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试点公诉讯问环节律师在场

2011-07-14 15:35:06 来源:法治周末 浏览:766

广西试点公诉讯问环节律师在场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享有在场权,广西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却有可能是全国第一个在省级范围内铺开此项制度的地方。有律师认为这是开先河的创举,也有律师认为此举毫无意义


  7月1日,广西《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辩护律师在场暂行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对于适用辩护律师在场权的案件,检察人员应至少提前3日通知辩护律师第一次讯问的时间、地点,口头通知的,应记录在案。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享有在场权,虽然目前没有入法,但这种做法已在全国多个地方开花。

  广西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却有可能是全国第一个在省级范围内铺开此项制度的地方。

  有律师认为这是开先河的创举,也有律师认为此举毫无意义。

  那么,广西探索的背景和做法是什么?公诉环节的律师在场权,与律师多年呼吁的在场权又有何区别呢?



  探索源于律师提案


  广西开展公诉讯问环节律师在场的试点探索,起源于一名叫彭志宏的律师。

  在2011年广西“两会”期间,身为政协委员的彭志宏提交了一份关于律师在场权的提案,建议讯问时允许律师在场。

  牵头制定改革试点方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以下简称广西检察院)公诉处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上述提案是他们决定推行改革的直接原因。

  在对南宁市新宁区和崇左市天等县两家检察院进行初步实验后,今年5月中旬,广西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律师在场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月底前广西15个地级市各上报一个基层检察院作为改革试点院,期限为一年。

  公诉二处副处长吴寿泽介绍,6月份广西检察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辩护律师在场暂行办法(试行)》,在指定的试点检察院、特定的案件范围,允许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正式启动公诉环节“律师在场权”的改革试点工作。

  推行律师在场权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化解矛盾的作用,同时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吴寿泽解释。

  3月份的提案,7月份即得以实施,吴寿泽认为这样的效率表明了对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视,但他坦言制定上述暂行办法并未向当地律师界征求意见:“只是制定出来后给彭志宏看过,彭表示很满意。”



  律师在场能改变什么?


  “律师在场,可以减少刑讯逼供,减少冤案错案。”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宁律师张树国认为,广西检察院的新规意义重大。

  他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之前实践中“过检”(犯罪嫌疑人受到检察机关讯问)长期以来都是密封的过程。有时候即使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向讯问的检察官提出,声称自己是冤枉的,也难以被采信。

  “检察官会问嫌疑人,字是不是你签的?手印是不是你摁的?不是你干的为什么要承认?不认罪是要加重处罚的。”

  张树国认为,如果此时律师在场,首先检察官不能进一步去威胁犯罪嫌疑人,其次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无罪、受到刑讯的陈述必须记录在案,而且犯罪嫌疑人也不再显得势单力薄。律师在这个过程中掌握的事实,还可以进一步提出反映,要求核实。

  “推行这样的改革,广西是受到过教训的,这当中有个案的推动作用。”南宁市一名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2010年,广西曝出王子发错案,引起全国关注。

  2001年,广西河池市农民王子发身陷一桩命案。他在朋友家借宿当晚,朋友被人刺中20多刀后死亡,他也在与凶手搏斗中负伤,随后他手持凶器去报案,却被警方锁定为凶手,随后被两级法院分别判处死刑和死缓。

  在监狱中服刑4年多后,真凶自首,但王子发仍然又坐了3年牢,此案引起全国关注。在舆论关注下,2010年8月,广西高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将王子发案发回重审,王子发也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在真凶受审获刑后,王子发获得国家赔偿89万元。

  南宁这名律师认为:“王子发、佘祥林这类错案的发生,是多种作用的结果。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律师在场等于给这一环强化了排除错案的保险。”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对广西的探索给予了肯定:“以往这扇门对律师是关闭的,现在打开了,哪怕是一条缝,也有积极意义。”

  他认为,在理想的状态下,如果律师的地位得到充分尊重,来自律师的意见还可能在此过程中渗透到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里。

  也有律师认为,仅在审查起诉阶段赋予律师在场权没有意义。

  著名刑辩律师钱列阳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直言,作为刑辩律师,自己从来没有这种冲动要求在公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因为此时的律师发挥不了任何作用。

  “实务中大量的刑讯逼供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阶段讯问时允许律师在场才是有意义的。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的无罪陈述,检察机关一般都不采信,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庭审时也只出示侦查机关的口供记录,不出示检察机关自己的讯问笔录。”钱列阳说。

  钱列阳认为,真正能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律师在场权就是在刑讯逼供频发的侦查阶段。“没有哪个公诉机关会笨到去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我们看着他们讯问没有意义,在场权甚至不等于律师有记录权。真正脏的地方不去擦,却把干净的地方擦了,能说这里干净了吗?”



  立法意义大于实践意义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无论是广西还是其他已经开展公诉讯问环节律师在场改革的地方,都对案件的范围作了较大限制。

  吴寿泽向记者介绍,广西试点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仅限于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且不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黑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大或者舆情关注的案件。

  2010年年底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试行的律师旁听检察机关讯问制度,也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

  无论是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还是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都是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尤其后者,在实务中大量以羁押为主的情势下,更是少见。以致记者向多位北京刑辩律师询问此项改革的效果时,对方均表示并不知道北京有这一制度。

  “立法意义大于实践意义,示范效应大于操作效应。”韩嘉毅如是评价,他认为这至少开了个好头,未来应致力于将这条缝开得更大。


  韩嘉毅向记者介绍,目前各地试行的律师在场权仍与现代法治国家的律师在场权有很大差异,是本质不同的在场权。

  在英美等国家,律师享有的是完全的在场权,是建立在沉默权基础上的,当事人在律师不到场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回答警察的任何问题,律师不在场警察所作的讯问笔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在律师陪同下接受讯问时,甚至可以随时要求警察出去,以便跟律师询问或者协商问题。

  “而在我们国家,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在场可以干什么也不清楚,如果只是看着,有什么好看的呢?往往只能是当事人无奈地看着律师,律师也不敢表态。”韩嘉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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