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9月税法速递

2021-10-09 12:57:37 来源: 浏览:3471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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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1 年 9月税法速递
一、 编写律师简介
二、 要闻播报
    (一) 习近平向202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致贺信
    (二) 习近平六个“坚持”,对推动全球发展意义非凡
    (三)第一报道|中美元首通话 习近平强调这三点
    (四)税务总局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暨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部署推进会
    (五)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召开:加强税收信息化能力建设开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新未来
    (六)深化金砖税收合作 共拓金色发展之路
    (七)“优”环境与“减”税费激发出市场“新活力”
    (八)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三、 新法概览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七)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四、 新规解读
    (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三)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的解读
 
 
 

二、 要闻播报

 习近平向202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致贺信

 
习近平强调,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担起为人类谋进步的历史责任,激发数字经济活力,增强数字政府效能,优化数字社会环境,构建数字合作格局,筑牢数字安全屏障,让数字文明造福各国人民,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2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当日在浙江省桐乡市乌镇开幕,主题为“迈向数字文明新时代——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

 习近平六个“坚持”,对推动全球发展意义非凡

新华网北京9月23日电(李雪梅)习近平主席21日以视频方式出席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坚持发展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普惠包容、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行动导向的全球发展倡议。专家表示,在疫情肆虐的困难时期、人类发展的关键时刻,中国倡议为全世界走向美好明天建言献策,为全球共同发展指引方向,对推动全球发展意义非凡。
9月2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题为《坚定信心 共克时艰共建更加美好的世界》的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当前,新冠疫情仍在全球肆虐,严重冲击全球减贫成果,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增长放缓,气候变化、粮食安全等全球性危机不断加剧,南北“发展鸿沟”持续扩大,世界经济复苏步履维艰,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面临严峻挑战。
对于如何克服全球发展难题、实现经济复苏,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阮宗泽表示,六个“坚持”系统阐释了为什么要发展、向什么要发展,以及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等一系列关键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六个“坚持”把发展列为优先事项。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外交学院副院长王帆表示,后疫情时代发展任务更加艰巨,发展的重要性愈加凸显。习近平提出的发展是科学平衡、稳定可持续性的发展,核心要义是实现共同发展。这既是中国的成功经验,也呼应了各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强烈愿望。
六个“坚持”贯穿一条主线。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提升人民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阮宗泽认为,以人民为中心是一种非常现实的、极具前瞻性的发展导向,为全球发展贡献了宝贵的中国智慧。
六个“坚持”指明发展的重要做法。南北“发展鸿沟”持续扩大不容忽视。阮宗泽表示,后疫情时代应该更多关注发展中国家发展,坚持普惠包容。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阮宗泽强调,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尤为重要。一些科技领先的发达国家,视其他国家科技进步为威胁,采取制裁、围堵、打压、脱钩等手段有悖历史潮流。
会上,习近平宣布,中国将大力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不再新建境外煤电项目。这是继去年宣布中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后,中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自主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王帆表示,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兼顾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在应对全球气候环境问题上做出了表率。
六个“坚持”强调行胜于言。“重点推进减贫、粮食安全、抗疫和疫苗、发展筹资、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工业化、数字经济、互联互通等领域合作。”会上,习近平指出坚持行动导向的重点方向,并宣布中国将在未来3年内再提供30亿美元国际援助。
“中国把关注发展中国家发展落到实处,将对国际扶贫和团结抗疫产生巨大示范和带动作用。”王帆强调,中国不像某些国家只空喊口号,而是切实关注人类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在全球问题上拿出可行措施,知行合一。
历史前行的十字路口,呼唤胸怀天下的责任担当。习近平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顺应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蕴含了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宝贵经验,呼应了各国人民追求更美好生活的强烈愿望,把发展议程放在国际合作的更重要位置,为各国聚焦发展、团结发展、共同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注入了思想动力。
 

)第一报道|中美元首通话 习近平强调这三点

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 国家主席习近平9月10日上午应约同美国总统拜登通电话,就中美关系和双方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坦诚、深入、广泛的战略性沟通和交流。
习近平首先就飓风“艾达”造成美国多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向拜登和美国人民表示慰问。拜登对此表示感谢。
习近平指出,一段时间以来,美国采取的对华政策致使中美关系遭遇严重困难,这不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和世界各国共同利益。中美分别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发达国家,中美能否处理好彼此关系,攸关世界前途命运,是两国必须回答好的世纪之问。中美合作,两国和世界都会受益;中美对抗,两国和世界都会遭殃。中美关系不是一道是否搞好的选择题,而是一道如何搞好的必答题。
习近平强调,中国古诗曰:“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中美自1971年双边关系“破冰”以来,携手合作,给各国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当前,国际社会面临许多共同难题,中美应该展现大格局、肩负大担当,坚持向前看、往前走,拿出战略胆识和政治魄力,推动中美关系尽快回到稳定发展的正确轨道,更好造福两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
习近平阐述了中方在气候变化等问题上的立场,强调中方坚持生态优先、走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一直积极主动承担同自身国情相符的国际责任。在尊重彼此核心关切、妥善管控分歧的基础上,两国有关部门可以继续接触对话,推进在气候变化、疫情防控、经济复苏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协调和合作,同时挖掘更多合作潜力,为两国关系增添更多积极因素。
拜登表示,世界正在经历快速变化,美中关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美中如何互动相处很大程度上将影响世界的未来。两国没有理由由于竞争而陷入冲突。美方从无意改变一个中国政策。美方愿同中方开展更多坦诚交流和建设性对话,确定双方可以开展合作的重点和优先领域,避免误解误判和意外冲突,推动美中关系重回正轨。美方期待同中方就气候变化等重要问题加强沟通合作,形成更多共识。
双方一致认为,中美元首就中美关系和重大国际问题深入沟通对引领中美关系正确发展非常重要,同意继续通过多种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将责成双方工作层加紧工作、广泛对话,为中美关系向前发展创造条件。

税务总局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暨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部署推进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暨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部署推进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论述,专题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应邀就《意见》作了专题辅导报告,系统深入地解读了《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核心要求。他指出,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破解同级监督难题的迫切需求,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的重要手段。抓好《意见》落实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论述精神,与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职能特点相结合,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在听取辅导报告后,王军谈了学习《意见》的体会,并表明了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态度。他表示,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是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要突出抓好的一件大事,也是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既要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又要严于勤于自律自省,自觉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要深刻认识“一把手”的职责使命,既要“一心一意”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忘初心,履职尽责、干事创业;又要“把向把关”,把牢政治方向,严把纪规关、敢于说不;还要“手动手巧”,既要挂帅又要出征,通过自己的亲力亲为,弘扬工匠精神,化解矛盾难题,当好税收改革发展的“领头雁”,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在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征程上善作善成。
王军指出,近年来税务系统不断推进、持续拓展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推进形成政治建设一体深化、两个责任一体发力、综合监督一体集成、党建业务一体融合、约束激励一体抓实、组织体系一体贯通的“六位一体”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的重要举措,是税务系统以科学方法和优化路径推进重大改革落地见效的具体体现。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在税务系统落实落地落到位,为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提供坚实保障。
王军强调,要准确全面深刻理解进一步修订完善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1+7”、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1+6”两套制度体系的主旨要义,其根本目的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税务部门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践行政治机关的职责使命。要多方聚力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各级税务局党委、纪检机构、职能部门和基层党组织要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同题共答,党委牵头抓总,纪检机构盯紧抓实,职能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对标抓细,凝聚起强大的合力,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落地。要把握好监督工作的重点,在监督内容上聚焦政治监督,在监督方式上聚焦监督下沉、监督落地、监督制度的执行、监督于问题未发之时,在监督成效上聚焦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不断构建完善税务系统“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要突出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通过抓“一把手”带动“一班人”、抓“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形成“一班人齐心监督”的良好局面。突出强化纪检机构专责监督,明确纪检领导体制,完善纪检监督机制,夯实纪检工作基础,发挥“一条线合力撬动”的功能作用。突出强化一体协同联动,深入推进党委全面监督、纪检机构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完善纵向联动、横向贯通、内外协同的“一张网全面覆盖”的监督体系。突出强化推进形成“六位一体”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做到监督与税收工作、与信息系统、与岗责体系深度融合,着力实现“一体化全面过硬”的工作目标,有力保障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高质量推进,有力保障税收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为带好队伍展现新气象、干好税务开创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吴海英在讲话中指出,要深刻认识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的重大意义。深化改革试点、推动政治监督上下联动,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坚持和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化改革试点、发挥党内监督政治引领和纪检机构专责监督推动作用,有利于把监督融入税收治理,确保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深化改革试点、压实“一把手”和同级班子成员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有利于破解“上热中温下冷”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准确把握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被“围猎”的风险,在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上走在前、作表率,在自觉接受监督上走在前、作表率,在正人先正己上走在前、作表率,牢记职责使命,勇于担当作为,为税收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会上,湖北省、四川省、北京市、广东省税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工作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税务总局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总局纪检监察组全体人员,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机关纪委书记等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市(地、州、盟)税务局,总局驻各地特派办,税务干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在当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召开:加强税收信息化能力建设开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新未来

北京时间9月7日晚,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开幕,来自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中国、阿联酋、新加坡、塞拉利昂等61个国家(地区)的税务局长、代表以及12个国际组织负责人通过线上方式出席论坛,聚焦“数字时代的税收信息化能力建设”主题,共商“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发展大计。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主席、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出席开幕式并作主旨演讲。
王军在主旨演讲中强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成立两年以来,各方共同努力,推动了合作机制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特别是2020年以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部门守望相助、共克时艰,合作机制建设不但没有停步,而且不断向前推进,为全球抗疫合作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促进全球经济复苏注入了重要动力。一是合作机制建设日见成效,设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相继建成多所“一带一路”税务学院,并成功创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官方网站和《“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二是合作成果日渐丰硕,按时保质完成《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各项任务,组织召开20余场线上会议,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36个,观察员增加至30个。三是征管交流互助日益密切,依托中国·扬州、哈萨克斯坦·努尔苏丹、中国·澳门和中国·北京等“一带一路”税务学院,共举办26期国际税收征管业务培训,为71个国家和地区超过1200名财税官员进行培训,切实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税收征管能力的共同提升。
围绕此次论坛主题,王军向与会代表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近年来认真贯彻习近平主席关于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有关要求,在信息化能力建设方面的探索与实践:一是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致力于创新应用信息化前沿技术、全面加强信息化工程建设和持续完善信息化应用系统,2016年正式上线后不断优化完善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信息化工程——金税三期,并建成了中国最大的电子政务生产交易云——税务云平台,为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奠定了坚实的信息化基础。二是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深入挖掘税收大数据的“金山银库”,努力实现数据体量更大、数据处理更快、数据维度更细,在防控税收风险、优化税费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服务宏观决策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提升税收服务国家经济、服务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充分发挥业务引领作用,推动实现办税缴费方式的革命性转变、税费服务的智能化转变和税收监管的精准化转变,实现90%的涉税事项、99%的纳税申报业务都可网上办、线上办、掌上办,同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税费知识标签体系,精准筛选符合享受税费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准确推送相关政策,已惠及纳税人缴费人4.56亿户次。
王军介绍,今年3月,中国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作出了总体规划,明确了中国智慧税务建设蓝图。中国税务部门将按照《意见》部署,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成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全方位提升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能力,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更大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各成员税收信息化能力建设和深化合作机制建设,王军提出三点倡议:一是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交流。通过举办税收信息化论坛等方式,更广泛开展沟通交流,更加充分了解各成员税收信息化工作现状,更好地分享经验、共享信息,促进各国税收信息化建设能力的不断提高。二是加大税收信息化培训援助。充分利用中国扬州OECD多边税务中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及“一带一路”税务学院,加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关于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培训与技术援助力度。三是加快推进合作机制建设。在更多的领域创新合作模式,加强成员国、观察员国之间的往来,深化与国际组织、专业机构交流,用好官方网站与期刊,打造具有“一带一路”特色的公共知识产品,逐步建立系统、专业、高标准的联盟培训课程体系,建设国际化、多元化、专业型加复合型的师资团队。
论坛开幕前,合作机制秘书处秘书长、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主持召开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会议,宣布哈萨克斯坦财政部国家收入委员会主席阿里·阿尔金巴耶夫为第二届论坛主席和合作机制理事会主席,并通报了理事会副主席选举结果、新加入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和观察员情况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情况,审议通过了《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工作组终期报告。
论坛开幕式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部主任帕斯卡·圣塔曼介绍了数字经济带来的各种税收挑战及应对措施。“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各工作组发布了各自终期报告,其中,中国澳门财政局法律顾问布鲁诺·达·席尔瓦发布《坚持依法治税与提高税收确定性终期报告》,印度尼西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际司副司长亚努·阿斯玛第发布《加快税收争议解决终期报告》,乌拉圭税务局规划、研究司司长菲利普·昆泰拉发布《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终期报告》,柬埔寨税务局税政及国际合作司司长森·齐塞思发布《简化税收遵从终期报告》,哈萨克斯坦财政部国家收入委员会信息技术司信息化处处长克姆巴特·阿克赫米托娃发布《税收征管信息化终期报告》,分别介绍两年来合作机制各工作组在提高税收确定性、加快税收争议解决、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成果。
据了解,2019年4月,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浙江乌镇召开,宣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正式成立,这也是首次由中国税务部门发起并主办的高级别国际税收会议。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由哈萨克斯坦财政部国家收入委员会主办,在为期三天的议程中,与会代表将围绕税收征管信息化、纳税服务信息化、新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前景展望、涉税数据治理等议题开展深入讨论,致力于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提升税收征管能力,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开拓数字经济时代税收信息化崭新局面,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助力全球经济复苏。
 

深化金砖税收合作 共拓金色发展之路

北京时间9月15日晚,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五国税务局长围绕“在新冠疫情带来挑战和数字时代背景下重新构建税收征管的业务流程”开展深入交流,分享税收发展及信息化建设实践成果,展望税收合作发展愿景。会议由印度联邦税务局长塔伦·巴贾杰主持,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参加会议并作主旨发言。
王军表示,9月9日,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三次会晤成功举行,通过了《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三次会晤新德里宣言》,为全面深化各领域合作,促进全球经济复苏注入了新的动力,也为金砖国家税务部门持续加强税收领域合作指明了前进方向。近十年来,金砖国家税务部门不断加强沟通,深化务实合作,为推动五国乃至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金砖国家税务部门应继续完善合作机制,加强对话与交流,促进学习与借鉴,携手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数字化带来的挑战,推动金砖国家税务合作更高质量发展。
王军强调,去年1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税收征管3.0》,对实现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提出了具体指引。中国也于去年底通过并于今年3月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数字化背景下中国智慧税务建设描绘了蓝图,表明了坚定不移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的积极态度。王军向与会各国税务局长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近年来深入贯彻习近平主席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部署,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方面的探索历程与愿景规划:一是数字化驱动税收征管方式持续变革,由过去的税务人挨家挨户上门“收税”,升级为现在的纳税人足不出户网上“报税”,未来将在智慧税务引领下进一步实现自动“算税”。二是数字化驱动税收征管流程优化重塑,随着从“上机”到“上网”再到“上云”的税收信息化递进升级,中国税务部门计划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和服务流程全方位创新变革。三是数字化驱动税收征管效能不断提升,在经历“经验管税”和“以票管税”两个时期后,中国税收征管正在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发挥数据赋能对提升税收治理水平的乘数效应。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的过程,就是引导和促进纳税人从“被动遵从”到“主动遵从”到“自动遵从”的过程,就是向税收现代化不断迈进的过程。
王军强调,不久前发布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三次会晤新德里宣言》指出,金砖国家必须将技术和数据的高效应用作为各项发展的优先方向,并鼓励在这方面深化合作。这为五国税务部门在新冠疫情挑战和数字时代背景下深化税收领域合作确立了重点和方向。为此,他提出四方面合作倡议:一是加强疫情防控合作,在助力疫苗联合研发、合作生产、标准互认等领域充分发挥税收作用,贡献税务力量。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合作,建立金砖国家税收信息化建设交流机制,通过举办税收信息化论坛等方式,增进沟通合作,并加强与G20、OECD等重要国际组织交流,广泛吸收借鉴税收信息化方面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三是加强征管互助合作,巩固金砖国家税收多边合作成果,不断提高各国间税收确定性,积极消除涉税争议,支持企业彼此间投资兴业。深化大数据应用,持续加大对跨国避税等案件的联合打击力度,维护各国税收权益和市场秩序。四是加强能力建设合作,持续强化金砖国家税务部门间互学互鉴,共同提升税收征管能力,并积极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支持。
王军表示,明年中国将接任金砖国家主席国,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也将主办2022年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和税务专家会议。中国税务部门真挚期待、真诚欢迎能与各国同行再次相会,共话合作友谊、共谋发展之策,为金砖国家深化税收领域合作搭建金桥梁,为应对共同挑战提供金点子,携手打造开创美好未来的金钥匙。
会上,各国税务局长围绕如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数字化带来的挑战坦诚相见,分享了各自的实践成果,表达了合作愿望。印度联邦税务局局长塔伦·巴贾杰表示,虽然大家由于疫情不能面对面交流,但仍然以克服困难的精神进行了成功交流,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成就。南非税务局局长爱德华·基斯韦特表示,金砖国家之间的税收合作至关重要,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领域的一个基准,他期待疫情之后大家能有更多具体而务实的合作,也期待明年能在中国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巴西联邦税务局副局长德西奥·皮亚拉里西表示,作为新兴经济体,巴西非常重视与金砖国家之间的税务合作,各国应携手深化合作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局长丹尼尔·叶戈洛夫表示,金砖合作框架下的税收经验分享非常有价值,期待今后能通过深化与金砖国家税收数字化交流合作,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实现纳税人的自动遵从。
会议通过了《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公报》。公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球数字化进程进一步提速,驱动生产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方式创新变革,包括金砖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在数字化助力下携手抗疫,应对共同挑战。《公报》赞赏OECD发布《税收征管3.0》的讨论报告,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各国税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公报》强调,巴西、俄罗斯、印度和南非税务局将全力支持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2022年中国担任金砖国家主席国期间,主办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和税务专家会议。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参加会议。据了解,近十年来,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机制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的重要力量,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始终积极参与并推进该机制建设,不断为加强金砖国家间税务合作分享中国智慧、贡献中国方案。中国税务部门将继续与金砖国家一道,深化税收领域合作,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为世界经济复苏和全球经济治理作出更大贡献。
 

“优”环境与“减”税费激发出市场“新活力”

资为跟踪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发展状况,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利用税收大数据对“十三五”以来全部涉税市场主体开展了研究评估工作。研究发现,五年多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大规模减税降费,促进了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壮大、税基扩大、市场竞争环境优化的良性互动态势。
研究显示,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发展呈现三大特征:
——支撑经济发展作用强,总体表现为“6543”特点。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数量占全部涉税市场主体的比重超六成。“十三五”期间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共5874万户,截至2020年末仍存续的共4752万户,存续数量为全国涉税市场主体的66%。四大经济圈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数量占五成。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成渝等四大经济圈的新办数量合计占全国比例为48.7%。新办涉税外资市场主体数量占四成。截至2020年末仍存续的“十三五”期间新办涉税外资市场主体,为全国涉税外资市场主体总量的39%。新办涉税市场主体销售额占三成。“十三五”期间新办并仍存续的涉税市场主体在2020年的销售额为全国涉税市场主体总销售额的30%。
——存续成长能力持续提高。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存续率逐年提高,截至2020年存续数量占五年累计新办数量的80.9%,在创业两年内注销的比例从2018年的12.4%下降到2020年的9.9%。经营能力不断增强,户均销售收入在2016年到2020年间的年均增速高达25.6%。有力支撑就业市场稳定。“十三五”时期的新办涉税市场主体2020年末在岗从业人员合计1.99亿人,既为解决新增就业提供了大量的岗位,又为既有就业人员转岗腾挪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行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趋势显著。截至2020年末,仍存续的“十三五”新办涉税市场主体中,服务业占比近九成。其中,生产性服务业新办最活跃,当年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数量占全行业的比例从2016年的26.2%提高到2020年的37.6%,特别是软件和信息服务、商务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新办占比提升较快,从11.2%提高到16.9%。对技术要求较低的生活性服务业,新办占比下降12.9个百分点。
 
研究发现,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与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壮大形成良性互动,主要表现为:
——减税降费有力支持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经营。减税降费力度更大的行业新办更多。2019年,制造业及其相关环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合计减税占全部新增减税的60%以上,受益于此,上述行业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占比也从2016年的50.4%提高至2019年的65.3%。减税降费增强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盈利能力。存续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户均利润在2018年仅有1.1万元,受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支持,2019年大幅提高到2.1万元。受增值税减税积极影响较大的设备制造、计算机电子制造等行业利润涨幅更大。2019年社保降费比例较高的地区,如江苏、云南、海南等,次年新办增速比全国水平高10个百分点以上。
——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促进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成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来,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年均增加超千万户。从地区上看,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自贸试验区新办增长更快,如天津滨海新区、深圳南山区、成都市、青岛市等2020年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数量同比分别增长20.1%、14.1%、24.2%、34.4%,明显高于全国水平。从行业上看,道路运输、商务服务、专业技术服务行业中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成长更快。截至2020年末,上述行业内“十三五”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数量已达各自行业全部涉税市场主体数量的70%以上,高于总体平均。
——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有效“反哺”税收。一是“十三五”期间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成为重要纳税力量。市场主体缴纳税收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生产经营的能力与活力,“十三五”时期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比“十二五”时期增加了18.5万亿元,同期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累计缴纳税收超过7.8万亿元,相当于“十三五”较“十二五”时期税收增量的42%,成为税收增长的重要源泉。二是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在部分行业正逐步成长为纳税主力。在97个大类行业中,有28个行业的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纳税额占行业总纳税额的比例超过30%,主要是“十三五”时期大力发展的互联网服务业、环境保护业、文化传媒业等。
——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有力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一方面,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活跃度高,收入和盈利提升快,显著扩大了市场主体基数,促进了市场竞争。2016—2020年,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成立当年的有税申报率分别为44.98%、48.07%、48.13%、48.32%和45.74%,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略有回落外,总体呈现上升态势。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缴纳所得税增速比增值税增速更高,到2020年缴纳的所得税占其全部纳税额的比重已基本与全部涉税市场主体水平持平。另一方面,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更倾向于进入现代服务业和新兴行业,更愿意从事创新活动。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占比最高的前15个大类行业中,除了零售、房地产和建筑业等存续期较短行业外,均为现代服务业和新兴行业,包括需要大量研发投入的商务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行业。
下一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挖掘税收大数据价值,充分发挥大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持续打造权威性强、可信度高的税收经济分析产品,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更好服务宏观经济决策。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依法依规深化文娱领域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要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近期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工作拒不配合的,要依法责令限改,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查处。要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日常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税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要着力加强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和经纪人及相关制作方的税收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实施税收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要切实规范文娱领域涉税优惠管理,对各类违规设置或者以变通方式实施的税收优惠,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依法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是否应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核查,既要严格禁止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也要确保相关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应享尽享税收优惠。
《通知》同时指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其经纪公司、经纪人的税法教育和宣传引导,对相关人员和企业提出的纳税缴费服务需求及合法合理的涉税费诉求,要及时研究解决。对依法诚信纳税的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企业,要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力度,发挥其引导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企业的税法遵从度,切实促进文娱领域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三、 新法概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21年3月11日在多哈正式签署。中卡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议定书》于2021年8月24日生效,适用于2021年4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收入。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9月1日
 

(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4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9月1日
 
附件: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三)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
 
注释: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强调要“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指出“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既是响应国家号召、投身国家战略的具体体现,也是引导他们返乡干事创业、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推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提升,有助于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有助于推动乡村国防动员能力进一步强化。现就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拓宽就业渠道
(一)鼓励退役军人到乡村重点产业创业就业。引导有资金、有技术、懂市场、能创新的退役军人,在农业内外、生产两端和城乡两头创业,发展特色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乡村服务业、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等特色产业。重点支持返乡退役军人创办农产品储藏保鲜、分等分级、清洗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主体,发展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产业,利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食品加工。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民营企业积极招用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从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工作,进一步增加就业收入。
(二)支持退役军人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退役军人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并积极吸纳农村退役军人就业。支持退役军人中的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发挥自身特长,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等,开发剪纸、蜡染、刺绣、石雕、砖雕等乡土产业,领办兴办智慧农业、视频农业、直播直销等数字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产品营销模式,扩大销售市场,带动农民增收。
(三)持续引导退役军人参与乡村建设和基层治理。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落实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公务员考录政策,适当降低门槛、放宽开考比例,鼓励县乡两级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工作的退役军人招考。鼓励复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等计划,反哺农业农村。引导退役军人从事乡村教师、农业经理人、乡镇人民调解员等职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充实乡村建设人才队伍。鼓励各地通过适当方式引导退役军人参与农村环境整治提升、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基本公共服务活动。
二、强化培育赋能
(四)引导参加学历教育。鼓励退役军人报考农业类高职院校,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支持返乡入乡退役军人依托弹性学制、农学交替、送教下乡等教学培养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高等教育。
(五)加强涉农类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参加农业类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围绕本地农产特色,瞄准本地新农村建设要求,推出一批实用性强、见效快的中短期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不断提高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农技致富能力。
(六)做好农业创业培训。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与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等行动,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就业能力。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地方农业执法骨干培训、农村创业创新培训、农机合作社运营管理等培训范围,针对性提升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能力。有序推动农村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加快培训平台共建共享,探索“平台+导师+创客”服务模式。
三、加强政策支持
(七)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充分发挥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鼓励退役军人参与。返乡入乡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在乡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军人在乡村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八)加大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银行机构提供专属信贷产品,推广“互联网+返乡创业+信贷”等模式,满足退役军人返乡创业融资需求。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提供融资担保,鼓励保险机构为退役军人农业创业企业提供综合保险服务,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乡村企业。引导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入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创办的项目,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九)加大用地政策支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财产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过程中,对回到农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加强信息对接,维护合法权益。鼓励各地制定细则,在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做好各类用地安排,支持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人员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用地方式,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乡村休闲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
(十)加大保障政策支持。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推动地方政府建立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机制,将返乡创业退役军人的权益纳入法治保障。
四、优化服务保障
(十一)做好公共服务。鼓励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动态跟踪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就业创业情况。鼓励各地打通部门间信息查询互认通道,提高服务精准度。积极培育市场化中介服务机构,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发挥作用,鼓励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服务。积极邀请、支持、组织退役军人涉农企业参加各类招聘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置退役军人涉农专区或专场招聘。
(十二)发挥聚集功能。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产品加工园、高新技术园区等,按规定设立一批乡情浓厚、特色突出、设施齐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区。建设一批集“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体验”于一体、“预孵化+孵化器+加速器+稳定器”全产业链的孵化实训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帮助退役军人开展上下游配套创业。
(十三)强化宣传激励。通过优秀人才评选、创新创业比赛、职业技能大赛等途径,每年选树一批乡村人才中的退役军人先进典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引导退役军人增强力争上游、务农光荣的思想观念。掀起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光荣、自主创业光荣、服务创业光荣”的社会新风尚,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身边人,让退役军人学有榜样、干有方向。对招用退役军人较多的乡村企业典型予以宣传,在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工商联等相关评选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结合实际情况,拿出管用措施,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成就感、有获得感、有归属感,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退役军人事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全国工商联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1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财税〔2021〕51号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1《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一)》,增补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变更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变更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3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3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件:1.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一)
    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
    3.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9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注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2.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9月13日
 

(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挥其专业和人才优势,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不规范、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曲解税收政策误导纳税人等问题。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助力税收改革发展,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行业党建引领
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建引领,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一全行业的思想认识,认真抓好党员教育与执业活动、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互促共融,为推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主动服从服务于税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税务师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涉税行业协会,开展富有特色的组织活动,教育引导行业从业人员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一)增强诚信经营意识。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要牢固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教育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支持和服务税收领域的各项改革,不得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对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进行误导式解读;不得使用虚假承诺、虚假广告等手段进行业务推介;不得借改革之机诱导纳税人购买中介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格行业自律管理。涉税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不断完善行业自律规约、职业道德准则。严格开展自律管理,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自律规约、道德准则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及时进行点对点批评教育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涉税行业协会要在协会网站定期公告行业自律处理结果。
(三)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涉税行业协会要切实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保密权,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和使用等涉税服务时,要与纳税人签订服务协议,取得其明确授权,并约定数据使用规则与用途等事项,不得超越纳税人授权范围使用纳税人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发票等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加强行业交流协作。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在税务机关指导下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加强与各涉税行业协会交流合作,共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执业行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
(一)规范纳税申报代理行为。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涉税专业服务实名管理,明晰纳税申报代理权利与责任,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申报代理行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如实准确填写申报表中“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号”“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切实防范“越权代理”“隐身代理”问题。
(二)加强发票服务等涉税业务管理。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发票服务等涉税业务行为。要将以税控设备托管、软件远程控制等形式提供发票领用、开具、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储存、使用等发票服务的机构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和业务委托协议,规范业务委托协议中授权范围、数据安全及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要切实防范发票服务风险,按规定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在TSC2级及以下(纳入监管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信用积分在200分及以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在线上报送业务委托协议信息。
(三)强化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鼓励委托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开展评价。进一步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栏排名机制,探索建立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年度累积信用积分激励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分级分类运用,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诚信经营。健全完善涉税专业服务风险管理机制,设立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遵从、涉税委托代理等风险指标体系,依托信息化风险管理平台,开展常态化风险评估、应对处理,切实降低涉税专业服务风险。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力量,畅通涉税专业服务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日常监管。对实际开展纳税申报代理、发票服务、税务咨询等涉税业务而未纳入监管、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注册)税务师挂名执业、无相关资质开展税收策划、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等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内较为突出的出具虚假意见、泄露委托人及关联方发票涉税数据等敏感信息、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措施扰乱税收秩序等问题,开展严厉整治。对经查属实的,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扣减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要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促进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秩序。
四、构建部门协同共管合力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共同推动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各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协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通过各类渠道推销涉税服务的涉税中介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引导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并提醒其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范从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各省税务机关要结合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送上一年度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工作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9月17日
 
 

(七)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9月22日
 
 
 
 

四、新规解读

 

(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21年3月11日在多哈正式签署,2021年8月24日生效。
根据《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应在缔约国另一方免征增值税或类似税收。
根据《议定书》第二条规定,《议定书》适用于2021年4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收入。
 

(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积极性,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多措并举,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近期,国务院又推出了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为把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增加企业获得感,减轻办税负担,我局制发《公告》。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告》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今年3月底,财税部门明确,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务院最新部署,《公告》明确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是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为便于企业准备合规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税务总局2015年制发《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了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帮助纳税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享受优惠政策起到积极作用。考虑到部分中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准确归集、填写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一定难度,《公告》增设了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
三是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公告》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三、今年10月申报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等留存备查。
四、如果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期没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没有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明年5月底前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相比,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在哪些方面做了优化简化?
答: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相比,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简化:
一是简并辅助账样式。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4类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共“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总体上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
二是精简辅助账信息。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三是调整优化操作口径。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未体现2015年之后的政策变化情况,如未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填写要求,企业需自行调整样式或分析填报。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公告》还对填写口径进行了详细说明,便于纳税人准确归集核算。
六、《公告》实施以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定位是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一个参照使用的样本,不强制执行。因此,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需要说明,企业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可以参考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等进行相应调整。
七、企业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吗?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为保证企业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数据项相匹配,企业自行设计的辅助账样式,应当至少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
八、为什么要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调整后对企业有哪些好处?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一)按照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二)按照《公告》明确的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三)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自201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至2021年1月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实施,税务总局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实行以下工作机制,即由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申请,工信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审核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进一步提高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精确性、便捷性和及时性,35号公告和20号公告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免税管理机制,对专用车辆实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信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将车型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拟发布的《目录》并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目录》。对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事宜。
二、《目录》涵盖的企业和车型
包括本批《目录》在内,2021年以来共发布了三批《目录》。第一批《目录》涵盖了244家企业的3487个车型,第二批《目录》涵盖了303家企业的1931个车型,第三批《目录》涵盖了275家企业的1105个车型。三批《目录》共涵盖了822家企业的6523个车型。
三、车型未通过技术审查后申请人如何处理
(一)车型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几种情形
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车型,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的结论。举例说明:
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吸引压送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12000kg。《技术要求》规定,额定载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辆,不属于专用车辆。
2.乙公司申请将进口的XXX型机场用道路跑道清扫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以机场设备进口,该公司未按照20号公告的要求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注明车辆额定载客人数、总质量、额定载质量等参数的材料。
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检测车列入《目录》,该公司未按照20号公告的要求,在《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信息采集表》填写该车辆额定载客人数;该车辆额定载质量小于1000kg,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50%,《技术要求》规定,额定载质量小于1000kg,但车厢内固定安装的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等固定装置,在车厢地板上投影的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不含驾驶区面积)50%的车辆(用于放置移动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的货架投影面积不计算在内)不属于专用车辆。
(二)车型未通过技术审查后申请人如何处理
第一步,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步,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一是可以通过工信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工信部按照统一受理、按责办理、统一回复、统一督办和统一评价的原则,提供对外公共服务“一站式”服务。二是可以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信部反映相关问题。
四、申请人在什么情形可以重新标注免税标识
依据现行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规定,第三批《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第三批《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1年8月1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三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三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
五、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后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尚未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凭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如果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上传信息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根据申请人重新标注的免税标识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税法速递编写小组总编:李曙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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