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风险警示系列(一)

2020-05-11 16:29:37 来源: 浏览:945

《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二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系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行业的初心。但个别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经受不住各种诱惑,利益熏心,忘记了加入律师队伍的誓言、忘记了自己的初心,甚至直接堕落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现将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转发给大家,请广大律师引以为戒!

案例一、李某某律师参与黑社会组织、“套路贷”犯罪获刑十六年。
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某某为核心,被告人增某、韩某、万某某及律师李某某等人为成员的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委托公证,恶意制造违约事项,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制之下;共骗取68名被害人70套房屋,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1.78亿余元。
法院认为,律师李某某积极参加林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诈骗,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及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

案例二、曹某某律师参与“套路贷”犯罪获刑三年。

经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吕某来到某某公司欲借款15万元,写下25万元的借条。陈某某、韩某某等人在发现吕某隐瞒房屋已有抵押的情况后并未放款;2016年6月27日,律师曹某某接受陈某某、俞某等人委托,以虚构的吕某借得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万元财产。
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来到衡燊公司实际借款28.8万元,但写下70万元的借条并订立《个人借款合同》。后姜某在次月归还了2万元。2016年6月27日,律师曹某某在接受陈某某、俞某等人委托后,捏造被害人姜某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万元。
法院认为,在诉讼诈骗中,陈某某、韩某某、魏某某、俞某意图利用司法机关的强制力,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如该行为一旦得逞,将极大损害司法机关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曹某某身为律师,利用法律专业知识,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警 示

律师行业通常有这样的认识,办理刑事案件风险大,办理民事案件风险小。从上述两个案例看,均是在办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构成了犯罪。可见,律师行业就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要规避风险,必须坚持两条办理业务,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维护当事人利益,要以“合法权益”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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