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报送2015年度河南省律师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2015-09-14 10:56:48 来源:河南律师 浏览:606

豫司职改〔201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省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单位:
2015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11月上旬进行,为了做好今年的律师、公证员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的内容
(一)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评审材料一人一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
(二)个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
(三)《河南省 年度 系列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1份,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事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审核,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事先经相关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并开据委托评审函。
(四)《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中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五)经核实、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评审简表》一式30份以及同内容的《评审简表》电子文本。单位和个人可登录“河南职称网”(www.hnzcw.gov.cn、www.hnzc.gov.cn),从“软件下载”栏中免费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进行录入、打印《评审简表》、《资格审查表》,其他表格从“资料下载”中下载。在录入《评审简表》个人信息时,“申报专业”应从信息系统提供的专业中选择,“现从事专业”可结合申报人实际工作手工录入申报专业相关的子专业,比如“申报专业”选择“地质”,“现从事专业”可手工录入“地质勘探”。
(六)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在审核完报送材料后即退回。
(七)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八)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学历的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未经认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九)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十一)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和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检索页。论文须附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检索的检索页,或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期刊出版单位的网站上进行检索并打印的检索页。著作、教材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未按要求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十二)申报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代表性案件5件以上并附完整的案卷,每个案卷要写出案情简介、辩护或代理意见和办案经过。
申报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代表性案件3件以上并附完整的案卷,每个案卷要写出案情简介、辩护或代理意见和办案经过。
(十三)申报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有较高水平的证例5件以上,每个证例要写出办证经过,并提交完整的公证案卷。
申报公证员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有较高水平的证例3件以上,每个证例要写出办证经过,并提交完整的公证案卷。
(十四)申报参评人员的个人业务自传一式3份,参加答辩的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答辩人须到评委会进行答辩。答辩时提交本人正式居民身份证和工作证,答辩时间由高评会另行通知。
(十五)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比如,今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要求5年以上的,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聘任。
(十六)本文件未尽事宜,按河南省职改办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接收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接收材料的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9月30日。材料报送至省司法厅政治部1004房间。
联系电话:0371-65909601
三、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评审材料,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二)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完备。填写的有关表格(《评审表》、《评审简表》)的内容应与提交的原件准确一致。
(三)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均应经公开展示后加盖单位印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证明展示情况和材料的真实性。
(四)答辩人答辩时须携带本人正式居民身份证和执业证书。
2015年9月14 日
  • 0371-5338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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