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律师的角色与担当

2014-11-25 16:04:41 来源:中国律师网 浏览:1408

  与传统媒体“记者、编辑、审查”的生产流程不同,在“人人都是记者”的自媒体时代,这些角色都由一人独自完成的;加之,任何人可以带上“马甲”用网名来进行网络表达。这样,极易使人忘乎所以,违背道德甚至逾越法律边界。另一方面,互联网相对于传统媒体,能以更惊人的速度传遍世界每个角落,任何信息瞬间可使“地球人都知道”。因此,若在网络上传播不良信息,产生危害更大、影响更广、消除更难。
  
  律师与普通大众不同,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受过更多法学专业教育,在司法实践中耳濡目染,理应摆正自己的角色定位,还应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国政治文明和司法改革进程应有更多的担当。 
  
  一、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道德和法律边界
  
  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在哲学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个人自由如果绝对化而不受社会秩序的约束,就意味着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随时可能受到侵犯。因此任何个人自由都不可能是绝对的。个人自由的思潮泛滥,整个社会就可能陷入无政府状态。在无政府状态中,任何人的自由和权利都将得不到有效保障。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多、更便捷的物质条件。此时恰恰更需要每个人自律,恰恰需要人人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网络虽是虚拟世界,但并非虚幻天堂;虽说“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是一条世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规则,但许多情况下,言论就是一种特殊行为,同样应遵守社会秩序。首先应当遵守公序良俗,遵守道德规范;其次要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缺乏自律的不当言论,轻者可能突破道德底线,对社会风气造成污染;有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破坏,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还有可能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民事权利;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可以单凭言论而构成犯罪的罪名就有:诽谤罪、散布恐怖信息罪、传播淫秽信息罪、泄漏国家机密罪等。此外言论还可能与其他人的行为一起,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而承担刑事责任。
  
  近几年,针对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及自媒体时代的特点,最高法院出台了许多新规则,例如去年九月,对诽谤罪的解释是:在网络上发表诽谤他人的言论被浏览5000次或者被转发500次,就是构成诽谤罪的标准;对此虽然存在较大争议,但“两害取其轻”,也属无奈的选择。近日,最高法院又出台司法解释,会对网络侵权的猖獗,加大了对网络平台提供商的民事责任。但要减少网络侵权,最终主要是依靠言论发表者的自律。律师,应当在自媒体时代做自律的模范,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专业形象。
  
  二、自媒体时代律师如何对待自己经办的案件
  
  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是否应当就自己办案过程知悉的案情可以随意向社会公布?是否可以随心所欲发表评论?有许多律师对此存在误区。有人认为律师是体制外的人,是“自由职业者”,因而这方面不应受到任何约束。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这方面,有两种情形特别值得律师思考。
  
  一种情况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还未有最终结果。有些律师甚至有些客户想通过律师,动辄将相关案件信息及自己的观点发到网上,扩大影响,争取舆论支持从而使案件获得有利于自己客户的处理结果。由于我国司法体制还不健全,律师想通过舆论监督使案件获得公正裁判,这种想法无可厚非。但这从另一方面反映出个别代理律师对自己专业缺乏自信,对司法公正缺乏信心。律师接受代理案件,应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应当通过自己专业努力、社会影响力和娴熟的执业技能,使自己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而不应通过对舆论的不当影响,获得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
  
  另一种情况是,律师经办案件已经有了满意的结果,律师认为案件有典型意义或新闻价值,于是将案件信息及自己的观点发到网上,通过网络扩大自己的影响。
  
  裁决生效的案件,律师也不能无所顾忌地将案件情况随意上网传播。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是律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作为一个优秀律师,还应尊重案件当事人感受。即,承办案件的律师还要看案件当事人是否乐意公开或者大肆宣扬。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委托人对被委托人(律师)的信赖。因此,律师将成功案件公开发布前,应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将案件作技术处理,以确保律师与当事人的信赖基础不受伤害和破坏。
  
  三、自媒体时代律师营销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换取律师费,获得生活来源,成为律师谋生手段,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律师营销,要在深刻把握律师服务这一产品的特点的基础上,要注意法律服务毕竟不完全等同于普通的商品和服务。法律服务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能简单套用商业营销的规则。比起其他商业营销和商业广告,律师法、行政法规、行业规范均对律师营销的主要部分——律师广告有严格规定,在律师服务营销中,不能违反律师法、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
  
  (一)律师可以用以营销的方式
  
  律师行业规章,用大量引导性的规范,指导律师用正确的合适的手段进行营销。如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章,还专门对律师执业推广进行了详细规范,共三节内容:1、业务推广原则。2、律师业务推广广告。3、律师宣传。
  
  (二)律师禁止使用的营销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还规定了许多律师禁止使用的营销方式。归纳起来,律师营销应当遵守的规则包括:
  
  1、禁止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2、禁止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专业能力。3、禁止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4、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5、禁止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6、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律师对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四、自媒体时代律师应积极参与公共事件
  
  与互联网发展相伴随,是社会公共事件迅速发酵和迅猛传播,并引起广泛围观和争议,在一定时间段内形成全国性新闻热点。近10多年,这类事件屡见不鲜。
  律师利用专业知识,从法律思维角度对新闻热点、公共事件进行梳理,进行理性思考,并通过网络向公众发表,引导公众提高法律意识,这是公益性举动。这些网络文章,可迅速被各大门户网站放到头条,律师社会地位及影响力得到极大提高。这也不失为利用律师专业特长进行营销的最有效的方式。
  例如:2013年2月22日上午11.04时,网友微博爆料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被刑拘。2月22日17:37时,《法制晚报》记者发微博称警方证实该案。2月22日18:35时,央视“共同关注”栏目播出北京海淀警方通报。2月23日10:00时,“李双江”、“李××”等关键词搜索,一下子串到新浪微博热搜榜的第一及第四位,话题评论条数已达498万余条。“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被刑拘”,成为2013年开年最大新闻事件。其中,网络言论中存在许多非理性成分。
  
  外行看热闹,内行析法理。笔者注意到:有位律师在第一时间就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发表博客,称网上炒作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存在许多不妥甚至违法之处。其中提到,李双江之子李××出生于1996年,犯案时仍然是未成年人,名人之子也是人,媒体报道和网民评论,都应当遵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因此在侦查阶段就报出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的所谓“细节”,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即使到了审判阶段,也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此外,即使撇开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不说,一个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进行“一边倒”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也不利于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
  笔者注意到:这位律师的理性评论和法律分析的文章,立即被各大门户网站挂到显著位置,树立了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彰显了律师的专业价值。但可惜的是,嗣后为李××辩护的北京律师,在网络上大肆发表不当言论,严重违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律师形象抹黑。案件审结,这些律师就被北京律协调查并进行相应处分。
  再如:2013年2月23日,上市公司贵州茅台、五粮液双双发布公告称,执法部门认定两家公司控股销售子公司存在“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白酒最低价格”的行为,这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为此贵州省物价局、四川省发改委分别对贵州茅台、五粮液方面处以2.47亿元、2.02亿元罚金。一时间,“史上最大的罚单”引起网络热议,成为热点新闻。
  
  有北京律师提出:“我国目前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的裁定权还是比较大的。按照《反垄断法》规定,执法部门除了对贵州茅台、五粮液方面处以罚金外,还应该没收两家企业违法所得。”另有北京律师表示,《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比较明确的,执法部门应没收企业的违法所得。
  
  于是,《律师称茅台五粮液除罚款外还应没收违法所得》的评论文章迅速串至各大网站显著位置。当然,文章的作者及其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其知名度亦可因此大幅提升。
  
  律师不能光埋头办案,也要抬头看路,律师有意识地积极参与新闻角色,用律师特有法律思维分析公共事件,既能够提供理性的合法的解决方案,又客观上大大提高整个律师队伍社会影响力。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中,律师以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参与公共事件,有特殊优势。法官、检察官受其身份约束,发表观点受更严格限制;而律师作为体制外的职业群体和自由职业者,则这方面的优势更加彰显。
  
  因此律师对待自媒体时代屡见不鲜的公共事件应有更多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应有更多的担当,为法治中国作出应有的努力。
  (作者:骆伟雄,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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