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我所诚信执业理念,促进承办律师严格履行职责,最大限度的避免或减少工作中的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办案过错责任赔偿是指律师在职业过程中由于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律师因下列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无权或越权代理的;
<2>转委托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或事后未经其追认的;
<3>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4>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的;
<5>遗失当事人重要证据,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虽采取补救措施尚不足以避免不利后果发生的;
<6>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的;
<7>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8>不经顾问单位同意,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致使顾问单位遭受损失的;
<9>不经律师大会通过,私自办理见证业务或出具法律意见书,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
<10>其它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三、下列情况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有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的;
<2>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委托关系后当事人又要求赔偿的;
<3>其它不足以证明律师有过错的;
四、当事人要求赔偿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执业律师执业中有过错的证据及造成损失
的后果。
五、赔偿申请书应包括委托人的基本情况,承办律师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六、本所设立赔偿委员会,由全体专职律师组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否赔偿,如何赔偿在律师事
务所赔偿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
七、接受赔偿申请书后,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指派具体承办人负责接待并汇报工作。
八、承办人员应认真核实委托人的有关证据,听取责任律师和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做好笔录交
赔偿委员会会议讨论。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结果由主任指派的承办人员负责
执行。
九、评议结果应当有记录,参评人员应当在评议纪录上签字或盖章,不同意见应在笔录中如实反
映。
十、赔偿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十一、本所已加入执业责任保险,须要赔偿的由主任指派的承办人员负责落实赔偿问题。
十二、律师事务所负责赔偿后,赔偿款项由律师事务所向有过错的责任律师追偿。
十三、本制度经合伙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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