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家就醉驾入刑罪与非罪持不同观点

2011-05-18 17:44:58 来源:四川在线 浏览:712


律师、专家就醉驾入刑罪与非罪持不同观点

醉驾入刑实施不久,最高法发“慎重”之声

  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罪具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北京市高院下发通知



  张军副院长这番话虽然只是在座谈会上的一番个人意见,但由于他在讲话中将“醉驾不一定入刑”当成了对地方法院审判的要求,再加上他的特殊身份,这番话对基层法院的影响力还是不容小视的。

  媒体报道的这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似乎都透露出一股对醉驾入刑的缓和之势。

  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昨日直白地说道:“这不是拿一盆冷水泼过来吗?”

  与王教授相左的是,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则表示:“醉驾一律入罪,打击面过宽,当事人要带着有罪身份生活一辈子。”

  醉驾是否一律入刑,让我们来听听他们各自的意见。

  赞同派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醉别克”蒋佳君案辩护律师成安

  支持人性化执法尽快做出细则规定

  “我个人觉得,醉驾确实不应该一律入罪。在法律中,很多罪名实际上都存在‘轻微情节不入罪’的可能,既然是法律规定的,那么‘醉驾’为什么要例外?”

  “我个人觉得,醉驾确实不应该一律入罪。”昨日,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表示,在法律中,很多罪名实际上都存在“轻微情节不入罪”的可能,“既然是法律规定的,那么‘醉驾’为什么要例外?”

  成安说,中国人讲究“身份社会”,“如果一个人因为一瓶酒,而导致不能当老师、公务员、律师、当兵……这种打击面过宽,当事人要带着有罪身份生活一辈子。”他说,若因一瓶酒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不是很合适”。

  针对有人认为“此举一开,会导致‘走后门’、选择性执法、‘权、富不入刑’等问题。”成安说,这样的怀疑实际上针对很多罪名都适用,但另一方面,不能因此便要求机械执法、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剥夺。“实际上应该禀着公平裁判的原则,实行人性化执法。”他说。

  如何人性化执法?成安说,根据最高法副院长张军的讲话及媒体所报道的“最高法下发的通知”,那么,醉酒驾驶造成的“危险驾驶罪”而导致的后果,将延伸至4种:情节轻微不入罪;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拘役1-6个月。

  他认为,所谓人性化执法,即是要在考虑主观恶性、醉酒程度、悔罪态度、危险状态(如是否有闯红类、超车等违章行为)、以往是否有违法驾驶行为、甚至当事人家庭情况、身体情况等来综合考虑。“应该综合考虑这些方面因素,量刑时有所区别。”他说。同时他认为,若醉酒程度轻、没有闯红灯等违章行为、未造成后果、悔罪态度好等情节,那么,就应该考虑不入罪。

  建议>>>

  不入罪的情节加强行政处罚

  成安建议,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针对入不入罪、如何量刑等作出规定。他还认为,对不入罪的情节,可同时由司法建议进行行政处罚,对醉驾者加强行政处罚:“比如治安拘留15天、罚款一两万元,我相信还是有很大的威慑力。”

  反对派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

  最高法院的态度削弱了立法修改的效用

  “此举一出,开了个很不好的头。目前公众赞同‘醉驾入刑’的意见非常一致,而最高法若下发上述通知,意见跟公众观点相去甚远。总体来说,这一做法,打击了公众对法律的情感、对法律信用的理解。”

  “你一个司法机关,应该在法律正式实施前便出台配套性司法解释,而不是大家都积极跟进的时候突然改变,这不是拿一盆冷水泼过来吗?”昨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针对最高法副院长张军的讲话及媒体所报道的“最高法下发的通知”表示,他个人并不太赞同这一观点和做法,“刚开始就这种态度,削弱了立法修改的效用。”

  王建平认为,尽管最高法的动机不能说是否定严厉打击醉驾,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就是“否定”。并且,此举一出,“开了个很不好的头。”他说,目前公众赞同“醉驾入刑”的意见非常一致,而最高法若下发上述通知,意见跟公众观点相去甚远。他说,总体来说,这一做法,“打击了公众对法律的情感、对法律信用的理解,在做这个决定之前,应该要考虑社会效果、考虑公众的看法。”

  王建平指出,具体来说,这一做法的弊端,很容易造成选择性执法,“这种可能是存在的,这是很糟糕的。”他说,不光是法院这个“终端”,这一做法还有反向暗示,即对公安部门来说,可能会起到暗示:“既然不构成犯罪,那就行政处罚吧。”而对检察机关来说,当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也可能受到影响而导致不严厉处罚。种种效应,则可能造成该处罚而不处罚、导致司机形成不良行为习惯。

  建议>>>

  尽快出台解释量刑一定要明确

  王建平建议,为避免这些情况,量刑一定要明确,“不构成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一定要追究。”他说,像孙伟铭这类的案例,还应该终身禁驾。

  针对具体量刑标准,王建平认为,比较恰当的做法是,由国家公安部、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共同出台司法解释,“罪与非罪,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民事赔偿,这三方面内容,都应由这三家共同来协商制定,而不是由一家说了算。”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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