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对制定商业银行收费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012-06-18 11:08:33 来源:法制网 浏览:664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数月,制定工作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提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等7项建议。


建议对制定收费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邱宝昌指出,制定商业银行收费的有关办法、规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目前仍在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或将要在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称收费办法)与商业银行法第50条的规定有冲突。早前制定的目前仍在实施的暂行办法和将要修订的收费办法的目的,就是把本应由价格主管门和银监部门、银行部门对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定制的法定职责授让与商业银行。通过行政规章授让自己的行政权利是否有效值得商榷。因此,建议对制定收费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建议尽快制定不带利益倾向的新办法


“暂行办法实施的后果是:给了商业银行不合理收费、不公平收费、乱收费一把“尚方宝剑”和护身符。”邱宝昌说,2003年前,没有这个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的收费不乱,较为合理公平,自从这个暂行办法出台后,银行收费的项目及收费的金额越来越多、越来越乱。金融消费者怨声载道,社会反映强烈。


因此,建议银监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正视商业银行乱收费的现状,重视消费者诉求,及时废止暂行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尽快制定出合法、公平、不带有利益倾向的部门规章。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商业银行的合法利益。


建议少设定商业银行的免费服务


“将要制定的收费办法不应忽视商业银行的正当权益。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是‘雷锋’式的只服务不收费。所以银监会、发改委制定的规章不宜强制要求商业银行做‘雷锋’。”邱宝昌建议明确依法保护商业银行的正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收费办法可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做“雷锋”。


建议增加防止商业银行分解服务项目乱收费条款


邱宝昌认为,既要允许商业银行合法收费又要防止其巧立名目、分解服务内容乱收费。建议增加:“商业银行拟收费项目的内容、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必须符合:1、拟收费服务项目内容与其它已经设定的服务内容不得有重复或者部分重复、交叉。2、拟收费服务项目所需要的成本是独立的单独成本,不得与其它收费项目的成本有重叠,并且这种成本是能核算清楚的”。


建议增加商业银行履行尊重消费者权益的法定义务条款


商业银行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法定义务。邱宝昌建议增加商业银行履行尊重消费者权益的法定义务条款,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收费服务。不得减少或者停止法律、法规或本收费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提供的免费服务。


建议增加消保组织、其它社团的有效监督权条款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7条的规定,建议增加:“消费者保护组织或者其它社会团体对商业银行收费的项目和服务成本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社会独立的中介机构对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成本进行审核,所需要的审核费用由商业银行支付。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消费者保护组织等提出的申诉应就服务内容及服务成本及价格举行听证。服务项目、服务成本、收费价格没有通过听证的,商业银行不得向消费者收费。”


建议增加消保组织、社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有监督管理权条款


应明确规定:消费者保护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对商业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的公平性有审查权。银监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本身进行监管,工商部门对其和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进行审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 0371-53385618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街道龙子湖木华广场3号楼B座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