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税法速递

2020-11-13 10:53:21 来源: 浏览:1346


目录

一、要闻播报3

1. 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减税降费超过2万亿元,减税降费红利直达市场主体,有力支撑经济增幅由负转正3

2. 四部门联合,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4

3.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十一条实施意见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4

二、 新法概览8

1. 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8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9

3.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1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11

5. 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20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12

三、 新法新规汇编14

1.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14

2.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8号)16

3.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17

4.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17

5.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4号)19

6.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5号)20

四、 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常见问答22

一、要闻播报

1. 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减税降费超过2万亿元,减税降费红利直达市场主体,有力支撑经济增幅由负转正

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减税降费超过2万亿元 减税降费红利直达市场主体 有力支撑经济增幅由负转正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减税降费累计超过2万亿元,达20924亿元。其中,今年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新增减税降费13659亿元,去年年中出台政策在今年翘尾新增减税降费7265亿元。减税降费政策红利不仅实打实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而且有力支撑了我国经济快速恢复,为实现前三季度经济增幅由负转正作出积极贡献。

一、工业经济稳步恢复高技术产业蓬勃发展制造业企业多为重资产企业,税务部门通过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及时缓解企业阶段性资金压力,同时配合增值税降率等一系列政策助力制造业企业加速升级。

二、居民消费复苏向好“舌尖经济”惊喜不断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和社保费阶段性减免等优惠政策为餐饮、旅游、零售业复苏助力。

三、民营经济持续领跑市场主体多头并进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落实,民营企业活力持续增强。税收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民营经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7%,高于全部企业销售收入增速1.9个百分点,其中三季度同比增长14.8%,比二季度增速提高3.2个百分点,反映出民营经济恢复步伐较快。

四、外贸企业态势良好,出口退税蓄力添利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对世界经济特别是国际贸易带来巨大冲击。今年以来,我国出台出口退税、设备购置抵扣税等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帮助外贸企业盘活资金,积蓄发展动能。前三季度,全国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服务金额同比增长4.8%,高于全部企业购进金额增速1.1个百分点。其中三季度同比增长16.8%,比二季度增速提高3.3个百分点,增长态势持续向好。

2. 四部门联合,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

2020年10月22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四部门联合发布国科发政〔2020〕280号《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并强化激励,拟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持续组织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

3.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十一条实施意见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

2020年10月25日发布国办发〔2020〕4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列出十一条措施进一步推进对外贸易的创新发展,落实中央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

1.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稳定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和业态创新。

2.创新开拓方式,优化国际市场布局。优化国际经贸环境,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尽早签署,加快推进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海合会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大力推动与重点市场国家特别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商建贸易畅通工作组、电子商务合作机制、贸易救济合作机制,推动解决双边贸易领域突出问题。加强国别贸易投资法律政策研究。建设跨境贸易投资综合法律支援平台。做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提升商事法律、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服务水平。

3.发挥比较优势,优化国内区域布局。提高东部地区贸易质量。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围绕雄安新区建设开放发展先行区的定位,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贸易规则。提升中西部地区贸易占比。支持中西部地区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构筑内陆地区效率高、成本低、服务优的国际贸易通道。扩大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支持东北地区开展大宗资源性商品进出口贸易,探索设立大宗资源性商品交易平台。创新区域间外贸合作机制。以国家级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为重点,建立产业转移承接结对合作机制。

4.加强分类指导,优化经营主体。在通信、电力、工程机械、轨道交通等领域,以市场为导向,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开展中小外贸企业成长行动计划。推进中小企业“抱团出海”行动。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走国际化道路,在元器件、基础件、工具、模具、服装、鞋帽等行业,鼓励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小巨人”企业。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引领作用,探索组建企业进出口联盟,促进中小企业深度融入供应链。

5.创新要素投入,优化商品结构。保障在全球产业链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和关键产品生产出口,维护国际供应链稳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积极推动电力、轨道交通、通信设备、船舶及海洋工程、工程机械、航空航天等装备类大型成套设备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严把供应链质量关。优化进口结构,适时调整部分产品关税。

6.创新发展模式,优化贸易方式。做强一般贸易,扩大一般贸易规模,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谈判、议价能力。提升加工贸易,加大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和试点城市的支持力度,培育认定新一批试点城市,支持探索创新发展新举措。发展其他贸易,落实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政策,修订《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促进内外贸一体化,优化市场流通环境,便利企业统筹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降低出口产品内销成本。

7.创新运营方式,推进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健全组织管理,依托各类产业集聚区,加快基地建设,做大做强主导产业链,完善配套支撑产业链,增强供给能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依托研究院所、大专院校、贸促机构、行业商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和龙头企业,搭建研发、检测、营销、信息、物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

8.创新服务模式,推进贸易促进平台建设。办好进博会、广交会等一批综合展会。对标国际一流展会,丰富完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功能,着力提升国际化、专业化水平,增强吸引力和国际影响力,确保“越办越好”。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区在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9.创新服务渠道,推进国际营销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国际营销体系。鼓励企业以合作、自建等方式,完善营销和服务保障体系,开展仓储、展示、批发、销售、接单签约及售后服务。推进国际营销公共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平台带动和示范作用,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0.创新业态模式,培育外贸新动能。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积极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不断探索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建立综合试验区评估考核机制。积极推进二手车出口,建立健全二手车出口管理与促进体系,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完善质量检测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检测规范。加快发展新兴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加大对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加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加快贸易数字化发展,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推进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向数字服务和综合服务提供商转型。

11.优化发展环境,完善保障体系。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作用。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简化通关作业流程,精简单证及证明材料。降低港口收费,进一步减并港口收费项目,降低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标准。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持续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便利跨境电商外汇结算。

二、 新法概览

1. 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929,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新的政策总共四条: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1)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2)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3)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4)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离岛免税店应将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的报送格式及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6)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在办法实施次月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3.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进一步对七日无理由退货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新修订的暂行办法七部分38条,分为:总则、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明确: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作出修改

新修订的管理条例十一部分56条,分为:登记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条件登记注册事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审批程序、公示和证照管理、监督管理与罚则、附则

主要变动为:将第二条中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修改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5. 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20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进一步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进行了规定。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摘要: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六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

第八条 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分别按以下期限核定:

(一)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勘探(查)、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的期限核定。

(二)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三十年,每三十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

(三)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核定。

第九条 外国企业应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企业不得超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与外国企业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中国企业,应及时将合作的项目、内容和时间通知登记主管机关并协助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如中国企业未尽责任的,要负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中国内资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三、 新法新规汇编

1.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0年112

2.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8号)

为支持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二、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或限额,按附件规定执行。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政策规定数量或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和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海关统一报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0年1012

3.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上述通知已发布的部分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附件2确定税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

2020年9月30

4.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市县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五、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七、本标准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自然资源部

2020年115

5.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4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捐赠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0年度第二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安阳市红十字会

2.濮阳市红十字会

3.新县红十字会

4.郑州市管城区红十字会

5.洛阳市涧西区红十字会

纳税人2020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税前扣除。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1030

6.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5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8〕29)有关要求,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20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0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1.河南省红十字基金会

2.河南省鼎信军民融合产业技术研究院

3.河南省文化产业协会

4.河南省康复医学会

5.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6.河南省黄河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河南省高校创新创业协会

8.河南省老区建设基金会

9.河南省水土保持学会

10.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11.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12.河南省扶贫开发协会

13.河南省平原商会

14.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

15.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

16.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河南航空业协会

18.河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

19.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

20.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21.河南省服装行业协会

22.河南省芽苗菜行业协会

23.河南省文化产业研究会

24.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协会

25.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

26.河南省王超斌慈善基金会

27.河南省华夏德门慈善基金会

28.河南闽商慈善基金会

29.河南上市公司协会

30.河南省气象学会

31.河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2.河南省酒业协会

33.河南省博研助学基金会

34.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35.河南省学生安全救助基金会

36.河南省肥料协会

37.河南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

38.河南省精神病医院

二、2020年一2024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1030

四、 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常见问答

1.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征收率降低的政策

答: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将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因此,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3.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4.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小型微利企业缓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7.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请缓缴企业所得税

答:无需提交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预缴申报时,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8.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9.应对疫情的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继续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可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0.新出台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安克让 电话:18538569819

编辑:闫明阳 电话:13014533355


  • 0371-53385618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街道龙子湖木华广场3号楼B座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