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税法速递

2022-08-31 15:29:54 来源: 浏览:6600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和税收专业委员会
2022年8月税法速递
 
 
 
 
 
 
二0二二年八月
 

目录
一、律师简介 2
二、要闻播报 3
(一)税务总局举行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专题新闻发布会 3
(二)税务总局党委在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部署开展“喜迎党的二十大 兴税强国铸忠诚”主题实践活动 22
三、新法概览 25
(一)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 支持政策指引 25
(二)《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务部等17部门商消费发2022年第92号 27
(三)《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四、司法案例 33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计算税款损失时是否包括进项留抵税额? 33
(二)税务总局公布3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1起税务人员涉嫌接受宴请为企业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提供便利被立案审查案件 36

 

二、要闻播报

(一)税务总局举行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专题新闻发布会
税务总局党委在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部署开展“喜迎党的二十大 兴税强国铸忠诚”主题实践活动

新法概览

(一)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 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 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既有阶段性措施,又有制度性安排;既有减免政策,又有缓缴、退税措施;既有普遍适用的减负政策,又有特定领域专项帮扶措施;既有延续性安排,又有新增部署;既有中央统一实施的政策,又有地方依法自主实施的措施,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的特点。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4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具体包括: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1.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7.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8.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9.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10.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1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13.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政策
14.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15.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16.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17.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8.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1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2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21.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 政策
22.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23.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
2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26.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7.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政策
2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29.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30.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1.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3.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问题。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六)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七)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八)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本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九)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各地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
(十一)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研究制定传统经典车辆认定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7月8日

司法案例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计算税款损失时是否包括进项留抵税额?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如果以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作为税款损失的计算基数,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时,应把进项留抵税额从税款损失中剔除,但纳税人申请进项留抵退税的除外。
在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常常涉及进项留抵税额和税款损失的认定和处理。在计算税款损失时,要不要将进项留抵税额包括在内?对此,实务中存在意见分歧。有人主张归并,即计算税款损失时包括进项留抵税额;有人主张剥离,即计算税款损失时剔除进项留抵税额。分析这个问题,需要确定进项留抵税额与税款损失之间是什么关系。
理清这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了解增值税的概念和其抵扣机制。增值税是以商品(货物、服务等)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在增值税中存在抵扣链条机制。一般而言,交易上游企业缴纳的税额,交易下游企业可以对相应的税额进行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其购进货物、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税额是进项税额。其出售货物、服务等,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税额是销项税额。一般情况下,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金额是应纳税额,企业根据应纳税额按期申报纳税。
其次需要了解进项留抵税额的概念及产生原因。在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时,有时会出现负数,即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这个差额在当期未实现抵扣,为进项留抵税额,在以后纳税人有销项税额时再进行抵扣。企业产生进项留抵税额的主要原因是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时间上的不一致。例如,企业前期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投资大,销项税率低于进项税率等。
从税款抵扣的角度看,进项留抵税额只是购进的这部分进项税额参与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中,但是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还未真正实现,一般要等到其未来有相应的销项税额时,才能真正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可见,进项留抵税额处于不确定状态,能否抵扣受到很多因素影响,例如企业经营中断,没有销项税额,这时进项留抵税额就无法实现抵扣。但如果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申请进项留抵退税,进项税额抵扣就随之实现。
最后需要了解税款损失的概念。税款损失,通常是指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被骗或者流失的金额。关于税款损失,实务中有多种表述。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曾谈到虚开行为本身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只有利用发票抵扣时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刘兵等编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司法观点和案例解析》一书中提到:“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数额,实际上就是被骗取的国家税款在侦查终结以前无法追回的部分。”赵清海与王家欣合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一书中提到:“司法实践中,受票方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的税款,从而导致受票方应纳税额的减少是法院所认定的国家税款流失的金额。”从这些表述可见,税款损失应该是实际造成的损失,不应包括不确定的部分——进项留抵税额,进项留抵税额与税款损失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
综上分析,进项留抵税额,只是使国家税款处于可能被抵扣的状态,还没有真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般情况下应将其从税款损失中剥离,特殊条件下将其归并入税款损失。例如,当纳税人造假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申请进项留抵税额退税后,有关税款损失将会从危险状态转化成危害结果,这时候要将有关进项留抵税额并入税款损失。
所以,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如果以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作为税款损失的计算基数,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时,应把进项留抵税额从税款损失中剔除,但纳税人申请进项留抵退税的除外。这样处理,把处罚与危害结果相对应,体现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和刑法的罚当其罪原则。
税务总局公布3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1起税务人员涉嫌接受宴请为企业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提供便利被立案审查案件
7月8日,税务总局公布3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其中,2起为税务部门依法对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其偷税案件,1起为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数额较大案件。同时,公布1起税务人员涉嫌接受宴请为企业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提供便利被立案审查案件。分别是:
一、上海查处一批发零售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近期,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上海巽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83.5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1倍罚款。同时,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偷税21.43万元,依法追缴该公司偷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1倍罚款、加收滞纳金。
二、湖北查处一珠宝首饰批发零售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近期,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武汉福如海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00.52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1倍罚款。同时,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偷税53.66万元,依法追缴该公司偷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1倍罚款、加收滞纳金。
三、新疆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近期,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新疆荣辉鼎盛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390.67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四、湖北一名税务人员涉嫌接受宴请为企业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提供便利被立案审查案件。湖北省税务局纪检机构在对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开展一案双查时,发现湖北省老河口市某税务分局干部辛某某涉嫌接受某企业负责人宴请,为该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便利,致下游受票企业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目前,当地税务部门纪检机构已对其立案审查,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六部门协作机制作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释放严查重处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特别是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查处税务人员失职失责行为,特别是对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等违纪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一案双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全力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张琳莉  电话:1863900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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