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2009年金融、政法系统及企事业单位在职法硕招生简章

2009-07-09 10:20:02 来源: 浏览:644

中央财经大学2009年金融、政法系统及企事业单位在职法硕招生简章

中央财经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是首批“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46所高校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95年。依托财经类院校的学科优势,借助经济学、管理学学科特点,致力于探讨法学和经济学、管理学相结合的教育与研究模式,侧重培养通法律、懂经济、懂管理、懂外语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近年来在培养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的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方面形成了鲜明的财经法律实务特色。近年来,学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法学界各种重大课题申报和评奖评优方面屡有斩获,整体科研实力已跃居全国前列,在证券法、金融法、物权法、房地产法、保险法、政府采购法、税法、拍卖法等领域名列前茅。在教育部2007-2009年全国法学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中,我院位居第十九名。目前,法学已成为学校三大支柱学科之一,法学院也成为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和秘书处、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公告,近两年我校在职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平均成绩在全国均列前十。2007年,我校成功地面向金融系统的管理骨干和业务精英招收了第一期“金融法律硕士班”(该班学员主要来自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创和树立了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律硕士”这一在全国独一无二且领先的品牌,我校正在积极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全方位合作,全力将中财法学院打造成为“中国金融法律人才的黄埔”和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培养基地。
为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优化师资结构,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协助办学,我校法学院聘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总局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一批资深法律专家为法学院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采取邀请兼职导师指导学生、不定期开设学术讲座、定期开设实务类课程等方式协助开展教学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高政法系统及其他政府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为国家培养更多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按照国务院学位办下发的《关于2009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9]33号)中的相关规定,我校2009年继续招收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现将招生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招生对象

2006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一般应有学士学位)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鼓励金融、保险、证券、国资、财税、建设等部门或行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非法律专业毕业人员报考。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推荐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二、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上旬。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所辖考区网上报名具体时间和网址已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址(http://www.cdgdc.edu.cn/zz09.html)向社会公布。考生在网报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考信息。考生网上报名成功,系统将自动生成《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现场确认时间为2009年7月中旬,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地区情况作具体安排,并在网上报名阶段告知考生。考生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符合报考法律硕士的条件,同时现场打印资格审查表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考生既可在招生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

三、资格审查

报考者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前,须进行报考资格自审,请认真阅读本简章上的报名条件,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报考资格。考生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诚信负责,对于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生须将现场打印的资格审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然后按要求将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在复试阶段交我校法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由我校法学院负责组织。届时报考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加盖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资格审查表》(原件); 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同时须出示以下材料:④身份证原件;⑤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报考者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

1 、考试科目

初试2门(全国联考):英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复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和综合素质,复试形式为面试,由我校自行组织(时间另行通知)。

2.联考考试大纲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版)。

3.考试时间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国联考的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考试地点由报名点指定,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请见准考证。考生入场考试时将核验准考证、身份证件。

五、 录取与入学

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择优录取。2010年初公布录取结果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2010年春季入学。

六、培养

1、培养方向

以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三个硕士点为依托,开设金融法、公司法、财税法、房地产法、公共采购法、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知识产权法、诉讼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十个研究方向,按照导师的专长和学员的兴趣为学员确定不同的研究方向,以适应在职学员的个性化发展需求。

2、培养方案

结合我校经济学、管理学的学科背景,法律硕士培养既注重法学基础理论教育,又重点突出财经法律的教育,着重开设了物权法、金融法(含证券法、保险法等)、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税法、公共采购法、竞争法、不动产登记法、拍卖法等实用性极强的课程。此外,本校在在职法律硕士培养中实行 “全员全程双导师制”,即从入学之初即为学生配备一名校内专家、一名校外专家作为导师,其中校内专家主要负责学术指导,校外专家主要负责实务指导。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低于50(不含学位论文)学分

3、学习年限

在职法律硕士学习时间为三年,含两年授课时间、一年论文写作和论文答辩时间。

4、学习方式

为了同时照顾到北京和京外的学生,我校将采取业余学习(利用周末上课)和集中学习(每学期一个月左右)相结合的形式安排课程,学员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选择。

5、住宿

由于我校住宿条件的限制,无法为学员安排宿舍,故请外地学员入学后自行解决住宿问题,食宿费用自理。

七、学位授予

学员在规定年限之内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组织的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八、学费

在职法律硕士生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我校在职法律硕士学费39000元,入学注册时一次性付清或在培养期间分年度缴纳。

九、招生咨询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马老师 010-62288672

李老师 010-62288088

传 真:010-62289190

网 址:http://law.cufe.edu.cn

电子信箱:law@cufe.edu.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39 号/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邮政编码: 100081

十、重点提示

1、请各位考生务必登陆“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址(http://www.cdgdc.edu.cn/zz09.html)查询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时间和地点(北京地区考生网上报名时间为2009年6月29日9:00-7月13日20:00,网上报名系统指定网站为zyxw.ruc.edu.cn,现场确认时间为:2009年7月16日-7月19日, 每天8:00?16:30,地点在中国人民大学)。

2、请报名成功的考生于7月20日前通过电话或邮件及时告知学院,以便及时通报相关事宜。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2009 年6月

  • 0371-53385618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街道龙子湖木华广场3号楼B座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