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5-08 16:34:19 来源: 浏览:5481

豫律协〔2019〕19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各直管县工作委员会

《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律师协会

2019年12月25日

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提升会费使用效能,保障律师协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为每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

第三条 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取得河南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交纳团体会费;取得河南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条 根据全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实行地区分类,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省会郑州市城区为一类地区;省会以外各省辖市(含济源)城区为二类地区;各直管县、县(含县级市)及郑州市上街区为三类地区。

第五条 团体会费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交纳。

一类地区:执业律师3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执业律师3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20,000元。

二类地区:执业律师3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7,000元;执业律师31-100人的,团体会费10,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

三类地区:团体会费为3,000元。

第六条 个人会费标准为:一类地区执业律师个人会费每年1,700元(其中兼职律师1,300元);二类地区执业律师个人会费每年1,000元(其中兼职律师600元);三类地区执业律师个人会费每年500元。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按照所在单位住所地的个人会费标准减半交纳会费。

省直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个人会费由省律师协会收取。

第七条 首次申领执业证的律师,在申领执业证当年度免交个人会费,第二、第三年度减半交纳个人会费。

第八条 重新申请执业和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河南省执业的律师,从发证日期次月起计算,转入河南省当年执业不足6个月的,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转入河南省当年执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全额交纳个人会费。

第九条 律师在河南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当年度不重复交纳个人会费。

因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引起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额度变动的,以5月31日为计算日期。当年度5月31日后尚未在省司法厅正式办理执业机构变更手续的,计入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个人会费仍按原执业地标准交纳;当年度5月31日前正式办理了执业机构变更手续的,计入新转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数,个人会费按新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标准交纳。

第十条 年满65周岁以上的律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生育、患有重大疾病的律师,免交当年度个人会费。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条规定提出个人会费减免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实行年度二次分配制度。

会费首次使用分配办法为:省律师协会与直属分会按照各50%的比例使用当年度会费;省律师协会与省辖市律师协会(含直管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分别按照40%和60%的比例使用当年度会费。

会费二次使用分配办法为:省律师协会每年度财务经审计后,常务理事会根据省律师协会会费节余情况、各地律师协会会费使用情况等因素作出二次使用分配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省律师协会使用的会费含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部分。

第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委托直属分会、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直管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代为收取会费;各律师协会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代为收取的会费全额上交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法及比例向各律师协会返还会费。省直管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会费由省律师协会代为管理。

第十三条 省律师协会对直属分会、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直管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会费收取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省律师协会、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会费专项账户,按照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财务制度的管理规定使用会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二)实施会员奖惩,查处投诉案件,调处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

(三)组织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

(四)开展律师宣传工作,组织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发展会员福利事业,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六)开展律师行业文化建设工作;

(七)律师协会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开支;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内设机构的活动;

(十)律师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

(十一)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十三)扶持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工作发展;

(十四)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十五)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六条 会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会费预算、决算制度。会长办公会负责编制年度会费收支预算方案草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会费预算执行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每届任期内的会费预算执行情况由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二)会费监督制度。会费预算执行及重大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

(三)会费审计制度。会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由监事会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河南省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河南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2013年4月27日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修订由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提出,由河南省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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