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税法速递

2021-11-09 11:40:01 来源: 浏览:3375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二、要闻播报……………………………………………………………1
(一)G20/OECD包容性框架136个辖区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1
(二)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张恒进行处罚……………………2
 (三)税务部门积极支持煤电和供热企业纾困解难,全力服务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工作………………………………………………3
(四)联合国发布发展中国家碳税手册…………………………4
(五)北京冬奥会增值税退税指定办税服务厅挂牌……………4
(六)全国打击“三假”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结暨常态化打击工作部署会议在京召开…………………………………………6
三、新法概览……………………………………………………………8
(一)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黄金税收政策中黄金矿砂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9号)………………8
(二)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3号)……………………………………………9
(三)关税征管司关于调整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相关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的通知(税管函〔2021〕116号)…………………………………………………………………14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5
(五)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16
(六)海关总署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4号)……………………………………37
四、新规解读……………………………………………………………38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解读…………………………38
(二)《海关总署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解读 ……………………………………………………………………41
    
 
 
 

二、要闻播报
(一)G20/OECD包容性框架136个辖区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
10月8日,G20/OECD包容性框架召开第十三次全体成员大会,136个辖区就国际税收制度重大改革达成共识,并于会后发布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双支柱”方案中,支柱一突破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中关于物理存在的限制条件,向市场国重新分配大型跨国企业的利润和征税权,以确保相关跨国企业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更加公平地承担全球纳税义务。支柱二通过建立全球最低税制度,打击跨国企业逃避税,并为企业所得税税率竞争划定底线。
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测算,支柱一预计影响全球规模最大且最具营利性的约100家跨国企业集团,每年将超过1250亿美元的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税率为15%,预计每年在全球范围内增加1500亿美元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声明》所附实施计划表示,双支柱方案拟在2022年推进立法,2023年生效执行。相关《声明》仍有待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核准。下一步,G20/OECD包容性框架将继续开展落实“双支柱”方案相关法律工具的研究与设计。
(二)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张恒进行处罚
2021年10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前期在郑爽偷逃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相关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恒的违法事实以及有关情节等因素,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向张恒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目前正在依法追缴中。
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其经纪公司、经纪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税收管理,依法依规加大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发现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等帮助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将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切实促进文娱领域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税务部门积极支持煤电和供热企业纾困解难,全力服务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工作
近期,为配合做好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相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成立电力保供专项工作协调小组,专门制发《关于做好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 实施支持煤电企业纾困解难税收措施的通知》,对煤电和供热企业今年四季度应缴纳税款全部办理缓税,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加大相关行业性、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并在各级税务机关逐级建立内部工作推进机制和跨部门协同机制,确保各项减税、退税、缓税措施落地落细。
各地税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逐户摸排煤电和供热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细致梳理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清单,上门开展“一对一”宣传辅导,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减、退、缓”税办理程序和资料报送,确保应减尽减、应退尽退、应缓尽缓。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0月20日,全国税务系统共为纳入“电力保供”税收扶持的煤电和供热企业办理“减、退、缓”税75亿元,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困难和经营压力。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下一步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安排,精准对接煤电和供热企业涉税需求,持续完善制度机制,扎实推进各项税收支持措施落实落细,切实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为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联合国发布发展中国家碳税手册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近日发布一本新的《发展中国家碳税手册》。
该手册于10月25日举办的一次活动中发布,旨在帮助各国推进低碳化,以促进《巴黎协定》承诺的履行。手册已发布英文版,法语和西班牙语版本将在2022年上半年发布。
在启动仪式上,小组讨论了碳税如何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作用,并对政府COVID-19疫情的财政应对措施表示支持。
据悉,该手册是为了满足发展中国家向联合国表达的需求而编写,即将碳税应用作为一种政策选择提供明确、全面的指导,旨在遏制造成气候变化的碳排放;履行各国在《巴黎协定》中的承诺。
手册概述了各国可能希望引入碳税的一些常见理由,并提供了可能满足各国不同需求和优先事项的政策设计和征管选项。该手册是一个实用指南,包含许多实践中的例子和实用工具,如指导设计和碳税征管的检查表等。
手册前三章适用于政策制定者,内容包括是否引入碳税,与其他措施的比较结果,以及如何使公众接受碳税等。第四章到第七章讨论了政策涉及方面的内容,如何保护低收入家庭等。第八章讨论了制度该如何实施,第九章讨论了碳税收入如何利用,第十章讨论了碳税和其他工具之间的相互作用。
北京冬奥会增值税退税指定办税服务厅挂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北京冬奥组委10月27日为北京、河北两地五家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指定办税服务厅授牌。
此次授牌的五家办税服务厅分别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石景山区、延庆区和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桥东区。这五家办税服务厅表示,将全力做好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增值税退税服务工作,充分展现我国良好税收营商环境和中国税务形象。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介绍,为支持北京2022年冬奥会顺利举办,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特别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增值税退税政策。按照规定,我国对特定主体在中国境内发生冬奥会相关采购支出负担的增值税予以退还,并由北京、河北两地五家指定办税服务厅办理线下退税申请业务。
冬奥会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顺利实施涉及税务、财政、国库、外汇等多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专门打造了一套“线上线下集中受理、税务机关内部跨区域清分办理、税务国库一体化协同退税”的流程机制,确保实现“三个及时”:
一是确保退税受理及时,线上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线下通过北京和河北指定办税服务厅,专门接收退税申请;二是确保退税办理及时,通过税收信息系统实时清分退税信息,由销售方所在地税务部门精准快速完成退税审核;三是确保税款退付及时,税务部门与国库部门协同配合,实现退税主体不离境即退税。同时,税务总局还组织编写《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用户操作指引》,最大程度方便涉奥纳税人办理退税。
为更好支持筹办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推动冬奥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京冀两地税务部门还签署了《税收协同共建协议书》,建立起跨省税收协同机制,并共同编写《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指南》,确保涉奥纳税人及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全国打击“三假”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结暨常态化打击工作部署会议在京召开
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在北京召开全国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发票、骗取退税及税费优惠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结暨常态化打击工作部署会议,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营造法治公平的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陈思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海关总署党委委员、副署长胡伟,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国强,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宣昌能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披露,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自2018年8月启动打击“三假”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21年9月,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4.48万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345.49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3459人,5841名犯罪嫌疑人慑于高压态势主动投案自首,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维护了经济税收秩序。
会议指出,专项行动通过强力打击,破获了一大批大要案件,打掉了一大批虚开骗税团伙,一度猖獗的虚开骗税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通过强力整治,一些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虚开骗税严重的局面得到了扭转,重点领域案发率呈下降趋势;通过强力护航,减税降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使政策红利更好地惠及守法经营企业;通过强力夯基,形成了一大批管用实用的措施、机制和制度,构筑起事前防、事中阻、事后打的立体防控体系。各相关部门坚持密切配合、协同共治,创新战法、深查严打,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有效提升了防范和打击“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会议明确,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三假”涉税违法犯罪的力度,深化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在四部门专项打击的基础上,新增最高人民检察院、外汇管理局加入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对危害社会经济税收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安全的“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六部门联合常态化打击,务求通过工作联动、风险联防、问题联治,着力提高打击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推动实现长治长效,进一步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会议要求,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健全五大机制做好对“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常态化打击工作。一是立足常打长打,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形成更强劲的工作合力。二是强化数据共享,健全监控预警机制,切实防范和及时处置行业性、区域性、潜在性“三假”涉税犯罪风险。三是聚焦精准打击,健全联合办案机制,做好行刑衔接,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进行联合督办。四是注重综合施策,健全依法惩处机制,促进常高压、强震慑。五是突出以打促治,健全改进提升机制,完善各部门监管措施及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源头防范、系统治理。
会议强调,要着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打服并抓、打防并重、多策并举。一方面,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供有力支持,推动经济长期稳定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要区别不同情形分类施策,对遵纪守法的纳税人缴费人优化服务、增进便利,不给依法经营者带来些许紧张气氛;对没有主观故意的轻微违规行为,通过推行“首违不罚”等方式优化执法,促进纠偏扶正;对一般性涉税违规行为,利用税收大数据持续健全动态“信用+风险”监管体系,强化精准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对“三假”特别是团伙式、暴力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一点也不手软,决不让“劣币”驱逐“良币”,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切实维护国家经济税收安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姚来英主持会议。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有关负责同志,各省、市、县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三、新法概览
(一)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黄金税收政策中黄金矿砂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9号
2013年,为实施黄金进口税收政策,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第16号公告,明确将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后的金精矿标准。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次修订金精矿标准,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应相应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3年第1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9日
(二)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2021年10月11日
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第二条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22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2022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其他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要选择申请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由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第三条分配原则
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四条申领方式
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五条起始关税配额数量
2022年起始数量以2021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2021年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
(二)2021年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
(三)2021年核销率在25%-49%的,维持不变;
(四)2021年核销率在25%以下的,扣减50%;
(五)2021年之前有业绩,但2021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
(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
(七) 2022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最低不低于2000吨。
第六条申领材料
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2022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
第七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可以邮寄、快递、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交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企业的申请和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等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审核备案后,即可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八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如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和证面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九条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函需列明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关税配额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凭报关单及付汇凭证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后,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企业联)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第十条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
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第十一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下一年度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第十三条企业的相关责任
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第十四条其他
自2021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十五条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关税征管司关于调整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相关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的通知税管函〔2021〕11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企业进口实际情况,现对《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52号)附件1“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中“集成电路产业进口货物”(征免性质代码428)对应的监管方式予以调整,增加“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调整后的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
关税司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
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
序号 征免性质 监管方式
1 集成电路产业进口货物(代码428) 一般贸易(代码0110)、修理物品(代码1300)、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
2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进口设备(代码426) 一般贸易(代码0110)、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1年(代码1500)、租赁征税(代码9800)、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加工设备内销(代码0446 )、来料成品减免(代码0345)、进料成品减免(代码0744)。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1年10月24日
(本文有删减)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统筹稳增长和调结构,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总方针,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碳达峰工作,明确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目标任务,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二)工作原则。
——总体部署、分类施策。坚持全国一盘棋,强化顶层设计和各方统筹。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明确既符合自身实际又满足总体要求的目标任务。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全面准确认识碳达峰行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加强政策的系统性、协同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
——双轮驱动、两手发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稳妥有序、安全降碳。立足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稳住存量,拓展增量,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为底线,争取时间实现新能源的逐渐替代,推动能源低碳转型平稳过渡,切实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着力化解各类风险隐患,防止过度反应,稳妥有序、循序渐进推进碳达峰行动,确保安全降碳。
、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取得明显进展,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煤炭消费增长得到严格控制,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有利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煤炭消费逐步减少,绿色低碳技术取得关键突破,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顺利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重点任务
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等“碳达峰十大行动”。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碳排放的最主要来源。要坚持安全降碳,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1.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新建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加快现役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积极推进供热改造,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严控跨区外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套煤电规模,新建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大力推动煤炭清洁利用,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多措并举、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
2.大力发展新能源。全面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创新“光伏+”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坚持陆海并重,推动风电协调快速发展,完善海上风电产业链,鼓励建设海上风电基地。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发电,推动建立光热发电与光伏发电、风电互补调节的风光热综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探索深化地热能以及波浪能、潮流能、温差能等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
3.因地制宜开发水电。积极推进水电基地建设,推动金沙江上游、澜沧江上游、雅砻江中游、黄河上游等已纳入规划、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水电项目开工建设,推进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推动西南地区水电与风电、太阳能发电协同互补。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探索建立水能资源开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十四五”、“十五五”期间分别新增水电装机容量4000万千瓦左右,西南地区以水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基本建立。
4.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合理确定核电站布局和开发时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发展核电,保持平稳建设节奏。积极推动高温气冷堆、快堆、模块化小型堆、海上浮动堆等先进堆型示范工程,开展核能综合利用示范。加大核电标准化、自主化力度,加快关键技术装备攻关,培育高端核电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实行最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最严格的监管,持续提升核安全监管能力。
5.合理调控油气消费。保持石油消费处于合理区间,逐步调整汽油消费规模,大力推进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替代传统燃油,提升终端燃油产品能效。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利用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大力推动天然气与多种能源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支持车船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
6.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动清洁电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大力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加快灵活调节电源建设,引导自备电厂、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系统调节,建设坚强智能电网,提升电网安全保障水平。积极发展“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支持分布式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系统。制定新一轮抽水蓄能电站中长期发展规划,完善促进抽水蓄能发展的政策机制。加快新型储能示范推广应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到2025年,新型储能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抽水蓄能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左右,省级电网基本具备5%以上的尖峰负荷响应能力。
(二)节能降碳增效行动。
落实节约优先方针,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
1.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提高节能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平台,推动高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完善能源计量体系,鼓励采用认证手段提升节能管理水平。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绿色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
2.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实施城市节能降碳工程,开展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推进先进绿色建筑技术示范应用,推动城市综合能效提升。实施园区节能降碳工程,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集聚度高的园区为重点,推动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打造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节能低碳园区。实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程,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重大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工程,支持已取得突破的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开展产业化示范应用。
3.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以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变压器、换热器、工业锅炉等设备为重点,全面提升能效标准。建立以能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广先进高效产品设备,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审查和日常监管,强化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报废全链条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能效标准和节能要求全面落实。
4.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统筹谋划、科学配置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采用直流供电、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模式,探索多样化能源供应,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完善通信、运算、存储、传输等设备能效标准,提升准入门槛,淘汰落后设备和技术。加强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管理,将年综合能耗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数据中心全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推动既有设施绿色升级改造,积极推广使用高效制冷、先进通风、余热利用、智能化用能控制等技术,提高设施能效水平。
(三)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
工业是产生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对全国整体实现碳达峰具有重要影响。工业领域要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
1.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加快退出落后产能,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促进工业能源消费低碳化,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工业电气化水平。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技术改造。
2.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推进存量优化,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钢铁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优化生产力布局,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重点,继续压减钢铁产能。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和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非高炉炼铁技术示范,提升废钢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推行全废钢电炉工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深挖节能降碳潜力,鼓励钢化联产,探索开展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试点示范,推动低品位余热供暖发展。
3.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巩固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成果,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控新增产能。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提高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应用比重。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完善废弃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分选和加工网络,提高再生有色金属产量。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提升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余热回收水平,推动单位产品能耗持续下降。
4.推动建材行业碳达峰。加强产能置换监管,加快低效产能退出,严禁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引导建材行业向轻型化、集约化、制品化转型。推动水泥错峰生产常态化,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因地制宜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电力、天然气应用比重。鼓励建材企业使用粉煤灰、工业废渣、尾矿渣等作为原料或水泥混合材。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加强新型胶凝材料、低碳混凝土、木竹建材等低碳建材产品研发应用。推广节能技术设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实现节能增效。
5.推动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优化产能规模和布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有效化解结构性过剩矛盾。严格项目准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严控新增炼油和传统煤化工生产能力,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引导企业转变用能方式,鼓励以电力、天然气等替代煤炭。调整原料结构,控制新增原料用煤,拓展富氢原料进口来源,推动石化化工原料轻质化。优化产品结构,促进石化化工与煤炭开采、冶金、建材、化纤等产业协同发展,加强炼厂干气、液化气等副产气体高效利用。鼓励企业节能升级改造,推动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到2025年,国内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控制在10亿吨以内,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提升至80%以上。
6.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采取强有力措施,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全面排查在建项目,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按有关规定停工整改,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科学评估拟建项目,对产能已饱和的行业,按照“减量替代”原则压减产能;对产能尚未饱和的行业,按照国家布局和审批备案等要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对能耗量较大的新兴产业,支持引导企业应用绿色低碳技术,提高能效水平。深入挖潜存量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改造升级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强化常态化监管,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
(四)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
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都要落实绿色低碳要求。
1.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科学确定建设规模,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过快增长。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增强城乡气候韧性,建设海绵城市。推广绿色低碳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住宅,推动建材循环利用,强化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管理。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推动建立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杜绝大拆大建。建设绿色城镇、绿色社区。
2.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更新建筑节能、市政基础设施等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加强适用于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节能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动老旧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提升城镇建筑和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智能化水平,加快推广供热计量收费和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积极推动严寒、寒冷地区清洁取暖,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应用,积极稳妥开展核能供热示范,因地制宜推行热泵、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供暖。引导夏热冬冷地区科学取暖,因地制宜采用清洁高效取暖方式。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建设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于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4.推进农村建设和用能低碳转型。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加快农房节能改造。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取暖方式。发展节能低碳农业大棚。推广节能环保灶具、电动农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和渔船。加快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
(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
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
1.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积极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提升铁路系统电气化水平。加快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发展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深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因地制宜开展沿海、内河绿色智能船舶示范应用。提升机场运行电动化智能化水平,发展新能源航空器。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到40%左右,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9.5%左右,国家铁路单位换算周转量综合能耗比2020年下降10%。陆路交通运输石油消费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
2.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智能交通,推动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降低空载率和不合理客货运周转量。大力发展以铁路、水路为骨干的多式联运,推进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等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快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提升民航运行管理效率,引导航空企业加强智慧运行,实现系统化节能降碳。加快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创新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配送模式。打造高效衔接、快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公众选择绿色低碳交通方式。“十四五”期间,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30年,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70%。
3.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于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降低全生命周期能耗和碳排放。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提升改造,统筹利用综合运输通道线位、土地、空域等资源,加大岸线、锚地等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利用效率。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水平。到2030年,民用运输机场场内车辆装备等力争全面实现电动化。
(六)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
抓住资源利用这个源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减少资源消耗和降碳的协同作用。
1.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以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利用率为目标,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共享平台,加强园区物质流管理。到2030年,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
2.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率,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为重点,支持大掺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鼓励应用于替代原生非金属矿、砂石等资源。在确保安全环保前提下,探索将磷石膏应用于土壤改良、井下充填、路基修筑等。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废弃路面材料原地再生利用。加快推进秸秆高值化利用,完善收储运体系,严格禁烧管控。加快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设。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利用量达到40亿吨左右;到2030年,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左右。
3.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应收尽收。加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高水平建设现代化“城市矿产”基地,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规模化、清洁化利用。推进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物循环利用。促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文办设备等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资源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到2025年,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到2030年达到5.1亿吨。
4.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整治过度包装,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降低填埋比例,探索适合我国厨余垃圾特性的资源化利用技术。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基本健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0%左右。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5%。
(七)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
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创新能力,加快绿色低碳科技革命。
1.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制定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重点专项,采取“揭榜挂帅”机制,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纳入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国有企业有关绩效考核。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绿色低碳重大科技项目,鼓励设施、数据等资源开放共享。推进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建设,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检测、评估、认证体系。
2.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组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适度超前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共建一批国家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等学校加快新能源、储能、氢能、碳减排、碳汇、碳排放权交易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设一批绿色低碳领域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和示范性能源学院。深化产教融合,鼓励校企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组建碳达峰碳中和产教融合发展联盟,建设一批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3.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前沿科技项目,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装备研发取得突破性进展。聚焦化石能源绿色智能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新型电力系统、节能、氢能、储能、动力电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重点,深化应用基础研究。积极研发先进核电技术,加强可控核聚变等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
4.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集中力量开展复杂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控制、大容量风电、高效光伏、大功率液化天然气发动机、大容量储能、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制氢、低成本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创新,加快碳纤维、气凝胶、特种钢材等基础材料研发,补齐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软件等短板。推广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开展示范应用。建设全流程、集成化、规模化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推进熔盐储能供热和发电示范应用。加快氢能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探索在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规模化应用。
(八)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
坚持系统观念,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1.巩固生态系统固碳作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稳定现有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固碳作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2.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扩大林草资源总量。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提高森林质量和稳定性。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修复。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加强退化土地修复治理,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到203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
3.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利用好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加强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基础理论、基础方法、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制定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
4.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推进农光互补、“光伏+设施农业”、“海上风电+海洋牧场”等低碳农业模式。研发应用增汇型农业技术。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提升土壤有机碳储量。合理控制化肥、农药、地膜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减量替代计划,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把绿色理念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1.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源环境国情教育,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文明科普教育,将绿色低碳理念有机融入文艺作品,制作文创产品和公益广告,持续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绿色低碳意识,推动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2.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着力破除奢靡铺张的歪风陋习,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用能,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深入推进绿色生活创建行动,评选宣传一批优秀示范典型,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大力发展绿色消费,推广绿色低碳产品,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制度。提升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
3.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强化环境责任意识,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提升绿色创新水平。重点领域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制定实施企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重点用能单位要梳理核算自身碳排放情况,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一企一策”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推进节能降碳。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要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4.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分阶段、多层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培训,普及科学知识,宣讲政策要点,强化法治意识,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从事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尽快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切实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十)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
各地区要准确把握自身发展定位,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禀赋,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上下联动,梯次有序推进碳达峰。
1.科学合理确定有序达峰目标。碳排放已经基本稳定的地区要巩固减排成果,在率先实现碳达峰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碳排放。产业结构较轻、能源结构较优的地区要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坚决不走依靠“两高”项目拉动经济增长的老路,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的地区和资源型地区要把节能降碳摆在突出位置,大力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逐步实现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脱钩,力争与全国同步实现碳达峰。
2.因地制宜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各地区要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从实际出发推进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要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和增长极作用,率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要严格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导向,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要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按照产业政策和能耗双控要求,有序推动高耗能行业向清洁能源优势地区集中,积极培育绿色发展动能。
3.上下联动制定地方达峰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禀赋、产业布局、发展阶段等,坚持全国一盘棋,不抢跑,科学制定本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碳达峰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避免“一刀切”限电限产或运动式“减碳”。各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经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审核通过后,由地方自行印发实施。
4.组织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加大中央对地方推进碳达峰的支持力度,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试点城市和园区给予支持,加快实现绿色低碳转型,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国际合作
(一)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分享中国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经验,为建设清洁美丽世界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主动参与全球绿色治理体系建设,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坚持多边主义,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推动各方全面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积极参与国际航运、航空减排谈判。
(二)开展绿色经贸、技术与金融合作。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加强绿色标准国际合作,推动落实合格评定合作和互认机制,做好绿色贸易规则与进出口政策的衔接。加强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进出口。加大绿色技术合作力度,推动开展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领域科研合作和技术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等国际大科学工程。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积极参与碳定价机制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国际宏观协调,与有关各方共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三)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弘扬开放、绿色、廉洁理念,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金融等领域合作,提高境外项目环境可持续性,打造绿色、包容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扩大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出口。发挥“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合作平台作用,推动实施《“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和“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政策保障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深化核算方法研究,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行业、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推进碳排放实测技术发展,加快遥感测量、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碳排放实测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统计核算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核算方法研究,推动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
(二)健全法律法规标准。构建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体系,推动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制定修订。加快节能标准更新,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健全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加快相关领域标准制定修订。建立健全氢制、储、输、用标准。完善工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建立重点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标准,探索建立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积极参与国际能效、低碳等标准制定修订,加强国际标准协调。
(三)完善经济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健全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和分时电价政策,探索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绿色金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碳达峰行动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拓展绿色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和再融资。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传统产业和资源富集地区绿色转型。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
(四)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用,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逐步扩大交易行业范围。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做好与能耗双控制度的衔接。统筹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电力交易等市场建设,加强市场机制间的衔接与协调,将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党中央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对碳达峰相关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系统推进,统筹研究重要事项、制定重大政策。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各地区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科学提出碳达峰分步骤的时间表、路线图,督促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扛起责任,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本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落实情况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相关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积极发挥自身作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三)严格监督考核。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实行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逐步建立系统完善的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加强监督考核结果应用,对碳达峰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碳达峰目标任务年度评估,有关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海关总署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输上述国家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可以申请领取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5日
 
四、新规解读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解读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1. 因何而收?
今年以来,国家层面对房地产税的表述已经出现多次。从3月“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被写入“十四五”规划纲要,到5月财政部部长刘昆撰文《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财税体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被提及,再到10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提到“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房地产税改革已箭在弦上。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分析称,在住房的持有环节形成了税收负担以后,会对房地产市场上的供需双方都产生影响,综合形成房地产市场运行中间一种“压舱促稳”的机制,遏制肆无忌惮的炒作,并与其他改革措施配合打造“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贾康说,“这是一项有着多重正面效应的改革,此次决定意义重大,值得各方关注。”在他看来,从房地产长效机制到共同富裕、再到推动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房地产税都被寄予厚望。一方面,房地产税改革将站在历史高度承担起新时代的历史责任,在推动共同富裕和优化实现三次分配体系应有功能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房地产税的征收意味着每隔一段时间可重评一次税基,这也将给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尽心尽力做好公共服务、优化本地投资环境,带来一个更有效的与其财源建设的“内洽机制”。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李建军表示,以试点方式稳妥有序推进,是我国多项改革成功的重要经验。房地产税被授权试点,表明国家在以深化改革推进地方治理现代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共同富裕上迈出重要步伐。
  1. 向谁征收?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住房占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户均总资产比重近七成,房产已成为我国居民家庭的主要资产。因此,房地产税的改革势必牵动着人民群众的心。
此次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除土地所有权外,房屋产权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李建军指出,由于存在尚未开发建房的居住用和非居住用途地产、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房地产税征税对象由“房屋所有权人”到“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这样的设计更为科学和完备,可以更好保障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
“这也意味着,除了农村住房之外,各类房地产都将纳入税征收范围,但不同房产征收方式不同。”贾康说道。
据了解,2011年,上海、重庆两地已经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不同的是,上海只针对本地居民的第二套住房、重庆只针对别墅和高档住房征收等。对此,贾康分析道,总结上海和重庆试点经验,从长远角度来看,未来的房地产税征收对象不能只动增量不动存量。同时,要秉持积极而谨慎的态度,柔性切入,从一开始考虑好社会对方案的可接受性。
  1. 哪些城市会成为试点?
哪些地方会成为第一批“吃螃蟹”的城市?这也是公众十分关心的问题。贾康认为,位于创新前沿的示范区可以先行加入试点,给其它地方和全局配套改革提供更好的案例经验。
贾康强调,可以肯定的是,将来扩大范围的试点地区,都会给它一个弹性空间,不要求所有的试点地区采取完全一致的方案。另外,在立法轨道上,一旦通过,也不会全国“一刀切”,会允许地方根据不同的情况,有先有后或有差别地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房地产税作为一个新的税种,在试点地区会如何具体操作?对持有住房的个人和家庭有何影响?
李建军表示,在试点期内,房地产税对试点地区内持有多套房子的个人或家庭会产生直接影响。可以预期,房地产税征收应该有减免设计,比如首套减免税、房产税的免征面积等,实际上对于满足首套住房需求购置房产的家庭来说,不会有实质影响。“随着房地产税试点及可预见的逐步在全国推行,将降低房地产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住房的投资投机需求。”
贾康表示,预计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管理部门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抓紧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并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原标题《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来了!你关心的问题在这里》
(二)《海关总署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解读
10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4号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让我们跟着小编来了解普惠制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以及不再签发相关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后,企业可以采取的相关操作。
  1. 何为普惠制
普遍优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简称普惠制(GSP),是发达国家(给惠国)对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受惠国)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自1978年普惠制实施以来,先后有40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其中大多是我国的重要贸易伙伴,如欧盟成员国及英国、俄罗斯、加拿大、日本等。我国也积极利用普惠制扩大向发达国家的出口,在外贸增长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给予过我国普惠制关税优惠的40个国家分别为:欧盟27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兰、奥地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马耳他、斯洛文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英国、欧亚经济联盟3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乌克兰、加拿大、瑞士、列支敦士登、日本、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
  1. 何为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根据普惠制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由享惠国的授权机构签发的一种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给惠国关税优惠的官方证明文件。证书格式遵循《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与证明联合)格式A》(Form A),由享惠国按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所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并按照给惠国的有关规定填写和签发。在我国,海关是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唯一签证机构。
毋庸置疑,享受关税优惠是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最重要、最关键的用途。对于我国而言,受国际贸易外方客户的“需求”,我国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还曾用于其他用途,包括用作原产地证明文件、用于结汇和流动证明、贸易惯例和贸易单据等。
  1.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措施的调整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世界银行标准我国不再属于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经济体。为此,欧盟等多个普惠制给惠国在近几年陆续宣布取消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在给惠国通报取消给予普惠制待遇后,我国出口商品已经不能凭借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优惠,海关的相关签证措施也将随之发生调整。此前,在日本大使馆、欧亚经济委员会通报取消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后,海关已分别自2019年4月1日和2021年10月12日不再对日本和对欧亚经济联盟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解读重点:
(一)本次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国家范围除了欧盟成员国以外,还包括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列支敦士登,也包括已经脱离欧盟的英国。
(二)对上述国家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截至目前,仍然保留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仅剩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3国,对出口至这3个国家的货物,企业仍可以申领普惠制证书。
4. 对相关企业的建议
(一)与国外客户做好沟通解释。建议出口企业尽快将海关公告要求告知国外客户,做好沟通和解释,避免出现因缺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而影响贸易的情况。
(二)可申领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或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12月1日之后,企业需要对出口至上述32国的货物申领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可申领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又称一般原产地证书,英文简称CO,),证书样本见附件1,证书填制说明见附件2。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根据本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目前已实现自助打印,相较于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领更便捷高效,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全套申领流程。
发布时间:2021-10-27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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