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祺华委员建议: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侵权须确保赔偿相关信息应充分公开

2013-03-13 15:22:39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608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对环境问题会日益关注,获得环境信息、参与决策的愿望也将会更加强烈,这对我们的环境管理工作以及环境立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段祺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政协大会他将就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问题提出建议。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瞩目,但是粗放式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却令人担忧。”段祺华说。


  我国于2002年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完善了原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促进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段祺华说,但他同时表示,该法的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一是公众参与环评缺乏制度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论证会、听证会究竟该如何举行、谁应参加等程序性问题并没有具体进行规定,从而导致了这些制度无法落在实处;二是行政管理色彩浓厚,透明度不高,公民无法享有充分知情权,不能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应着力改变目前政府部门关起门来搞环评的现状,让老百姓充分参与其中,让环评发挥它真正的作用,共同还大家一个蓝天。”段祺华呼吁。


  为此,他建议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完善。


  “应严格实行充分的信息公开。”段祺华认为,充分的信息公开能使公众时刻关注自身的环境权益,从而主动监督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进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正。比如,建立规划和建设项目信息披露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全文公示等。


  与此同时,他认为,要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制定可操作的参与程序,使公众参与有章可循。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公众参与的内容只规定了在一定情形下,规划和建设单位应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征求意见。这一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应明确列举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形,除此之外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向公众征求意见;规定征求意见的形式限于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两种,并明确可能直接对公众环境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采取听证会形式。


  “应确立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段祺华说,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一种事先预防机制,当公民环境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已然显现时,就应构筑一种事后补救机制,赋予受害人尽可能宽泛的请求权,使受害人能够顺利地向施害人主张赔偿。

  • 0371-53385618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街道龙子湖木华广场3号楼B座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