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制度
  为了规范我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我所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 律师事务所、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的行为准则。
二、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正义。
三、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坚持我所“博学、明辩、诚信、勤勉”的服务理念。
四、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负有管理、指导和监督的义务。
五、 律师事务所制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六、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做到认真、负责。
七、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
     治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以保证诚信执业。
八、 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和诚信服务质量。
九、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可能会使
     委托人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十、 律师不得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司法、行政、仲
     裁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
十一、 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或现实风险。
十二、 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三、 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裁决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十四、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以避免委托人、当事人之间
       发生利益冲突。
十五、 律师事务所实行统一收案制度,统一收费制度,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收费。
十六、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律师不得向
      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十七、 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
       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十八、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侵占。
十九、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诚信、勤勉、尽责。不得出现收费前热情收费后冷、硬、木、
      慢、拖、搪或其他任何收费不办事、不尽责的情况。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所办理业
      务的相关进展情况。
二十、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二十一、 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能为了诉讼意图或目的,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二十二、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提供虚假的法律建议、法律意见书。
二十三、 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或诱导委托人行贿。
二十四、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二十五、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
         理。
二十六、 律师事务所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保证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十七、 律师事务所制订投诉制度,设立办案监督卡,制作举报箱,在宣传页、网页上公布投
         诉电话,对律师办案进行全程监督。
二十八、 律师事务所对在诚信执业方面表现突出,维护律师事务所名誉,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
        律师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违反法律、行业规章和本制度规定,造成律师事务所名誉受损
        害的,视不同情况,由律师事务所直接予以处理或上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律师
         事务所对律师的奖励、表彰、处罚的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九、 本制度未规定的或与相关法律和律师行业规章相违背的,依照法律和律师行业规章执
         行。
三十、 本制度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自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三十一、 本制度由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博学 明辩
 
     诚信 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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