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工作指导意见

2012-06-28 10:40:30 来源:河南律师 浏览:8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焦作市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提升青年律师的执业技能,促进青年律师健康成长,保障我市律师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青年律师培养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培养对象】
本指导意见所称青年律师,是指执业年限不满3年且年龄在35周岁以内(含35周岁)的律师。实习律师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
有稳定收入的兼职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不享受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各项经济资助政策措施,但在接受培养的其他方面应与专职律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条【责任主体】
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是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律师事务所对于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负有直接和主要的责任。资深律师应积极参与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
第四条 【目标任务】
在思想上加以引导,在业务上加以指导,在经济上加以扶持,使青年律师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上得到综合发展和全面提高,保障青年律师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律师协会
第五条【工作责任】
市律师协会负责制定青年律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促进青年律师发展措施,指导全市青年律师培养工作。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组织开展青年律师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本所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制度,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落实青年律师培养的各项工作。
律师协会每年推选出2名青年律师希望之星并进行业务和收入方面的扶持。
第六条【优惠政策】
青年律师在执业第一年免交个人会费,第二年减半交纳个人会费。
青年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或其它培训免交培训费。
律师协会的会长、名誉会长每年拿出一件金额不低于2000元案件和指导律师与青年律师希望之星一同办理并由青年律师希望之星收取费用。
第七条【考核制度】
建立对律师事务所培养工作的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培养工作绩效指标纳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考核、评优体系,作为奖惩依据。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工作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青年律师培养的具体细则,实现对青年律师培养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具体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青年律师培养年度计划:(报市律师协会备案)
(2)青年律师培养经费的年度预决算制度;
(3)青年律师疑难案件指导与研讨制度;
(4)青年律师业务学习、考察和培训规则;
第九条 【劳动保障】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青年律师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保障其他劳动福利。
第十条【劳动分配】
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援助案件分配上,应倾斜于青年律师,尽可能增加青年律师的收入。
鼓励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实行固定薪酬制(每月不得少于1000元),或实行提成制加最低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即实行上不封顶,下应保底(每年12000元)的分配制度;既不实行薪酬制也不实行提成加工资的律师事务所,则由该所执业10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每年从自己的案件中拿出一件不低于3000元的收费案件交青年律师办理并由青年律师收取费用。合伙人每年拿出2件以上金额不低于3000元的案件交青年律师办理并由青年律师收取费用;也可根据该所的实际情况制定青年律师不少于每月1000元的制度,以保障青年律师初执业的生存问题,使其能够渡过过渡期。
第十一条【罚则】
律师事务所未尽本章各条所明确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提出未能改正的,取消接受实习律师的资格。
第四章指导律师
第十二条【指导律师条件】
指导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受过处罚的律师不宜作为青年律师的指导律师。
第十三条【指导律师职责】
(1)指导律师应当全程参与并指导青年律师承办案件,同时允许并要求青年律师参与自己承办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指导律师应当给青年律师分配实质性任务,在分配任务时应当给出明确和详细的指导;
(2)指导律师应当对青年律师的工作及时作出评价和反馈,特别是提出有针对性的批评或肯定意见,并阐明理由;
(3)指导律师应定期向合伙人会议或律所主任汇报青年律师的培养进度,并对青年律师的成长前景作出评估;
(4)指导律师应当允许、鼓励青年律师向其他资深律师学习,并处理好与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关系;
第十四条【罚则】
指导律师未尽到本章各条所明确的责任,经提出未能改正的,由市律师协会决定,责令停止其指导工作并取消其实习指导律师的资格。
第五章青年律师
第十五条【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青年律师应认真完成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交办的事项;青年律师应积极参加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项培训和交流活动;青年律师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掌握律师业务的规范流程和基本技巧;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防范执业风险。
第十六条【尊师爱所、诚信执业】
青年律师应当尊师爱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规章制度;应当诚信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应在该所工作6年以上),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本人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指导意见为焦作市律师行业指导性文件,由焦作市律师协会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0371-53385618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街道龙子湖木华广场3号楼B座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