是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的最直接的扶持方式,也是当前财政税收制度中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的最主要手段。通常来说,中小企业正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其规模相对较小,经济实力较弱,在发展过程中时常遇到资金瓶颈,导致企业错失发展机遇。而事实上,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确实有许多中小企业因资金困扰限制了发展速度。在关注到这一实际存在的问题后,国家积极出台各种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从近年来的中央财政预算可以看出,国家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方面的扶持项目和扶持措施不断增多,有效地促进了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整体发展。

国家向企业征收税款的行为虽看似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但从长期来看,国家财政对中小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资金支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目前,我国财政税收制度在资金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撑主要有三种措施,一是提供全面的信贷资金扶持;二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的专项基金,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基金项目;三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资金。此外,《政府采购法》也对扶持中小企业作了相关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时,通过倾向于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财政帮助。以上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最直接的经济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困难。

(二)推动中小企业改革创新

在全面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多、更好地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各行各业内外部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此种环境下,仅仅停留在表面的资金资助层面尚不足以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要实现竞争力的全面提升,更多地需要中小企业进行改革创新。然而在实际中,更多的中小企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在获取更多的资金层面,仅仅只能勉强的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在改革创新方面缺乏动力和支撑。此种情况导致中小企业的发展陷入恶性循环,而通过财政税收制度创新,不但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能推动中小企业进行改革创新,从而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更好地适应市场。

国家通过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在为中小企业直接提供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的同时,还可以帮助企业抽身加大其他方面的建设力度,从而促成中小企业进行改革创新,具体可以涉及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等各个方面,这可以推动企业向着科学化方向发展,最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三)推动中小企业合理配置资源

从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盲目扩大并非缺点,相反,盲目扩大后反而可能致使企业失去活力,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很多,轻则对使企业发展陷入混乱,重则可能使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进而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影响。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众多,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言,尤其需要重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而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过程对推动中小企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当中尤其需要重视资源的合理配置,注重资源有效利用,从而为企业的长效发展打牢基础,但在实际中,许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味追求快速发展,企业主要精力用于扩大经营规模。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可以促进企业均衡分配资源,如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资金可以鼓励企业在技术创新层面投入更多资源,避免资源过多地集中在传统领域,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税率结构,减少企业压力

目前,中小企业是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科学合理的税率结构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的负担,还能实现财政税收收入的最大化,推动财政税收体系优化。因此在制定财政税收制度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追求高税率,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结构寻求国家税收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平衡。税率结构不仅对某一个行业或某一个企业产生影响,而是对整个社会中存在的所有企业在同一时间点产生影响,因此财政税收制度创新一定要避免传统的单一结构,达到税率结构的最优配置,从而在保证国家财政税收的同时减少中小企业的压力,促进中小企业和社会经济同步发展。

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中小企业在其中的重要地位不可否认,且扮演着越来越重要地角色,在此背景下,科学、合理地调整税率、降低中小企业的经济压力、激发中小企业的活力是当前我国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必须予以重视的。就当前的情况而言,我们需要制定科学、灵活的,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税率。具体而言,就是要在把握国家经济的整体架构下,根据各个行业的具体发展情况,通过设定与该行业相符的税率的方式为行业内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优惠。

(二)完善制度体系,助力企业发展

我国一直致力于财政税收体系的完善,但就当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现有的财政税收体系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当前阶段的财政税收制度创新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在此基础上建立多角度、全方位的中小企业财政税收制度,从而提升财政税收制度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通过财政税收制度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不能好高骛远,也不能脱离实际情况,需要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中小企业的市场状况、中小企业当前和未来的发展需求等各方面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同样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制度落实能够切实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首先,要从多角度对财政税收制度创新进行全方位考虑。在创新制度过程中,不仅要从全局的整体性出发,还要深入研究各行业、各层次的具体情况,以此使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能够在全行业、各层次都发挥积极地推动作用,确保制度具有可行性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能够切实产生效果。其次,在纳税方式上进行创新。财政税收制度创新不仅要从整体层面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具体的纳税方式上也可以进行适当改良,本着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根据不同性质企业、不同层次企业采取与之相符的纳税方式,从而使整个财政税收制度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以及更加贴近企业的实际需要。

(三)关注企业个性,多元扶持方式

中小企业涉及各行各业,不同行业领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同时,同一种扶持方式不一定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关注企业个性的情况下采取多元化的扶持方式,以确保财政税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最大限度发挥效用。以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为例,部分行业或企业存在确实无法提供足够的残疾人岗位的问题,对于属于此类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适当降低甚至免除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从而减少制度考虑不足对部分企业增加的不必要的负担。此外,教育附加费等税费也可以采取同样的办法,力争在保证国家财政税收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全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要重点关注自主创新,尤其是技术创新。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尤其是在进入21世纪以后,技术决定了企业的生存,但在当前,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小,自身实力不足,在技术创新方面的能力较弱,因此财政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除直接的技术创新投入外,对于与之匹配的人才队伍建设也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如此才能提升中小企业的发展质量。

结语

总的来说,国家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紧要关口,国家财政税收制度有必要通过创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地帮助,以此助力社会经济整体发展。在今后的财政税收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运用科学的眼光进行全面审视,要坚持从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发,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高效的财政税收制度,如此才能真正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最有力的帮助,才能全面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钱霞,庄杨,黄晋. 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研究[J]. 软科学,2012,26(02):94-97.

[2]杨凤娟. 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企业的影响[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08):64-65.

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崔静静 电话15938176788

编辑张琳莉 电话18639008179


  • 0371-53385618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街道龙子湖木华广场3号楼B座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