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税法速递

2024-08-13 10:27:54 来源: 浏览:6879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和税收专业委员会
2024年8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录
 二、要闻播报............................................. 2
(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2
(二)河南:税收服务中小微企业持续加力................. 2
(三)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传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5
(四)国家税务总局启动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 7
(五)巴黎奥运中国制造“抢镜”......................... 7
三、新法概览............................................ 12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24〕11号).................................................... 1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1号令) 23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27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 28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2号)   30
四、新规解读............................................ 32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发挥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一..................................... 32
(二)加快推进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开辟会计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二..................................... 41
(三)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工作,持续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三..................................... 47
(四)健全完善新时代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四..................................... 53
(五)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答记者问.......................... 60
 
 

二、要闻播报

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习近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来源:新华社)
二)河南:税收服务中小微企业持续加力
7月1日起,《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通过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为中小微企业营造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是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以落实《条例》为契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聚焦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难点堵点,从高效落实税费政策、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及时响应企业意见建议等方面持续加力,创新优化税费服务举措,激发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
协同联动,推进政策落实
指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是《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最近,河南各地税务部门联合工信、市场监管等18个部门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增进部门间协同联动,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走进河南德佰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只见液压油缸生产线上,各种设备高效作业,铣、钻、磨等工序一气呵成。作为一家专业从事煤矿机械高端液压油缸生产的企业,该公司生产的煤矿液压支架销量稳居国内前列。
“企业发展的关键是创新,我们每年投入销售收入的3%左右用于新产品研发,并且逐年增加。”该公司总经理李伟民表示,“投入的研发费用不仅在产品上实现了回报,也得到了税费优惠政策的支持。2023年以来,我们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进项税加计抵减等各项税收优惠655万元。”
利用这些节省下来的资金,河南德佰特又继续投入到高强度研发中,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李伟民介绍:“今年上半年,公司研发费用支出1090万元,占销售收入的3.5%。我们生产的液压支架在德国顺利完成欧标6万次循环试验,公司也相继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河南省‘瞪羚’企业。”
为服务像河南德佰特这样的中小企业,许昌市税务部门主动对接工信、工商联等部门,围绕企业需求开展精细辅导,实现“政策找人”更快更准,税惠红利应享尽享。
走访问需,解决发展瓶颈
“这样的走访座谈面对面、接地气,现场直接解决了我们的涉税问题。”近日,在参加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月”走访问需活动后,河南省金盛达实业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翠娟表示。
活动中,税务干部围绕“六税两费”减免等政策,以及申领发票操作、社保费申报流程常见问题等内容进行了重点宣传辅导,并就金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涉税涉费问题逐一进行解答。
为服务中小企业发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组织办税服务厅及基层税务所业务骨干,到当地重点中小企业开展集中走访活动,围绕企业发展“瓶颈”以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涉税涉费问题进行交流,认真听取企业对税务部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税费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河南各地税务部门紧扣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聚焦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等重点领域,面向中小企业定制特色服务产品,开展线上线下专题政策宣传辅导,助力中小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实现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宝丰县碳新材料产业快速发展,形成了石墨全产业链条,并成功入选2024年度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然而,产业结构“头大尾小”特征较为明显,下游石墨制品加工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上游特种人造石墨生产与下游深加工能力不匹配,产量占全国60%、本地消化仅2%。
为带动碳新材料产业下游中小企业发展,近期当地税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产品种类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配备首席税务服务员,调研走访信瑞达石墨、昌瑞石墨、金石新材料等28家石墨制品中小企业,针对不同企业定制特色服务,为企业及时送上税费政策和专业辅导。
优化服务,提速诉求响应
最近,河南各地税务部门通过升级“办问协同”,深化“税银互动”,完善税企直联机制,征集服务“金点子”等方式优化改进税费服务,持续提升中小企业诉求响应效率。
“不巧赶着出差期间要处理几件业务,本以为要回到郑州跑好几个窗口才能办好,没想到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线上一次性解决了我的所有问题。”体验到“办问协同”高效服务后,河南丰之展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任聪微竖起了大拇指。
据了解,为提高“办问协同”服务效率,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打造“纳税服务运营中心”,集中设置12个坐席,负责233项征纳互动业务的办理,通过一机双屏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精准推送、智能交互、办问协同、全程互动”的网上办税新体验。
“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是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普遍难题。《条例》明确,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河南各地税务部门持续深化“税银互动”合作,通过与金融机构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帮助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三)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传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本报讯 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税务系统贯彻落实措施。胡静林强调,全国税务系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上来,以坚决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坚实的举措,不折不扣落实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全力服务全会确定的改革目标圆满实现。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战略擘画、掌舵领航的结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筹帷幄、坚强领导的结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科学指引的结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辟中国式现代化广阔前景的新蓝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视野宏阔、求真务实、催人奋进,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强大战略自信。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锚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引领性的重大改革部署,既有理论深度、战略高度,又有政策力度、民生温度,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为新征程进一步深化改革谱就了宣言书,发出了动员令,描绘了路线图,必将以更加显著的政治优势、更加强大的治理效能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决定》关于税务领域的改革部署,立意高远、成色十足、内涵丰富,进一步凸显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全国税务系统从胸怀“国之大者”、服务发展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深化税收改革、做好税务工作指明了方向。
会议要求,各级税务局党委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的部署要求上来。要强化“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抓落实工作机制,逐项细化制定改革落实的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确保把责任压实到岗、明确到人、具体到事。要立足大局顺应大势,把握好方式方法,统筹好收与支、税与费、增与减、稳与进,着力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各项涉税改革任务不折不扣落地见效。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推进各项税务工作统筹结合起来,以改革增效、以改革强能,持续深化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持续打造效能税务,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高水平助力全会确定的改革目标圆满实现。
税务总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和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来源:中国税务报)
四)国家税务总局启动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
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23日印发了《关于选拔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正式启动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报考人员可于8月2日17时前通过指定方式报名。
通告明确了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培养方式、培养方向、选拔条件、选拔程序等事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以集中培训、在职自学、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周期为4年。
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设税费业务、税收信息化、综合管理3个专业,面向税务系统内外选拔110人。各专业具体情况为:税费业务专业选拔学员70人,税务系统内64人,税务系统外6人;税收信息化专业选拔税务系统内学员15人;综合管理专业选拔税务系统内学员25人。
根据通告规定,本次选拔包括预录取、学习能力评估、工作能力评估、综合评价等四个环节,满分为100分。其中,预录取成绩占50%,学习能力评估成绩占25%,工作能力评估成绩占25%。综合评价选拔期各个环节的表现后,正式确定录取人员名单。
选拔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初步定于9月初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五)巴黎奥运中国制造“抢镜”

北京时间7月27日凌晨,万众瞩目的巴黎奥运会开幕式将在颇具浪漫色彩的塞纳河畔举行。巴黎奥运会不仅是各国健儿大显身手的赛场,也是各国制造业企业的竞技场。从奥运会周边产品到运动员装备器材,再到场馆设施设备,巴黎奥运赛场内外,处处可见中国品牌的身影。
80%的吉祥物弗里热由中国制造
巴黎奥组委统计显示,本届巴黎奥运会80%的吉祥物“弗里热”由中国制造,其中大部分产自浙江义乌。而在2022年公布奥运会吉祥物时,巴黎奥组委曾预计,奥运特许商品销售总额将达到1.27亿欧元,其中吉祥物销售额将占20%到25%。
义乌凭借哪些优势吃到了“奥运红利”?“泼天的富贵”降临义乌并非意外。从40多年前的“鸡毛换糖”,到今天建立起被称为“世界的超市”的义乌商贸城,这里汇集了7.5万个经营主体,覆盖26大类210多万种产品,拥有完备的产业链、密集的档口,催生出极致的性价比。
义乌国际商贸城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各种体育用品吸引了不少海内外客商下单。义乌篮球、足球、排球等体育用品订单猛涨,部分商户足球销量增长50%以上。除了体育用品,加油围巾、球迷假发、助威棒等和奥运相关的产品也很畅销。”义乌海关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义乌体育用品及设备出口4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4.4%。
获得官方授权生产奥运手环的经营户林道说:“奥运手环就给我们今年的年销售额增加了20%。”“金尊奖杯”企业负责人叶德模说:“今年对欧出口增长较快,其中法国、英国、德国的采购商,订购的金色奖牌、奖杯总数约有10万枚。”
义乌市税务部门聚焦出口企业涉税服务需求,落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不断提升跨境税收服务质效。同时,联合财政、海关等多部门走进外贸企业,为近期通过“义新欧”中欧班列出海的企业开展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宣讲,并依托征纳沟通平台搭建“税企直联”通道,为企业提供“7×24”不打烊的全过程政策咨询辅导。
跨境电商也是推动义乌小商品出海的重要力量。目前,义乌通过与企业合作、共建、自建等形式,在52个国家和地区布局了164个海外仓。税收数据显示:2023年,通过中国(义乌)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服务平台,税务部门累计受理免税出口额5.12亿元,办理跨境电商出口退税额4220万元,同比增长均超100%。
除了义乌,作为工艺美术之都,福建泉州的企业在吉祥物生产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强大产能。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泉州振跃工艺品有限公司也是巴黎奥运会吉祥物生产商。“公司为生产‘弗里热’开辟了专门的生产线,但资金压力随之而来。”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白福植说,“税务部门了解情况后,组建专属服务群,为我们提供专业化、团队式的贴心服务,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出口退税业务办理。”
中国品牌体育器材挺进奥运赛场
奥运会不仅给中国厂商带来了海量订单需求,还构筑起中国企业打造高品质品牌形象的舞台。
巴黎奥运会乒乓球赛场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PAR40+巴黎球成为官方指定用球,双鱼公司也成为2024年巴黎奥运会乒乓球独家供应商。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双鱼牌乒乓球、乒乓球台运用到世锦赛、世界杯、奥运会等国际赛事的次数超过60次,实现乒乓球三大赛事“大满贯”。
乒乓球虽小,但它的制作要求并不低,圆度、重心、硬度、重量、弹性等都是衡量这只乒乓球质量的关键指标。“我们将乒乓球的弹性公差缩小到4毫米以内,重量公差缩小到0.015克,硬度、圆度公差缩小到0.05毫米以内。”双鱼公司董事长王晓东介绍,针对巴黎奥运会,他们专门设计了15道自动检测工序,再经过人工筛选,最终从100个球里挑出3到5个供奥运会使用。以双鱼为代表的一众中国运动品牌精益求精,为业界树立了来自中国的行业标杆。
去年,双鱼公司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超200万元。“我们每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额8%到10%,主要围绕国际赛事制作有技术含量的产品,包括智能化发球机和乒乓球台等。享受了税惠红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研发,使得产品业态更加丰富,今年公司销售额同比增长近20%。”王晓东说。
不只乒乓球,其他运动领域也出现了越来越多中国品牌体育器材的身影。
中国国家自行车队出征巴黎奥运会的“战车”——瑞豹T24场地车,由山东泰山瑞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整车使用航空级纳米碳纤维材质打造,仅重6.9千克,在全球同级产品中做到了最轻,成为首个打破国外器材垄断登上奥运会自行车竞赛舞台的中国品牌。
在碳纤维自行车研发的关键时期,泰山瑞豹享受到了国家支持创新的税费优惠政策。当地税务部门的“一户一策”服务,为泰山瑞豹加大研发投入、打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有力的税收支持。据介绍,2023年以来,泰山瑞豹享受各类税收优惠2250多万元,国家的利好政策带动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自主研发的良性循环。
从一个小品牌蜕变成为享誉全球的专业竞赛级自行车品牌,泰山瑞豹已经走过13个年头。泰山体育产业集团董事会主席卞志良说:“这是泰山瑞豹第三次亮相奥运会。我相信,有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加油鼓劲’,我们会继续做好‘创新’文章,为奥运健儿摘金夺银提供最好的服务保障。”
除了企业自身的“硬实力”,包括“税路通”在内的各项政策服务也为体育用品“扬帆出海”提供助力。在山东,税务部门为体育企业提供一揽子政策指导服务,落实出口退税政策、促进退税便利化。据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山东体育用品出口29.8亿元,增长28.1%;在广东,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体育产业实现深度融合。今年前4个月,广州海关关区企业累计出口体育用品及设备达15.9亿元。
从崭露头角到逐渐站稳脚跟,品质与创新折射了中国品牌“走出去”的稳健步伐。如今的中国企业,正撕去“贴牌代工”的标签,自主研发创新产品,培育扩大自有品牌的影响力。
中国智造冲击奥运另一块
今年巴黎奥运会上,河北英利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仅继续承包了3×3篮球比赛的地板,更成为乒乓球比赛项目的运动地板独家供应商。一块产自石家庄的地板,远渡千里,漂洋过海,铺在了巴黎奥运会的赛场上。这块地板与普通地板有什么不同,何以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我们经过与国际篮联两年的联合攻关,成功研发出SES新型橡胶材料,生产了SES橡胶弹性地板,与传统室外地板相比更具备防滑性,脚感更软、更弹、更稳,对运动员的保护也更好,并且铺装方便,便于维护,可回收循环利用。”英利奥公司地板品牌推广负责人李晓东说。
企业创新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据悉,2023年英利奥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690万元。为帮助企业拿下本次奥运订单,石家庄市税务部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全场景、全周期政策辅导力度,及时响应科技型企业个性化需求,依托“一账三册”就政策内容、操作流程、留存资料、填报要求等开展精准辅导;同时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帮助企业算好“红利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出海”核心竞争力。
除了场内设施,观赛也是赛事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巴黎奥运会上,“流动的盛宴”开幕式、贝尔西体育馆等奥运比赛场馆、市政厅广场等核心区域,都出现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科技”——艾比森LED大屏的身影。
作为国内LED显示屏行业的“出海”先锋,艾比森因其LED地板屏产品多次亮相国际知名赛事而“出圈”。2023年,在40.06亿元的总营收中,来自国际市场的营收占比超过六成。
艾比森公司财务总监张玲容介绍,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出台后,作为出口企业,相关进项税额如何计算让他们犯起了难。了解到企业诉求后,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第一时间组建重点企业服务团队,帮助企业梳理计算方式,保证政策的确定性与执行的一致性。张玲容回忆道:“2023年至今,我们一共收到出口退税超3.3亿元,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退税超1300万元。聘请技术专家、高清显示技术创新中心的成立以及新技术应用加速落地,都与这些退税款息息相关。”
据悉,艾比森拥有各类知识产权900余项,其中发明专利近190项。近3年来,企业投入研发经费超3亿元,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减免税额超65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减免税额超1700万元。“我们利用享受的税收优惠,累计培养了约3000位ACE认证服务工程师,成立智能制造研究中心,引进MES(生产执行系统)制造管理体系,实现了生产制造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张玲容表示。
深圳市龙岗区税务部门以“析税人”团队为核心,以做精纳税服务、做准税源监控、做精税收分析为着力点,通过畅通税企直联机制、建立“走出去”企业台账、提高涉税事项审批效率等,不断增强以艾比森为代表的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的税收“获得感”。
“一辆战车”进赛道、“一块地板”铺海外、“一块屏幕”闯世界,中国制造在国际赛事活跃的身影,向世界展示出中国制造的强大实力和“中国智造”的独特魅力。(来源:中国税务报)

三、新法概览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24〕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 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数据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单位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应用软件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存储、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服务,是指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通用会计软件开发、个性化需求开发、软件系统部署与维护、云服务功能使用订阅、用户使用培训及相关的数据分析等服务。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系统,是指会计软件及其软硬件运行环境。
本规范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传输并存储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原始凭证、电子记账凭证。电子原始凭证可由单位内部生成,也可从外部接收。
第四条 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制度与规划;
(二)起草、制定会计信息化标准;
(三)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相关服务;
(四)指导和监督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
第六条 单位应当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机制,保障资金投入,积极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单位的应用。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并依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未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的单位,可以采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会计工作,推进会计信息化应用。
第七条 单位配备会计软件、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会计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建设,应当根据单位发展目标和信息化体系建设实际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安全合规、成本效益等原则,因地制宜地推进。
第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资源投入,统一构建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合理搭建系统框架和内容模块,科学制定实施步骤和实施路径,保障内外部系统有机整合和互联互通。
第十条 单位应当在推动实现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基础上,从业务领域层面逐步推动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和决策支持信息化,从技术应用层面推动实现会计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信息化制度建设,明确会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各个领域与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责任机制。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注重会计信息系统与单位运营环境的匹配,通过会计信息化推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的优化与革新,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的会计信息化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在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会计标准化建设,结合单位实际业务场景和管理需求,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体系、核算流程、财务主数据及会计报表等一系列业务标准,并建立健全内部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体系,消除数据孤岛,促进数据利用。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对所属单位统一开展会计标准化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建设配备会计信息系统,应当根据管理要求、技术力量以及业务需求,考虑系统功能、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展性等要求,合理选择购买、定制开发、购买与定制开发相结合、租用等方式。
定制开发包括单位自行开发、委托外部单位开发、与外部单位联合开发。
第十五条 单位通过委托外部单位开发、购买或者租用等方式配备会计信息系统,应当在有关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数据安全等权利和责任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计信息系统业务流程设计、业务规则制定应当科学合理。鼓励实现业务流程、业务规则配置操作可视化。
会计信息系统应当设定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系统自动执行的业务流程应当可查询、可校验、可追溯。
第十七条 对于会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具有明晰审核规则的会计凭证,可以将审核规则嵌入会计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审核。未经自动审核的会计凭证,应当先经人工审核再进行后续处理。
系统自动审核的规则应当可查询、可校验、可追溯,其设立与变更应当履行审签程序,严格管理,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遵循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会计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控制,并将控制流程和控制规则嵌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对违反控制要求情况的自动防范和监控预警。
第十九条 单位建设与会计信息系统相关的业务系统,应当安排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岗位参与,充分考虑会计信息系统的需求,加强内部系统协同。单位应当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通过业务的处理直接驱动会计处理,提高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实现单位内部数据资源共享与分析利用。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单位会计信息系统与财政、税务、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实现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动处理。
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具备条件的,应当向接受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交付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电子凭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预算单位使用的会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有关接口标准,实现与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衔接。
鼓励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核对往来款项,提高外部交易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应用,提升会计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会计工作的集约化、自动化、智能化,构建和优化财务共享服务、预算管理一体化、云服务等工作模式。
第三章 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数据标准,保证会计信息系统输入、处理、输出等各环节的会计数据质量和可用性,夯实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基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便捷的电子原始凭证获取渠道。鼓励单位通过数据交换、数据集成等方式,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的自动采集和接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处理和应用电子会计凭证,应当保证电子会计凭证的接收、生成、传输、存储等各环节安全可靠。
单位应当通过完善会计信息系统功能、建立比对机制等方式,对接收的电子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进行验证,确保其来源合法、真实,对电子原始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被发现, 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第二十六条 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当能够准确、完整、有效地读取或者解析电子原始凭证及其元数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核算,生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当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具备处理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的能力,并生成符合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对于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鼓励其会计信息系统适配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
第二十七条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文件,并建立纸质会计凭证与其对应电子文件的检索关系。
第二十八条 单位以纸质会计凭证的电子影像文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纸质会计凭证,并建立电子影像文件与其对应纸质会计凭证的检索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推动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生成、传输、存储、归档等各环节全流程无纸化、自动化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可以在权责明确、确保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将一个或者多个会计数据处理环节委托给符合要求的第 三方平台进行集约化、批量化处理,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鼓励第三方平台探索一站式、聚合式服务模式。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电子会计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电子会计档案保管、统计、利用、鉴定、处置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会计档案在传递及存储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加强电子会计资料归档和电子会计档案管理。
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应当与电子会计凭证同步归档。
第三十二条 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账簿、电子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电子会计资料与纸质会计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仅以电子形式接收、处理、生成和归档保存。
符合国家有关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单位业财融合和会计职能拓展,增强会计数据支撑单位提升绩效管理、风险管理、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助力单位高质量发展。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数据与其他财会监督数据汇聚融合和共享共用,推动财会监督信息化。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运用各类信息技术开展会计数据治理,探索形成可扩展、可聚合、可比对的会计数据要素,丰富数据应用场景,服务价值创造。
鼓励单位以安全合规为前提,促进会计数据要素的流通使用,发挥会计数据要素在资源配置中的支撑作用,充分实现会计数据要素价值。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电子财务会计报告等电子会计资料。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门等监管部门报送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单位接受外部监督检查机构依法依规查询和调阅会计资料时,对符合国家有关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提供。
第四章 会计信息化安全
第三十七条 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统筹安全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防范、控制和化解会计信息化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数据安全风险防范,采取数据加密传输技术等有效措施,保证会计数据处理与应用的安全合规,避免会计数据在生成、传输、处理、存储等环节的泄露、篡改及损毁风险。
单位应当对电子会计资料进行备份,规定备份信息的备份方式、备份频率、存储介质、保存期等,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用。
鼓励单位结合内部数据管理要求建立会计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加强对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安全风险防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信息系统持续、稳定、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全面落实安全保护管理和技术要求,加强会计信息网络安全风险防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会计信息网络安全,防范病毒木马、恶意软件、黑客攻击或者非法访问等风险。
第四十一条 单位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计信息化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单位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另有限制性规定的电子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单位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的部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存在单位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形,其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应当在境内保存电子会计资料备份,备份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境内备份的电子会计资料应当能够在境外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独立满足单位开展会计工作的需要以及财会监督的需要。
单位应当加强跨境会计信息安全管理,防止境内外有关机构和个人通过违法违规和不当手段获取并向境外传输计数据。
单位的电子会计档案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涉及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涉及人工智能各类活动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第五章 会计信息化监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现场检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是否符合本规范、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规范要求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采取组织同行评议、第三方认证、向用户单位征求意见等方式对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遵循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不符合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规范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不符合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规范要求的,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反映情况开展调查,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不符合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规范要求的,财政部可以约谈该服务商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由财政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范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号)、《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同时废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1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风险管理工作,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为防范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的禁限管制、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税收安全、侵犯知识产权风险以及其他进出境安全风险,开展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等风险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风险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防控并重、分级分类、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推进风险信息共享,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展风险处置,统一下达指令,提升风险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风险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法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六条 海关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下列渠道收集风险信息:
(一)实施风险监测;
(二)政府部门信息共享;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五)购买第三方信息服务;
(六)开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间信息共享;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海关可以采用制定风险监测计划、设立风险监测点等方式实施风险监测,持续、系统地收集风险信息。
第八条 海关收集风险信息,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或者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与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其经营、代理或者所有的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货物、物品存在进出境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相关风险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主动控制、降低或者消除风险。
进出境人员发现本人存在进出境安全风险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海关根据收集的信息和在进出境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方法,识别危害因素及其发生的原因,评估风险的危害程度、发生可能性、发展态势,并对风险水平作出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 海关开展风险评估,可以组织内部专家实施,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或者能力的外部专家、专业机构实施。
接受委托的外部专家、专业机构对风险评估过程中知悉的相关信息依法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行业和进出境活动特点等因素,就风险处置作出管理决策,采取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处置措施,实施分级分类处置。
第十三条 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依法采取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风险处置措施:
(一)调整核验单证、查验、检查、稽查、核查等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和频次;
(二)调整合格评定程序、检疫措施、担保标准;
(三)批准、暂停或者取消向我国境内进出口特定货物的相关资质;
(四)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
(五)暂停、不予办理或者恢复办理海关手续;
(六)发布、解除风险预警或者向相关部门通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在海关系统内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向相关单位、公众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或者公告,或者向其他政府部门、境外国家(地区)政府部门、有关国际组织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海关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时,可以依法就特定风险要求进出境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证明该风险不存在或者风险较低。海关经审查,认为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该风险不存在或者风险较低的,可以调整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因科学认识、评估方法、信息等具有局限性,评估结论未能准确反映危害因素及其发生的原因,或者评估结论不能完全反映风险水平的,海关可以基于当前评估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海关根据前款规定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积极收集风险信息、改进评估方法,减少风险评估结论的不确定性,调整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海关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制定重大安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当境外或者国境口岸发生重大安全风险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暂不能确定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的,海关可以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有证据表明风险水平发生显著变化的,海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及时调整相应风险处置措施。
海关对风险管理活动有效性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持续改进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海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风险联合防控机制,协同开展相关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共同维护进出境安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筹办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哈尔滨亚冬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七、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九、对组委会为举办哈尔滨亚冬会进口的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哈尔滨亚冬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确定。
十、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哈尔滨亚冬会期间按暂时进境货物规定办理,哈尔滨亚冬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作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一、上述税收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7月24日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二、根据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有关国际合约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五、各级价格、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依法给予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24年7月26日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2号)
为保障纺织企业用棉需要,经研究决定,近期发放2024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以下简称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现将配额数量、申请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本次发放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数量为20万吨,全部为非国营贸易配额,限定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二、申请条件
2024年7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2020年以来开展过棉花加工贸易。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纺纱设备(自有)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企业;
(二)全棉水刺非织造布年产能(自有)8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水刺机设备幅宽小于或等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2000吨,幅宽大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4000吨)。
三、申请材料
(一)2024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2024年棉纱、棉布等棉制品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四)2020年以来棉花加工贸易账册(复印件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相关界面截图)等可以证明开展过加工贸易的材料。
四、分配原则
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五、申请时限
(一)申请企业于2024年8月1日—8月7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接收。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机构”)于2024年8月9日前将企业申请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商务部。
六、信息公示
(一)为方便公众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公众提交举报意见的期限届满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就举报反映问题进行核查。
(三)核查期间,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被举报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申请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七、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企业使用获得的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进口的棉花由本企业加工经营,不得转卖。
(三)获得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对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数据。
(四)对虚假填报申请表、伪造有关资料骗取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未按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相关要求开展棉花进口业务的,将收缴其配额证,并限制其今后申请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和滑准税配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26日
四、新规解读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发挥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一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会计法,在第二条中增加“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发挥的基础作用,这既是对党领导会计事业具体实践的历史性总结,也为我国未来持续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明确了根本方向。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是我国会计事业不断发展的坚强保证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伟大历程中得出的一条根本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将其作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的根本政治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关键在于会计各项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这是我国会计工作有效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也是我国会计事业行稳致远、蓬勃发展的坚强保证。
(一)党的领导为会计事业发展指明正确方向。我们党基于对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深刻把握、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的深刻总结、对时代潮流的深刻洞察、对人民群众期盼和需要的深刻体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带领中国人民艰苦奋斗、不懈探索,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逐步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日益在世界上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优越性。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我国会计工作坚持正确的道路和方向,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立了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模式,完善了会计监督体系,打造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的会计队伍,推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会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专业化、数字化、国际化,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党的领导为会计事业发展提供科学理论。我们党始终坚持与时俱进推进理论创新、思想飞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全面审视国际国内新的形势,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等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我国会计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和强大的精神力量。我国会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人民至上,切实服务广大会计主体、会计行业及会计人员;坚持自信自立,构建中国自主会计制度体系和会计知识体系,在会计国际交流中坚持表明中方观点、坚决维护中方利益;坚持守正创新,推动会计职能不断拓展;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会计立法、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职责履行不到位等行业突出问题;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各方力量,构建会计管理工作闭环机制和协同机制;坚持胸怀天下,提升参与会计国际治理能力,营造有利于发展的国际环境。
(三)党的领导为会计事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我们党坚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确保党中央权威,使党中央始终能够在重大问题、关键问题上一锤定音,又充分调动地方推动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注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整合资源、统筹调配力量;始终坚持处理好党的组织动员与人民群众首创精神的关系,鼓励地方、基层、群众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我国会计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构建了单位、社会、政府等共同参与的会计监督机制,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注重从会计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并将实践中成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做法,用法规、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和推行。
二、会计法的制定和历次修改,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举措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会计工作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制度,形成统一的会计管理体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会计法规制度体系,实现了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我国会计法从1985年制定发布,历经1993年、1999年、2017年、2024年四次修改,通过会计立法,党中央加强对我国会计工作的领导,指明我国会计事业发展的方向。
(一)会计法的首次制定。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979年4月,党中央召开工作会议提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这一历史性的重大转折要求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各行各业必须迅速恢复整顿被“十年动乱”破坏的工作秩序,完善规章制度和加强法制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会计工作从此走上了法治化轨道,对指导和推动我国会计事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是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为会计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重要组织保证;二是确立了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在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会计工作发挥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确立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为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会计法的第一次修改。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加速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会计工作和会计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法进行小范围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会计法的第一次修改,主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确立了会计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适应所有制改革的要求,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社会会计工作;三是适应电子计算机应用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会计电算化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会计法的第二次修改。党的十四大之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市场体系迅速发展,我国经济进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轨的新时期。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活动多样化,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迅速增长,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为社会各界日益关注。与此同时,一些单位会计秩序混乱,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较为突出,削弱了会计职能的发挥,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带来不利影响,迫切要求提高会计法的约束力,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法进行全面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增加了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加大了对会计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会计法的第二次修改,在结构、内容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都更加完善:一是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二是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核算规则,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作出了特别规定;四是强化了会计监督制度;五是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方面的内容,引导和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六是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四)会计法的第三次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改革要求,转变会计人员管理职能,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会计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会计法的第三次修改,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此次修改的会计法,强调由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五)会计法的第四次修改。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财会监督,有效遏制财务造假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严厉打击会计审计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按照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健全财经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快补齐法治建设短板,依法依规开展监督,严格执法、严肃问责。为严厉打击企业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行为,迫切需要通过修改会计法,加大处罚金额,增加违法成本,依法严肃问责。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会计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贯彻实施新会计法,要与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
(一)要把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与全面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贯彻实施新会计法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会计法配套制度建设。加快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制定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等。二是强化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在贯彻实施会计法、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单位负责人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带头认真学习贯彻新会计法,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支持营造诚信守法的会计工作氛围。三是培育会计人员的法律信仰。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会计法是我国广大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规范,它为会计人员规定了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广大会计人员不仅要知法用法,更要维护会计法的权威,共同推动全行业形成良好法治环境。
(二)要把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此次会计法修改,将内部控制纳入法律范畴,进一步完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贯彻实施新会计法,有效发挥会计监督作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落实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责任;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要增强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依法有效履行“看门人”职责;三是有关部门要加强会计监督检查协作,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
(三)要把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与严肃财经纪律结合起来。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严肃财经纪律、有效遏制财务造假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3年12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明确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202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本次会计法修改的重点就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震慑单位和个人财务造假行为,将过去对单位的罚款上限10万元修改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上限5万元提高至500万元。贯彻实施好新会计法,各级会计执法部门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规范执法: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分类作出处理处罚,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曝光会计违法典型案例,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四)要把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结合起来。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围绕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等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本次会计法修改,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律条文中,为推进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新会计法关于加强会计信用记录的要求落实到相关制度、相关工作中,一是建立健全会计信用记录制度,规范对会计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和使用;二是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全面记录会计信用信息提供技术支撑;三是构建诚信教育机制,强化会计诚信教育,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基地建设。
(五)要把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深化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和规律的认识,更加强调发展的高质量。党的十九大报告宣告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高质量发展要求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传统制造业正与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云计算等新经济新技术深度融合,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中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需要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制度建设、技术手段同步革新,及时反映经济业务发展趋势:一是适应新的经济业态、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完善会计准则制度体系,更好地反映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二是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和管理要求,创新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推动业财融合发展、提高管理效能;三是适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会计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贯彻实施会计法,是发挥会计工作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会计人员的共同努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广泛宣传、深入学习、认真落实新会计法,为进一步规范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二)加快推进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开辟会计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二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首次将会计信息化写入会计法,在第八条提出“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既有利于加快推进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支撑会计职能拓展,也为推进会计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深刻领会新时代会计信息化的新任务、新使命,坚定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信心决心
随着电子计算机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会计法首次对会计电算化作出相应规定,有力保障了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在各个行业中被广泛应用,推动了单位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有机融合,实现了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呈迅猛发展态势,并与各领域、各行业交叉融合,智能会计、财务共享等理念以及财务机器人等自动化工具已被广泛应用于会计工作中,为会计信息化写入会计法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新会计法提出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现代信息技术进步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及全社会获得感,必将推动会计事业不断创新发展。
(一)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目前,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发展高歌猛进,为新时期会计信息化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同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会计工作是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加快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方能有效支撑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新会计法提出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为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会计数字化转型提供法治保障,有助于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是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客观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会计数据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制度体系,有效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标准不统一、接收解析入账难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和社会资源消耗,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是会计职能拓展的重要支撑。2022年底召开的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工作法治化、专业化、数字化、协同化、国际化水平,把数字化作为建设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推动会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五化”要求之一,纳入全国会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提高会计数据的开放性与共享性,实现会计数据与政务数据、社会数据的融合共享,充分发挥会计信息在服务宏观经济管理、政府监管、会计行业管理、单位内部治理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有助于形成对内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对外服务社会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会计职能拓展新格局。
二、牢牢把握会计信息化发展脉搏,坚定不移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近年来,全国会计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服务财政和会计管理中心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坚持标准先行,强化制度保障,塑强平台服务,完善体制机制,持续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和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一)做好科学谋划,加强会计信息化工作顶层设计。为科学规划“十四五”时期会计信息化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财政部制定了会计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五年规划——《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引导和规范我国会计信息化数据标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人才建设等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和会计职能对内对外拓展。
(二)坚持标准先行,制定发布会计信息化系列标准。近年来,财政部结合国内外会计行业发展经验以及我国会计数字化转型需要,先后制定了会计信息化系列标准,并持续推动标准的落地实施与试点应用工作。一是制定发布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国家标准。2010年,财政部会同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GB/T 25500-2010)系列国家标准,为构建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奠定了基础。二是制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2010年以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和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积极推动有关行业和地方企业开展XBRL财务报告试点。在国资监管领域,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财务监管报表扩展分类标准,组织部分中央企业按照分类标准报送年度财务报告,提升了中央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在海关监管领域,会同海关总署推广实施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实现了通关单证全流程线上办理。三是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9部门,选取使用频次高、报销数量大、社会关注广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银行电子回单等9类电子凭证,起草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用统一的会计数据标准打通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最后一公里”。截至2024年6月底,累计近1.3亿份符合会计数据标准的电子凭证实现解析、入账、报销、保存全流程处理,取得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多赢的试点效果。四是开展银行函证等数据标准试点。2022年,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国资委等5部门,组织32家上市公司、7家会计师事务所、7家金融机构及有关第三方数字化平台,探索应用银行函证数据标准,开展数字化试点工作,共收发数字化银行函证12864份,对降低函证成本、提高函证效率、提升审计质量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五是探索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点。2023年以来,财政部选择湖北、山西等9省市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点,以数据增信替代抵押担保等传统增信模式,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强化制度保障,规范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完善制度体系等方式,不断规范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一是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13年,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内容和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进行规范,推动提升了单位会计信息化水平和会计软件服务质量。二是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会同国家档案局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为电子会计档案的推广实施提供了保障。三是出台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规定。2020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从制度层面认可了电子会计凭证的有效性。
(四)塑强平台服务,推动会计管理工作数字化转型。财政部切实服务于会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优化整合各类会计管理服务平台,稳步推进会计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升级。一是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2022年6月,上线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全面涵盖注册会计师注册年检、电子证照管理等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与服务事项,提升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建设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2024年7月,上线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并试运行,打造业务办理、分析预警、行业监管、信息公开四个模块共22项主要功能,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打造行业标准信息库、强化行业监管能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四大目标。三是建设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整合全国及省级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平台建设,持续做好会计人员信息的采集、管理、维护和使用,力争将平台打造成为会计人员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服务平台,有效发挥平台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作用。
(五)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会计信息化组织保障。为推动我国会计信息化建设,2008年,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共同成立会计信息化委员会,旨在为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协调机制和智力支持。2011年,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财政部设立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会信标委),主要负责会计信息化领域国家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2018年,会信标委与会计信息化委员会进行整合,形成会计信息化工作合力。2019年,会信标委建立了会信标委咨询专家机制。咨询专家在会计信息化规划起草、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制定与试点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会信标委已然成为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的重要协作平台,为促进会计信息互联互通、共治共享提供了机制保障。
三、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进一步增强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新会计法的发布实施,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及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提供了重要契机。下一步,财政部将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有关要求,坚持固根基、强优势、补短板,从完善制度体系、健全标准体系、培养人才队伍、推动转型升级四个方面着手,增强会计信息化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实现会计行业转型升级。
(一)制定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会计信息化制度体系。结合会计法修改实施,鼓励各单位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实现对会计信息化工作各环节的全覆盖。一是修订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单位在信息化环境下开展会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二是修订发布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为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会计审计数字化转型提供具体指导。三是修订发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明确会计软件基本功能要求,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统一适用、管理协同的会计数据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会计信息系统输入、处理、输出等各环节的会计数据标准,形成较为完整的会计数据标准体系。在输入环节,结合试点的9类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动《电子凭证入账标准》系列国家标准发布。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涵盖各类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体系,并面向全社会推广应用。在处理环节,鼓励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开展会计标准化建设,满足各单位对会计信息标准化的需求和相关监管部门获取单位相关会计数据的需求。在输出环节,修订完善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推动企业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数据标准编制财务报表,实现企业向各监管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的会计数据口径统一。鼓励浙江等地区继续开展财务报表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加大财务报表会计数据的共享应用,挖掘会计数据在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和辅助政府经济决策方面的使用价值。
(三)着力打造业务精湛、视野前瞻的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体系。加大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力度,提升我国会计人才教育培养综合实力和会计人才资源竞争优势。一是加强复合型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契机,促进会计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在会计人员能力框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会计专业高等和职业教育大纲中增加对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数字化转型的能力要求。二是加强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推动理论界研究会计数字化转型的理论与实践、机遇与挑战、安全与伦理等基础问题,研究国家会计数据管理体系等重大课题,开展会计信息化应用案例交流,形成一批能引领时代发展的会计信息化研究成果。
(四)加快推动单位会计工作、社会审计工作、会计管理工作数字化转型。主动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切实推动单位会计工作、社会审计工作和会计管理工作数字化转型,促进会计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快推进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推动单位充分运用各类信息技术,深入开展业财融合,夯实单位应用管理会计的数据基础,增强价值创造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息化配套建设,推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提升单位内部控制水平。发挥会计信息化在单位可持续报告编报中的作用,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二是加快推进社会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广审计数据采集、审计报告电子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等行业数据标准,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探索开展大数据审计、智能审计,加快提升行业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努力实现“网络强注会”目标。三是加快推进会计管理服务工作数字化转型。系统重塑会计管理服务平台,建好、用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实现监管和服务事项“统一部署、一网通办、互联互通”,提升行政效能。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加强数据分析,提升自动监测和预警能力,提高会计管理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肩鸿任钜踏歌行,功不唐捐玉汝成。会计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财政部将贯彻落实会计法要求,继续加强与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同合作,加快推进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推动会计信息化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更好地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会计力量。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三)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工作,持续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三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删除了第二十条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强调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更加凸显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刚性约束。
本次修订是顺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在各单位落地实施、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一、深刻认识新时代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使命
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开展会计活动、生成会计信息的基本依据,是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规则,是国际国内资本市场通用的商业规则和技术语言。在当前我国经济深入融合全球经济以及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要坚持系统谋划、加强顶层设计,扎实开展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工作,不断开创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工作新局面,实现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一)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是服务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中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经济业务事项的变革必然引起会计理念、会计核算等发生转变,并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需求,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需要同步跟进;同时,当前我国正在推进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显著增强,特别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财务会计报告为载体的企业会计信息则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有助于资本市场长久健康发展,有助于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二)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是服务财会监督职能的重要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基础性、支撑性作用。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会计管理职能、开展会计监督的重要依据,更是党和国家财经纪律在会计领域的具体体现。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工作高质量开展、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是深化财会监督、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基础。
(三)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是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力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会计准则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也是促进国内国际贸易和资金畅通、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当前我国深度融入全球经济的背景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与中国香港、欧盟、英国、瑞士、俄罗斯(债券发行领域)等国家或地区的等效互认,为我国企业降低海外上市融资成本、实现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提供了基础条件支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工作、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是以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力支撑。
二、坚持系统思维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不断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工作
近年来,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坚持服务国内实践和国际趋同的基础上,坚持系统思维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准则制度闭环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体系,持续加大准则制度实务指导力度,深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工作向纵深迈进。
(一)建立企业会计准则闭环工作机制,强化企业会计准则“制订完善—指导实施—强化监管”全流程管理。2021年以来,财政部建立企业会计准则闭环工作机制,推动制订完善、指导实施、强化监管三大环节间的有效协调衔接,持续提升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水平。一是聚焦准则执行效果和会计信息质量提升,构建“制订完善—指导实施—强化监管”的正向闭环。拓展问题收集渠道、丰富准则实施指导工具;加强准则实施与准则监管的协同联动,提升监管效能;注重以监管实践观照准则效果,实现准则建设螺旋上升。二是强调提升准则体系的科学性、实用性,构建“强化监管—指导实施—制订完善”的逆向闭环。以监管实践反馈实施问题,提升准则实施效果;将实施指导成果及时提升为准则规定,不断完善准则体系;以准则基本制度作为监管基本遵循,强化监管支持工作,维护准则权威。
(二)持续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体系,服务国内实际需求。一是研究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以来,财政部结合国内实务发展和国际趋势,陆续发布了1项基本准则、42项具体准则。特别是近年来,陆续修订发布了收入、租赁、金融工具、保险合同等准则,较好地满足了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会计实务的需求。二是研究制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为及时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先后制定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7号,规范企业有关问题的会计处理。三是梳理形成准则汇编、应用指南汇编。对现行各项准则文件进行汇编,通过全面收录、按议题系统梳理、以注释方式说明准则更新情况等方式,形成《企业会计准则汇编》,在系统梳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充分协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形成《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形成“准则汇编+指南汇编”的权威工具书组合。四是全面规范企业财务报表编制。为及时反映准则要求、解决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中的实际问题,财政部先后修订印发了合并财务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等格式要求的通知,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
(三)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持续提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质量。一是充分发挥准则实施机制作用。定期召开企业会计准则技术联络小组会议、准则实施联席会议,与有关监管部门以及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实务界,就准则实施和监管中的有关会计问题充分讨论,协调监管立场和实务观点,共同推动准则高质量实施。二是加大准则指导工作力度,回应市场关切。针对实务中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及时研究形成应用案例、实施问答、政策解读等,对实务关心的问题进行统一指导。截至目前,财政部已发布36个应用案例、79个实施问答。三是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年报工作通知,加强企业年报工作指导。持续完善企业年报通知提示机制,会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以发布年报工作通知的形式,对实务中应当关注的重点和风险点进行提示,提高年报工作质量。四是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准则实施效果。联合相关单位举办准则实施线上培训,针对收入、金融工具、资产减值、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等进行专题培训,一竿子插到底,受众面广,反响良好。
(四)坚持服务大局,发挥会计准则制度的基础作用。一是研究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跟踪数据资源业务发展,创新研究相关会计问题,研究发布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规范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强化信息披露,服务数字经济发展。二是制定发布重点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先后制定发布石油石化、煤炭、电网、油气管网等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规范行业产品成本核算,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在重点行业的有效实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三是制定发布配合国家大政方针的配套会计制度。贯彻落实国家“三去一降一补”、深化国企改革、营改增、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开展碳排放交易、规范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等有关精神,研究制定规范“三去一降一补”、企业破产清算、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服务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
三、贯彻落实会计法,财政部门加强引领、坚持协同发力,共同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财政部将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有关要求,主动作为、加强引领,优化企业会计准则闭环机制,持续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体系,不断加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指导力度,同时,与实务界、监管机构、其他社会各界协同发力,共同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有效实施,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一)财政部门要强化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闭环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高质量建设实施。财政部通过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闭环工作机制,会同各方建立健全并拓展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监管中的问题收集渠道,细化问题解决路径,提高问题解决的针对性、适用性,及时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引导社会有关方面重视和支持会计工作;要加强与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辖区内有关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督促指导;要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强化“上传下达”功能,协力推进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和实施。
(二)准则实施主体要认真学习理解并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从源头上夯实准则制度落地根基。企业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第一主体,应当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治理架构,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各级会计人员,包括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般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理解会计准则,始终保持知识更新,持续提升专业能力;要强化会计诚信意识,践行会计诚信文化,杜绝财务舞弊,有效防范风险,从源头上夯实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基础,推动会计准则有效落地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鉴证服务是推动会计准则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严格按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的规定开展审计鉴证和服务工作,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持续规范财务审计秩序,提高审计质量,积极发挥审计监督在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中的作用。
(三)准则实施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会计审计监管,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继续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中的主导作用,持续加强与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提高违法成本,针对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不到位、有偏差问题,进一步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监管效能,形成全国上下一盘棋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实施监管格局,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四)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营造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工作的良好氛围。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企业会计准则研究、征求意见、实施等各个阶段工作,积极反馈实务做法、提出政策建议。鼓励专家学者、高校或研究机构等加强前瞻性学术研究,为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技术储备。鼓励社会各界加强对实务经验的总结和分享,共同营造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的良好氛围。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一直以来,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工作顺应时代发展、服务时代发展。新会计法为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工作指明了方向,财政部将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要求,继续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工作,不断提升会计准则执行效果,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为会计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四)健全完善新时代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四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除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外,允许以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会计工作。
本条修改主动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守正创新,对会计改革与发展实践过程中成熟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固化上升为法律,健全完善了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一、提高站位,深刻认识健全完善新时代会计工作组织方式的重要意义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会计法,即明确了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在规范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会计工作面临机遇和挑战,有必要健全完善新时代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推动会计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健全完善新时代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是创新驱动。当前,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推动下,新质生产力正迎来突破性发展时期,新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科技创新范式加速变革。比如,依托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而产生的新型商业模式,企业集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国库集中支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采购等财税体制改革方式等。这些都深刻影响着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会计工作在职能范围、处理流程、工具手段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会计工作组织方式需要相应拓展创新。健全完善新时代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会计工作转型升级的有力支撑。
(二)健全完善新时代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是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意味着经济发展质量的高水平状态和最优状态,离不开高效率的资源配置,离不开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目前,基层单位会计人才有限、专业能力薄弱、内部管理欠缺、核算标准不统一等堵点难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会计改革与发展的进程。健全完善新时代会计工作组织方式,赋予单位自主管理权限,允许根据业务实际需要选择最优的方式开展会计工作,有利于更好发挥新阶段新技术条件下会计工作的专业化、规模化、高效化优势,在促进单位降本增效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充分反映行业发展需求的直接体现,有助于发挥会计服务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健全完善新时代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是持续提升财会监督效能的有力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3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健全完善新时代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通过对资金资产的集中统一管理,持续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会计行为、财务管理、公权力行使等的监督和制约,能够有助于推动防范财务造假、债务风险、廉政风险等突出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会监督工作质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立足实践,准确把握新时代会计工作组织方式的创新变革
实务工作中,为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单位会结合自身业务发展规模、会计工作复杂程度、机构人员设置要求、信息化建设应用等多方面情况,决定选择适合的会计工作组织方式。
目前,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形式多样,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都设置了专门负责办理本单位会计业务事项的会计机构,如财务部(处、科、股)、会计部、计财部、财会部等;部分体量较小的单位,受机构编制或业务规模所限,往往选择将会计业务事项并入其他职能部门,相应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此外,也有一些单位为了满足新时代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政策要求和实践需要,积极探索出企业集团财务共享服务、行政事业单位集中核算、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等新型会计工作组织方式。
(一)企业集团的财务共享服务模式。
一是大型企业集团面临管理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不少大型企业已逐渐成长为综合性的企业集团。随着全球化、区域化经营脚步的加快,企业集团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分子公司日益增多,分散式的组织形式造成规模不经济、管理成本居高不下、集团管控难度大、政策执行力差、机构员工冗杂等系列问题。二是企业集团大力推动财务共享服务变革。为解决上述问题,企业集团以财会工作为基础,上下整合集团总部及各级分子公司的财会业务,左右联通业务、财会、人事、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形成了财务共享服务的管理模式。财务共享服务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运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通过统一报销流程、会计核算、预算编制等财务标准,将分散于下属分子公司重复性高、易于标准化的财会业务进行流程再造,交由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统一集中核算处理。同时,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作为连接前台和后台的中枢管理系统,推动对企业多部门、各业务、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三是财务共享服务模式成效显著。近年来,设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已成为大型企业集团的普遍现象,有力提升了企业治理现代化水平。一方面,提升了内部管理效能。重塑企业内部各项业务管理流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集中产生标准统一的结构化数据,将财务延伸到企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推动业财税深度融合,有效辅助企业开展风险管控、战略决策、融资管理等活动,实现由会计核算向价值管理、由职能管理向协同共享、由事后监督向源头治理的转变;另一方面,节约了运营成本。集中会计核算和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大大节约了人工、打印、系统等管理运营成本,解决了重复投入和效率低下问题,促进企业释放更多人力物力投入到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决策支持等高附加值工作之中。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集中核算模式。
一是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力量配备有限。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是财政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其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影响单位职能履行、预算资金管理和财政治理效能。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现代财税制度不断健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政府会计改革等深入推进,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仍存在一定差距,面临着人员配备不足、专业能力偏低、监管手段欠缺、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短板。二是财政部门积极探索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集中核算。为契合改革目标和实践需求,部分地方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机结合,打造了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集中核算的新模式,实现对本地区预算单位会计工作的全覆盖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主要形式为,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全面贯通预算支付和会计核算业务链条,统一业务管理规范和会计核算标准,对各级预算单位的资金资产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处理支出审核和会计核算业务。三是集中核算模式提供有力支撑。集中核算模式为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核算统一规范、审批集中高效、支付安全快捷、监管严格有力,推动财政监督、会计监督、财务监督协同联动,在规范单位财会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有效杜绝贪污浪费、挪用截留、违规支付资金等现象,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推动财政政策落地落实,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村级组织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模式。
一是村级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基层会计工作是加强乡村治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村级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财会工作基础较弱、人员专业素质偏低、内部管理不规范、通讯交通不便等问题,制约着村级会计制度有效执行和村级财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各地广泛采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模式。在推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进程中,各地立足实际、积极实践,探索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代理服务机构)为村级组织代办会计业务这一有益做法。即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也称“村账乡管”。代理服务主要采取自愿委托管理的形式,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的双委托管理,维持村级组织各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代理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各行政村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报账员,其资金由代理服务机构根据自愿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会计法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要求进行统一管理,实现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五个统一”。三是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模式大有可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农村基层实践工作的创新,是管理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是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的具体体现。代理服务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了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对规范村级财务会计行为,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村级财务核算成本,确保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着眼未来,按照新会计法要求共同推动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健全完善和作用发挥
新会计法的发布实施,为会计工作组织方式的健全完善强化了法律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按照新会计法精神,立足牢基础、促规范、强支撑,从完善配套制度、注重内部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共同推动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持续健全完善,更好发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财会监督效能的支撑作用。
(一)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为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实施提供政策指引。财政部将积极推动修改完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法配套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及有关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本地区涉及新会计法修改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清理工作,与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新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修改;要加强宣传培训,从系统内干部职工、会计主体相关人员、社会公众三个层面,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对会计工作的全面培训,确保各单位严格按照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有关规定开展会计工作。
(二)注重优化内部管理,为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实施营造良好环境。各单位作为会计工作组织方式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新会计法及配套制度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范,选择适合本单位发展实际的会计工作组织方式。采取自行组织方式的单位,要设置独立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单位,要与受托人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采取集中核算或财务共享服务方式的单位,要重塑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具体承担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推动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开展。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实施提供技术支持。财政部将联合有关部门修改完善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软件功能规范等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推广应用覆盖会计信息系统输入、处理、输出等各环节的会计数据标准,加快推动单位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各单位要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充分运用各类信息技术开展会计信息化建设,提升会计工作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强化业财深度融合,形成可拓展、可聚合、可比对的会计数据,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与分析利用,有效发挥会计数据对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价值创造的作用,以数字赋能会计工作组织方式的优化完善和转型升级。
(四)强化会计人才培养,为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实施提供坚实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组织方式的新要求,探索新的会计人才培养思路,建立健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等教育培训体系,抓好会计人员能力评价,提升人才使用效能,着力打造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会计人才,有效发挥会计人才资源对会计工作组织方式的支撑保障作用。会计人员既要学习最新的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等专业知识,也要熟悉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信息技术等前沿热点,注重构建与新发展理念相适应的知识体系,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全面提升自身素质。
欲筑室者,先治其基。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基础载体,是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决定因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顺应时代发展新形势、实践发展新要求,以贯彻落实新会计法为抓手,持续健全完善科学高效、贯通协调的新时代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助力会计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五)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在《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号)《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基础上,修订印发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及《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下简称《软件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工作规范》和《软件规范》(以下统称两项规范)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两项规范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重要举措。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首次将会计信息化写入会计法,在第八条提出“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发布两项规范,是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是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修订两项规范,指导单位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有效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报销难、入账难、归档难”等问题,推动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有利于发挥会计数据作用,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和社会资源消耗,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是加快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迭代速度加快,积极主动运用新技术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是会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修订两项规范,为单位提供会计信息化理念、技术、方法等方面的指导,有利于加快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四是完善会计信息化制度体系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开展了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等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这些试点成果的推广应用,需要通过修订两项规范在制度建设层面进一步加强保障。 
问:两项规范修订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23年以来,结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财政部组织专家就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修订及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对会计软件和服务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组织多次调研和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两项规范修订初稿。此后,就初稿征求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咨询专家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多次讨论,形成两项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4年4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面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财政部会计司组织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和有关软件公司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方面积极反馈意见,《工作规范》共收到反馈意见252条,《软件规范》共收到反馈意见165条。反馈意见总体认为,两项规范征求意见稿框架结构合理、内容全面、实操性强,既规范了会计软件的基本功能和服务,也为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充分吸收采纳,在反复研讨、沟通协调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两项规范。 
问:两项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工作规范》共六章50条,与原规范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从企业扩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现了对各类型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全面覆盖。二是系统规范了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从明确建设目标和资源投入、制定整体规划和建设方向、构建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建设信息系统和实现内外部系统互通等方面规范建设内容,系统指导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建设。三是明确了会计数据处理要求和电子会计资料的法律效力。要求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当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同时规定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会计资料与纸质会计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强化了会计信息化安全。全面要求单位统筹考虑会计信息化的系统安全、网络安全、涉密安全、跨境安全等,强化会计数据在生成、传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风险防范。五是加强了会计信息化监督。明确了财政部门对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以及对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监督内容。 
《软件规范》共八章47条,与原规范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会计信息化相关术语的概念。根据会计信息化最新发展,对“会计软件服务”、“电子会计凭证”等术语进行了明确定义。二是强化了会计软件及服务在新环境下的适应性。新增会计软件遵循会计数据标准及开放性、可扩展性、灵活性、可靠性、安全性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等要求。三是加强了会计软件及服务对会计数据的多维度保障。要求会计软件应当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安全传输;能够完整接收和读取电子凭证,并通过验签等方式检查电子凭证合法性和真实性;应当满足数据保密性的要求,支持对重要敏感数据的加密存储和传输,保障会计数据不被篡改。四是进一步强调会计软件服务的重要性。新增会计软件功能个性化需求开发要求、会计软件云服务基本要求、客户培训要求;对软件部署与维护要求条款进行修订,针对故障问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 
问:两项规范中是如何体现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成果的? 
答: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民航局、国铁集团等部门(单位),选取使用频次高、报销数量大、社会关注广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银行电子回单等9类电子凭证,制定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用统一的会计数据标准打通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最后一公里”,取得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多赢的试点效果。 
在两项规范修订中,我们结合近两年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成果,在《工作规范》中新增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会计数据获取渠道和方式,提出会计数据验证要求,规范会计数据全流程处理;在《软件规范》将会计软件的输入、处理、输出各环节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进行明确。通过两项规范的修订,对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的成果进行了固化,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下一步全面推广提供制度保障。 
问:如何做好两项规范的贯彻落实? 
答:两项规范印发后,财政部将做好政策解读、培训指导、问题解答等相关工作。一是组织起草两项规范释义,对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便于单位理解应用。二是组织开展培训,讲解两项规范重点内容,指导单位推进会计信息化应用。三是持续关注两项规范实施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执行效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两项规范的宣传,因地制宜组织推动两项规范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地区内各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的监督检查,深入推进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两项规范的学习,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严格按照两项规范推进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支撑会计职能拓展,坚定不移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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