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税法速递

2024-09-19 09:41:47 来源: 浏览:6981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4年9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税法速递......................................................................................................................... 1
二、要闻播报................................................................................................................... 2
(一)中办国办联合发文: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实施宽进严管........................................................ 2
(二)2024年1-7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下降29.6%,全国国企利润总额下降2.0% 2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全绿色转型财税政策............................................................................ 3
(四)国务院:强化财税金融政策保障 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3
(五)六部门规范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4
(六)两部门: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 4
(七)官方辟谣:房屋养老金不是另一种房地产税............................................................................ 4
(八)海关总署公布关于《中国和洪都拉斯关于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5
(九)最高法强调: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应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5
(十)最高检明确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口径................................................................... 6
(十一)决定继续征税!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进行终裁披露 商务部回应............ 6
(十二)证监会发布2023年度审计分析报告 剑指多类审计问题................................................. 7
(十三)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7
(十四)海关总署: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 8
(十五)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管办法迎修订 实施税收风险分类处置............................................... 8
(十六)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成果出炉 财政部修订两项规范性文件............................. 9
(十七)财政部发布多项征求意见稿...................................................................................................... 9
(十八)福州发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 10
(十九)前海出台新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指引..................................................................... 11
(二十)浙江:落实航空产业及低空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 11
(二十一)广东省税务局:全省范围内全面取消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关系............................. 12
三、新法概览................................................................................................................. 12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12
(二)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13
(三)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16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       18
(五)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21
(六)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22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23
四、新规解读................................................................................................................. 24
(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4
五、税法案例................................................................................................................. 27
(一)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 27
(二)医药行业“补税风暴"再起........................................................................................................... 35
 

税法速递
 

二、要闻播报

(一)中办国办联合发文: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实施宽进严管

中国政府网站8月21日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明确十方面内容。
《意见》要求,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和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意见》指出,科学确定市场准入规则。实施宽进严管,放开充分竞争领域准入,大幅减少对经营主体的准入限制。《意见》还明确了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加大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力度等方面的内容。

(二)2024年1-7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下降29.6%,全国国企利润总额下降2.0%

8月16日,商务部网站公布2024年1-7月外商投资方面统计数据。
数据显示,2024年1-7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1654家,同比增长11.4%;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394.7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29.6%。
从行业看,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1544.8亿元人民币,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比重为28.6%,较去年同期提高2.9个百分点。高技术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695.8亿元人民币,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的12.9%,较去年同期提高2.6个百分点。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专业技术服务业、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分别增长87%、41.3%和32.4%。
8月27日,财政部网站公布2024年1-7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数据显示,1-7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营业总收入472872.7亿元,同比增长1.6%;利润总额25701.5亿元,同比下降2.0%;应交税费34872.7亿元,同比增长1.3%;资产负债率64.9%,上升0.1个百分点。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全绿色转型财税政策

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行系统部署。
其中,关于健全绿色转型财税政策指出,积极构建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的财税政策体系,支持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传统行业改造升级、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广等领域工作。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完善绿色税制,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研究支持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

(四)国务院:强化财税金融政策保障 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8月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部署6方面20项重点任务。
《意见》明确基础型消费、改善型消费、新型消费方面的决策部署,并提出多方面增强服务消费动能、优化服务消费环境、强化政策保障措施,明确将探索恶意索赔处置工作机制,打击以投诉举报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意见》提出,强化政策保障,加强财税金融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产品、提供差异化服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增加适应共享经济等消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供给;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等。

(五)六部门规范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财政部网站8月26日消息,财政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包括九章四十七条内容。《办法》指出,各管护单位负责本单位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登记、会计核算、收入收缴、资产报告等工作。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管护单位应当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定期盘点、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涉及资产价值增减变动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六)两部门: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2024年第3号)。
其中,持有2024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小麦、玉米、大米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棉花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交还,食糖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七)官方辟谣:房屋养老金不是另一种房地产税

8月26日,住建部建筑杂志社发布评论文章称,房屋养老金不是房地产税,公共账户不需要老百姓出钱。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董建国在8月23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中指出,研究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制度,构建全生命周期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目前,上海等22个城市正在试点。特别说一下房屋养老金,个人账户通过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经有了,试点的重点是政府把公共账户建立起来。
住建部杂志社表示,房屋养老金和房地产税完全是两回事,传言房屋养老金是另一种房地产税,纯属混淆视听、牵强附会,是刻意诱导,以此引发大众误解。

(八)海关总署公布关于《中国和洪都拉斯关于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近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办法》明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早期收获》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7”。

(九)最高法强调: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应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782号建议的答复》近日公布,对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做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朱建弟代表《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应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不能认为其受到了行政处罚就必然存在过错,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则不应认为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不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进一步强调了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应当遵循“过责相当”的原则,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这一指导原则对于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实现科学合理、公平精准地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十)最高检明确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口径

8月16日,最高检网站对外发布《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
《解答》共4部分15条,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解答》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决定继续征税!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进行终裁披露 商务部回应

当地时间8月20日,欧盟委员会向相关方披露了对从中国进口的纯电动汽车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决定草案。对拟议税率进行小幅调整。
具体为:比亚迪17.0%、吉利19.3%、上汽集团36.3%、其他合作公司21.3%、其他所有非合作公司36.3%,欧盟委员会决定对特斯拉作为中国出口商实施单独关税税率,现阶段定为9%,还决定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相关方可以尽快向欧盟委员会服务部门请求听证,并在10天内提供意见。欧盟委员会将于11月4日前做出最终裁定。
中国商务部对此做出回应,表示欧方此次公布的终裁披露并未充分吸纳中方意见,仍坚持错误做法,扭曲调查结果。该终裁披露是基于欧方单方认定的“事实”,而非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中方对此坚决反对、高度关切。中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决捍卫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十二)证监会发布2023年度审计分析报告 剑指多类审计问题

日前,证监会发布《2023年度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审计分析报告》,报告主要包括证券所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审计情况、审计报告分析及有关执业问题等。
《报告》显示,证券所数量有所下降,中小所证券业务有所增长;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均值下降,挂牌公司审计收费均值上涨。证券审计执业问题方面,《报告》指出,财务舞弊审计问题包括未充分识别和应对收入舞弊、未充分识别和应对资产舞弊、未充分识别和应对费用舞弊三类;境外审计问题包括境外资产核查不到位、未恰当执行集团层面审计工作两类;内部控制审计包括未能充分识别内部控制缺陷、未能恰当执行内部控制相关审计程序、未恰当评估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程度三类。

(十三)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8月21日,商务部网站公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公告》明确,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8月2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主要将对以下补贴项目进行调查:(一)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下的补贴项目;(二)欧盟成员国实施的补贴项目。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本次调查自2024年8月2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5年8月2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六个月。

(十四)海关总署: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

近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
《公告》明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之一的,无需提交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一)由承运人开具的载明始发地位于货物出口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位于中国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其中,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以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全程由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单证。
经国际铁路联运班列运输的货物,进口人提交国际货约或者国际货协运单的,无需提交除始发地和目的地以外的途经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十五)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管办法迎修订 实施税收风险分类处置

为配套做好《关税法》实施工作,海关总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日。
征求意见稿拟设七章89条,相较于现行《征管办法》共新增38条、删除33条、修改41条、保留10条。从十三方面做出修改,包括:全面实施“自报自缴”制度、明确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义务、调整税率汇率适用日期、增加纳税人税额申报要求、增加汇总缴税的缴款期限规定、完善滞纳金退还规定、增加海关税额确认规定、实施税收风险分类处置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海关开展税收风险防控的基本原则,对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实施全过程抽查审核,开展分类处置;明确税收风险处置方式,为海关验估设立制度依据。

(十六)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成果出炉 财政部修订两项规范性文件

8月6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修订后的《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两份文件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两项规范修订中,财政部结合近两年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成果,在《工作规范》中新增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会计数据获取渠道和方式,提出会计数据验证要求,规范会计数据全流程处理;在《软件规范》将会计软件的输入、处理、输出各环节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进行明确。通过两项规范的修订,对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的成果进行了固化,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下一步全面推广提供制度保障。

(十七)财政部发布多项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就《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会计应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日。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工作要求三部分,结合当前各单位应用管理会计的难点痛点堵点、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会计职能拓展的迫切需要,提出了一些新任务、新措施和新要求。其中,主要任务和措施分别从五个方面提出了21条具体举措。
《意见》提出要研究制定管理会计应用指南。针对大中型企业,研究制定突出不同行业典型业务活动的应用指南,加强对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方法指导;针对中小企业,研究制定集成多项管理会计工具的应用指南等。《意见》还要求加强管理会计相关数据治理。研究制定管理会计相关数据治理标准,规范单位数据治理实施工作。
财政部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
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7章99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有关要求,强化会计监督的相关制度建设,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提供依据和保障;增加“财政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及相关处理要求;完善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核算工作要求,增加电子凭证、电子账簿等的有关处理规定等。
8月29日,财政部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
征求意见稿修订三方面内容,一是增加部分会计处理规定,包括:增加适用制度的组织类型;增加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增加其他长期投资、长期待摊费用、应交税费等会计科目,以及增加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二是修订部分会计处理规定,包括:修改限定性净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修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修改资产减值损失核算科目。三是删除合并报表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
《解释第18号》共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二是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8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明确不得对上述的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十八)福州发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明确各事项的办理依据、提供资料、办理时限等内容。
《指引》按照“业务概述”、“办理依据”、“需提供资料”、“办理时限”、“办理地点”、“办理提示”的编写体例,对十一项业务进行详细说明,业务包括:税费债权申报及确认、破产管理人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非正常户认定解除、纳税申报办理、发票及税控设备挂失补办、发票领用开具、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税收黑名单撤出、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税务登记注销。

(十九)前海出台新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指引

日前,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印发《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该指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指引》对界定主体、适用对象、工作程序、信用便利等内容进行明确。按照财税〔2024〕13号、财税〔2021〕30号精神以及深圳市政府授权,税务机关对前海合作区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难以界定的,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出具意见,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指引》还以附件形式发布了《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要点及资料清单》。

(二十)浙江:落实航空产业及低空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

8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 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并以附件形式发布了行动方案和要素保障政策。
配套“一揽子”要素保障政策措施中,包括财政、税收、土地、金融、人才、国资要素政策六方面内容。税收方面,措施要求落实航空产业及低空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等。

(二十一)广东省税务局:全省范围内全面取消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关系

8月2日,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实施税费分类分级管理和服务的通告》,明确三方面内容。
一是优化税费征管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取消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关系,按涉税(费)事项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任务清单、团队协作的征管方式承接税费管理任务。二是优化咨询互动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税费业务中,遇到问题和需要联系税务机关的事宜,可通过线上征纳互动、“12366”热线咨询等方式咨询和联系。三是优化办税缴费渠道。纳税人缴费人可选择“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线下业务办理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在“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事项办理进度。

三、新法概览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以下统称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促进彩票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彩票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中有关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二、 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三、 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彩票时,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四、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五、 彩票发行机构按季度将彩票兑奖数据报送税务部门。
六、 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2024年9月1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
2024年8月15日

(二)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以下简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调整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对已按此前标准发放的补贴申请,各地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补齐差额。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若干措施》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 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
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部分,由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
三、 优化汽车报废更新审核、拨付监管流程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对本辖区内补贴申请的审核层级、审核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按照《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商务部审核意见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前期审核结果,中央与地方进行清算。
四、 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若干措施》《补贴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执行中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各地要加快制定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和实施方式,细化操作流程,压实各方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完善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高效开展审核工作。已建有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的地方,应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及时推送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暂无信息系统的地方,要及时汇总本地区置换更新数据,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推送商务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补贴实施细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15日

(三)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 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二) 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三) 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统筹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拓宽大病保险筹资渠道,优化筹资结构。
二、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四) 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继续巩固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就医。持续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全面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
(五) 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依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大病患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六) 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七) 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各省组织开展三年行动方案“回头看”,确保实现医保制度、政策等规范统一。各省要持续夯实省级统筹工作基础,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并按照待遇清单有关规定备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各省应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对连续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分别设置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并严格执行。各省指导统筹地区逐步统一集中征缴期,总体上在2025年2月底完成2025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各省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全国“一盘棋”,重大制度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八) 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定额资助标准。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待遇水平。
(九) 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监测,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险。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推送风险信息,并将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强化部门间工作协同,联动实施综合帮扶,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四、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十)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打通服务堵点、难点、节点,力争实现高效办、集成办、便捷办。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运行分析,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要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完善体制机制,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8月19日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管局
国家能源局
2023年7月20日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汽车消费体量大、潜力足、产业带动作用强,促进汽车消费对稳定我国消费大盘、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和市场环境,更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汽车限购管理政策。鼓励限购地区尽早下达全年购车指标,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因地制宜增加年度购车指标投放。
二、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鼓励各地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违规非标商用车淘汰报废。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三、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各地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政策措施。鼓励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向社会开放,提高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完善信用体系。合理增加对二手车平台企业的抽检频率,抽检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强出口退税的政策辅导和服务,支持鼓励达到相关质量要求的二手车出口。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政策措施。加快乡县、高速公路和居住区等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与电网互动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持续推动换电基础设施相关标准制定,增强兼容性、通用性。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换电模式试点,支持城市公交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加快推进换电站建设。
五、着力提升农村电网承载能力。合理提高乡村电网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确保供电可靠性指标稳步提升。进一步加快配电网增容提质,提高乡村入户电压稳定性,确保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安全平稳充电。
六、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政策措施。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推动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提供充电桩单独装表立户服务,更好满足居民需要。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地 方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到 2030 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七、推动公共领域增加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支持适宜地区的机关公务、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鼓励农村客货邮融合适配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逐年提高。
八、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持续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险等创新产品。严格规范汽车金融市场秩序,不得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服务或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
九、鼓励汽车企业开发经济实用车型。鼓励企业立足城乡不同消费群体需求,针对生产、生活、交通等使用场景,以及客货邮融合发展等组织模式,优化丰富高性价比的车型供给,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选择。
十、持续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鼓励各地有效扩大停车位供给,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政策。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配建停车位,提高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改造中的车位配建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夜间道路停车位。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景区加快立体 停车场、智慧车场建设和装备配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政策落实,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汽车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汽车促销活动,不得出台地方保护的政策,避免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秩序,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五)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研究完善了市内免税店政策,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现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件1)。
二、 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适用《办法》;到期未完成转型的外汇商品免税店,予以关闭,免税店原经营主体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经营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本通知施行后不再设立外汇商品免税店。(现有市内免税店和可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的外汇商品免税店名单见附件2)
三、 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适用《办法》。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办法》施行2年后,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施行效果进行评估。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1.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
2.现有市内免税店和可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的外汇商品免税店名单

(六)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委员会(以下称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主管海关对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商品范围、数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运动会(代码939),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
在免税商品范围及数量确定前已运抵进口口岸的比赛用消耗品,申报地海关可凭组委会出具的确认函和组委会指定的进口单位提交的税款担保,为相关进口物资办理先予放行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及担保核销手续。
二、对于组委会在运动会期间按暂时进境货物方式进口《通知》第十条的特需物资,运动会结束后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应向申报地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特此通知。
关税征管司
2024年8月7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 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四、新规解读

(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
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此外,《通知》还要求同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强调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为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通知》明确要求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二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保障精准度。三是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通知》特别强调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要求各省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三年行动方案“回头看”,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探索连续参保激励约束措施,同时逐步统一集中征缴期。
三、如何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通知》要求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一是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定额资助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二是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间工作协同,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四、在促进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方面有哪些激励措施?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通知》要求各省,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对连续参保人员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并严格执行。连续参保激励是连续参保满4年,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以享受连续参保激励,按照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零报销激励是当年基金零报销,次年可享受激励,按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两项措施独立设置,均自2025年起执行,符合激励条件的,均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次提高均不低于1000元,大大高于个人缴费的400元。如果当年发生了大病报销并使用零报销奖励额度,虽然第2年重新计算零报销激励额度,但不影响连续参保激励。对于连续参保激励,即使居民参保人断保,虽然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但连续参保激励额度一直保留。通过激励措施鼓励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管理、连续参保缴费,连续参保人员可获得更高保障,也从根本上更好地维护全体参保人利益,同时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五、如何通过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提高群众参保获得感?
村卫生室作为最基层的医疗机构,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农村居民看病就医的第一站,也是实现医疗保障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对不断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就医购药可及性有着重要意义。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通知》,指导各地按照“创造条件、优化流程、加强调度、应纳尽纳”的原则,加快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确保2024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及时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有多个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至少保障1个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确保医保服务“村村通”,方便群众在家门口就医购药。支持村医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参保动员上门巡视、预防保健、慢病管理、中医药诊疗服务等。截至2024年4月,全国正常营业的村卫生室有58万家,其中10万家纳入医保单独定点范围,还有32万家村卫生室采取“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通过乡镇卫生院实现医保报销,全国超72%的村卫生室已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共济给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属使用吗?
 “家庭共济能参保,帮助老人帮助小”。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扩大到近亲属。其中,近亲属是指《民法典》中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近亲属,也可以在报销医疗费用时,使用关联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来结算。《通知》要求,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国家医保局将积极推动进一步扩大共济地域范围,力争今年年底前实现所有省份省内共济,明年加快推进跨省共济。
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宣传解读,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切实维护群众医疗保障权益。

五、税法案例

(一)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

这批典型案例共4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了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从严打击。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企业被判处巨额罚金,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是体现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全链条打击。三是体现了准确认定犯罪。依法准确认定骗取出口退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主从犯以及犯罪数额,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关,确保办案质量。四是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根据罪行程度不同依法分类处理。
案例一 S公司等企业、何某斌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发票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S贸易有限公司、B经贸有限公司、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公司等三家企业)。
何某斌,S公司等三家企业实际控制人。
黄某平,S公司等三家企业股东、管理人员,香港J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下称J公司)实际控制人。
余某芬、赵某贞、陈某荣、倪某丽、周某兰、关某明、冯某宏、廖某雯,均系S公司等三家企业雇员。
陈某江、张某鹏、梁某芬,均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
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何某斌、黄某平等人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以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企业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的单证信息,伪造购销合同、资金回流,并指使被告人陈某江、张某鹏、梁某芬为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何某斌的香港公司、黄某平的J公司等多种方式购买外汇虚假结汇。通过上述“买单”“配票”“买汇”环节,虚构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企业已实际出口货物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共计1.51亿余元。
陈某江、张某鹏、梁某芬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为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陈某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6份,价税合计4.43亿元,税额0.64亿元;张某鹏、梁某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41份,价税合计5.75亿元,税额0.82亿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S公司等三家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何某斌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陈某江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S公司等3家企业、何某斌等10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陈某江等3人提起公诉。
2021年9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S公司等三家企业、何某斌等10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S公司等三家企业七千五百万元到三千二百万元不等罚金;判处何某斌、黄某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认定陈某江等3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百万元到罚金不等。宣判后,何某斌等人提出上诉。2023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损失,而且破坏外贸出口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机关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对该类犯罪保持严厉打击态势。本案中,S公司等三家企业骗取出口退税1.51亿余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被判处7500万至3200万巨额罚金,对作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何某斌、黄某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充分体现了对罪行严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从严打击。
(二)实践中,犯罪分子为逃避国家监管,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伪装成正常商业交易,往往在一个地区催生出买单、配票、买卖外汇的黑灰产业链。对此,司法机关要坚持全链条打击理念,一体化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摧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生态链。本案中,司法机关对组织策划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何某斌、与何某斌共谋经营并配合非法买卖外汇的黄某平,以及为骗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陈某江等人均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彻底斩断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链条,形成震慑效应。
案例二 黄某鹏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  非法经营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数罪并罚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黄某鹏,S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S公司)实际控制人。
邱某富、邱某财、黄某苗、邵某云、余某玲、温某玲、肖某、王某容、余某洁,以及叶某玲、汤某芳等4人,均系S公司雇员。
刘某,X皮具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实际控制人。
陆某杰,报关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7年3月,被告人黄某鹏与邱某富、邱某财、刘某等人合谋,以正规经营公司为幌子,通过买单卖单、虚构货物出口、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通过共同控制X公司等“壳”公司的经营权,将市场上有实际出口业务但没有退税资格的外贸单转换成上述“壳”公司的出口外贸单,然后通过购买虚假的报关单、虚假的进项发票和非法结汇的手段,以上述“壳”公司的名义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600余万元。
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鹏伙同邱某财等人通过QQ、微信等形式联系外贸客户,以较高汇率吸引外贸客户将外币汇入黄某鹏等人在境外开设的公司对公账户中,使用黄某鹏控制的境内个人账户将对应的人民币转账给外贸客户,经审计,被告人黄某鹏等人以上述方法买卖外汇共计折合人民币1.12亿余元。
2015年11月开始,S公司在接受部分需要“买单报关”(即客户有出口需求但没有出口经营权)外贸客户委托报关出口的过程中,获得大量真实的出口报关资料。黄某鹏为牟取非法利益,与陆某杰合谋买卖报关单牟利。黄某鹏控制的S公司将真实的报关资料(包括货物柜号、装箱单、订舱单等)出售给陆某杰控制的报关公司。陆某杰将上述报关资料套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单位名称,向海关申报取得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然后将报关单卖给上述报关单上的申报经营单位牟利。之后,陆某杰按约定,以每份2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价格,向黄某鹏控制的S公司支付费用。经审计,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黄某鹏指使余某玲买卖报关单共计83份。此外,黄某鹏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方便报关业务,私刻伪造了“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公章1枚。
【诉讼过程】
2019年7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黄某鹏等15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非法经营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对黄某鹏等11人提起公诉;同日对起次要作用的受雇普通员工叶某玲等3人相对不起诉,对汤某芳存疑不起诉;2021年4月22日又补充起诉了黄某鹏等6人骗取出口退税的部分犯罪事实。2022年3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黄某鹏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七百二十三万元;以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邱某财等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九年,并处罚金六百一十二万元、三百零八万元;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邱某富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余某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余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黄某鹏、邱某财、邱某富等6人上诉,2023年7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呈现出犯罪链条长,涉及多个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征,办理此类案件要注意查实相关人员在买卖关单、非法购汇、配货配票等环节,是否涉嫌其他犯罪,依法准确认定罪名罪数,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数罪并罚。本案中,犯罪团伙开展非法兑换外汇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一开始并非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而是直接从中牟利,在案证据证实,指控的兑换外汇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均未与涉案公司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重合,不属于牵连犯,分别独立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涉案人员众多,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完善证据,查清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从而准确区分主从犯,根据罪行程度不同依法分类处理,严厉打击罪行严重的主犯,从宽处理从犯。本案中,经补充侦查,追加认定主犯的犯罪数额,并补充起诉了主犯黄某鹏等人部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对于犯罪参与程度不深、起次要作用的余某玲等多人依法认定为从犯,对涉案公司普通员工叶某玲等三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 卢某锋、林某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贺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发票  单位犯罪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卢某锋,A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总经理。
林某、黄某琦,B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二人系夫妻关系。
詹某可,深圳市C报关行员工。
贺某,棉纱从业人员。
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林某、黄某琦在广东省深圳市通过向詹某可等报关从业人员非法购买报关单信息,并雇佣他人虚构购销合同、伪造海运提单,通过其控制的某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等十余家生产企业根据上述伪造的出口信息,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卢某锋在明知上述报关资料系伪造且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利用其职权,擅自决定以A公司名义将上述发票及资料入账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514万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428万余元,剩余86万余元因被发现骗税未得逞。卢某锋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均未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款所获的428万余元赃款由卢某锋亲属账户收取后,卢某锋分赃获得人民币171万余元,林某、黄某琦共同非法获得人民币257万余元,A公司也未从中获利。
被告人贺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将某棉业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70余万元,税额人民币24.72万元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林某等人控制的公司,林某等人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后,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诉讼过程】
2019年1月28日,山东省莱西市公安局以卢某锋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贺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5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卢某锋等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贺某提起公诉。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还向A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加强业务监管。2021年4月14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卢某锋等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卢某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对黄某琦等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认定贺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卢某锋、林某、黄某琦提出上诉。2021年10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往往以公司为载体实施,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需要依据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证据,予以准确认定。以单位名义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并非出于单位集体决策,犯罪收益并非归单位所有的,应以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主犯卢某锋为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代办出口退税工作,但公司内员工及管理人员的证言及银行流水等,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均未涉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所得亦是通过卢某锋亲属账户收取,不符合单位犯罪中意志因素和利益分配的规定,故未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司法办案机关办好案件,既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从严惩处犯罪,追究刑责,又要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体制机制漏洞,从社会治理角度及时提出完善建议。本案系犯罪分子利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涉案A公司从董事层到普通员工均对外综服平台业务不熟悉,相关工作流程及经营管理模式均由卢某锋整套沿袭搬用自其他公司,实操中工作人员发现“跟客户之间的供货协议,晚于客户货物报关出口”等不正常现象,也未深入研究或逐级上报,最终为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检察机关总结涉案企业境外账户异常、商业行为异常、内部人员异常等多个经营风险点,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多个层级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治宣传,并督促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促进外综服平台企业规范化法治化运行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四 胡某粮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案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罪  犯罪数额  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胡某粮,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L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L公司)等企业实际控制人。
叶某强,X公司、L公司法定代表人。
娄某瓯、刘某伟、吴某瑶,均系胡某粮公司员工。
郑某,Y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实际控制人。
施某建,买卖报关材料中介。
2012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胡某粮利用Y公司等八家外贸公司的名义,伙同被告人叶某强、娄某瓯、刘某伟、吴某瑶、郑某等人,虚受由胡某粮实际控制的X公司、L公司向他人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还向被告人施某建等人购买外贸提单、放行单、报关单等报关材料,向他人购买外汇,伪造虚假的外贸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其中,胡某粮系骗税团伙主要负责人,利用上述手段,以上述八家公司名义,骗取出口退税共计1.114亿余元。叶某强负责购买外汇和帮助购买报关材料等相关事宜,共同骗取出口退税。娄某瓯、刘某伟、吴某瑶3人,受胡某粮雇用和安排,分别担任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负责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和报关材料,参与制作会计资料、汇款转账等,帮助骗取出口退税。施某建向胡某粮等人出售外贸单证等报关材料,帮助骗取出口退税。郑某通过Y公司配合骗取出口退税。案发后,胡某粮以涉案公司名义退出违法所得共计88.65万元,该案审理期间,施某建退赃20万元。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以胡某粮等7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在本案审查起诉及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会同侦查机关对于可能存在真实贸易的情况,经对涉案企业资金流水进行逐笔追查,并与在案书证、言辞证据核对,从而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为1.114亿余元。2021年10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胡某粮等7人提起公诉。
2022年8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胡某粮等7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胡某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6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胡某粮、娄某瓯提出上诉。2022年11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数额。犯罪数额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入罪条件和法定刑升格条件,准确认定骗取出口退税数额是办好此类案件的前提。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可以在收集完善与数额认定相关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会计、审计等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认指控的犯罪金额。本案中骗税团伙作案时间跨度达8年之久,涉及上游开票企业遍及全国各地,办案机关立足完善证据体系,多次与委托的注册会计师面商,通过设定对敲交易匹配条件,执行商定程序,精准传递办案需求,形成与在案证据相呼应的第三方报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二)精准指控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往往参与人数众多,办案机关在准确认定各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数额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一方面敦促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挽回国家损失,另一方面在案件侦查阶段查明的罪轻罪重情节的基础上,在案件起诉阶段依法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实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部分犯罪嫌疑人退清赃款,指控的全部犯罪金额及所提量刑建议均获法院判决采纳。

(二)医药行业“补税风暴"再起

8月21日,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于港交所发布“内幕消息-附属公司补缴税款“公告,表示需要补缴税款约1.5亿元。根据公告,中国中药之部分附属公司近期接受了所在当地税务局的检查,或分别根据税务局的通知开展了自查。截至本公告日期,据公司财务部门统计,该等附属公司应补缴2017年至2023年期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款、滞纳金合计约为人民币1.534亿元,目前已补缴该等税款合计约人民币1.028亿元。也就是说,尚有0.506亿元待补缴。
据公告,该等税款将计入中国中药2024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减少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人民币1.290亿元。而与补税公告同时发出的,还有盈利预警。中国中药表示,预计2024年上半年集团净利润同比下降60%-70%,补缴税款为净利润下滑的主要原因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中药所补缴的是2017年至2023年期间的税。税收追缴期限一般为3至5年,但对于偷税、骗税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缴期限不受此限。自去年10月中国医药发布附属公司三洋药业补税公告以来,已有多家药企被查或自查补税,包括北大医药、一心堂、科兴生物、甘肃普安制药等,补缴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百万元起步,最高金额目前是一心堂的2.4亿元。
在医药行业反腐背景下,税务监管的严格化正逐渐成为领域的常态趋势。中国医药企业的补税公告日益密集:
2023年10月,中国医药发布公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海南通用三洋药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9687.37万元,包括2018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6062.56万元及滞纳金3624.81万元。拉开了此轮企业大规模补税的序幕。
2024年4月26日,北大医药表示经公司自查,公司需补缴2019年度-2023年5月31日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各项税费共计1382.02万元,需缴纳滞纳金共562.71万元(截至实际缴纳日),合计需缴纳1944.73万元。
一天后(4月27日),一心堂在其发布的2023年年报中提到,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对2020年-2022年的纳税情况开展税收辅导工作,公司需要补税及税收滞纳金共2.40亿元。主要与独立纳税门店房租费的合同签订及支付有关。一心堂将该项目认定为一次性偶然事件产生的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6月22日,科兴生物发布公告,披露已于近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2131.11万元,包括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548.77万元以及缴纳滞纳金582.34万元。
7月9日,甘肃陇神戎发药业发布补税公告,表示其控股子公司甘肃普安制药近期对2023年度的涉税业务开展了自查,需补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约900万元以及相应滞纳金约9万元,合计约909万元。截至公告日,普安制药已按要求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
截至目前,生物医药企业被追缴税款一般反映的税务合规问题主要有少计税与未按规定申报、发票违法与逃税、关联交易与转移定价等。例如,北大医药和科兴制药在自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需要补缴的税款,可能涉及少计税或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情况。
国家卫健委每一季度公布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中,定期通报虽然不长,但只字片语之间却可以透露不少信息。从通报内容来看,去年税务部门就已经进一步加大了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
2023年3月的保价稳供通报中,税务总局表示要部署对部分涉税风险较高的医药企业开展检查。5月,通报称,税务总局筛选部分医药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源线索,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2024年3月,税务总局表态要进一步加大对部分医药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医药领域税收秩序。5月,税务总局表示,将筛选部分医药企业涉税违法案源线索,部署开展检查,进一步规范医药领域税收秩序。
而这恰恰与中国中药在上述公告所称的,附属公司近期接受税务检查和根据通知开展自查进行了呼应。
医药行业历来是税务监管的重点领域,这与其业务特性、行业“两票制”的推进等问题紧密相关。此类案例并非今年独有,而是长期存在,且每年医药行业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2024年5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加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力度,紧盯项目招采、目录编制、价格确定、项目申请、新药申报、回款结算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医药领域风险,聚焦虚开发票、虚假交易、虚设活动等形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于实施不法行为,保持打击高压态势。
在医药行业,特别是涉及与外部CSO机构合作提供服务的业务模式中,虚开发票有关的风险问题频发。增值税风险有链条传导的属性,上游的增值税风险会波及传导到下游,即便医药企业主观上没有税收违法的故意,也可能会受到来自不合规上游税务风险的波及。医药企业支付外部服务费时,税务部门尤为关注服务安排的真实性。这直接关联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是否合规,也会影响成本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涉及能否税前列支。如医药企业利用其取得的不合规发票进行抵扣,将可能触发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或偷逃税款的税收法律风险。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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