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董事的忠实义务
L小姐通过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等资料,不但发现了作为董事的S先生和儿子有挪用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还发现S先生未经股东会同意从儿子的公司以明显高出市场价格购进原材料,以不合理的低价将公司的产品出卖给儿子的公司;其儿子的公司和本公司同时经营相同的业务,本来属于公司的客户也转而和儿子公司订立合同。L小姐本想立即退出公司,行使退出权,但发现此情况后,觉得立即退出对自己不利,就决定将L先生和儿子的非法收入归于公司后,核定公司的真实财产,按自己的持股比例,计算自己的股权价值,然后再退股。 问题的提出
S先生和儿子的公司的行为合法吗,L小姐的愿望能否实现?
S先生和儿子的行为非法。L小姐的愿望依法应当实现。
法理评析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任,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基于委托关系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董事的忠实义务,也就是董事的诚信义务,是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时时处处为公司的利益计算,是一个积极义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的私利打算,其经营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以该行为获得的收入应当归于公司,除非股东会予以豁免。董事的忠实义务包含着两项不可或缺、相辅相成的内容:一是主管义务,即董事应当在强行性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和程度内,忠于公司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全心全意地为公司的利益服务;二是客观义务,即董事实施的与公司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平性,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在个人利益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先,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为自己或第三人谋求在非常规交易中不能或难以取得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忠实义务有明确的规定,诸如董事不得挪用、侵占公司财产;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以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进行关联交易,严禁同业经营(竞业禁止),严禁抢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前述规定的,董事不但要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对挪用、侵占公司的财产达到一定的数额,还科以刑罚。
本案中S先生和儿子挪用、侵占的公司财产应当返还自不待言。对于他们和关联的儿子公司的交易,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且未经股东会同意,是非法的关联交易,儿子公司由此获得的利益应当归入小姐所在的公司。儿子的公司经营的业务和他任职的公司相同,把本属于公司的业务交由儿子公司去做,既抢夺了公司的商业机会,同时违反了竞业禁止的义务,儿子公司因此所得也应当归于小姐所在的公司。
S先生和儿子拒绝返还非法所得的,L小姐一是可以以公司监事的名义直接提起归入权之诉,或者以股东的身份提起代表诉讼。S先生和儿子的非法收入归入公司后,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在L小姐退出公司时可以提升小姐的股权价值。L小姐稍后推出公司,显然是明智之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十——公司的社会责任
M女士和高利先生的公司成立一年的时间即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按照二人制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时下,M女士已是公司的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集公司的各种大权于一身。公司目前资金雄厚,但是社会知名度不高。M女士遂决定在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上下功夫。先后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贫困大学生基金会、希望工程累计捐款300万元。M女士的善举得到了政府的高度评价,各大媒体也给于了高度关注,M女士成了本地的新闻人物,当年就被政府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还当选了政协委员。高利先生对此甚为不满,认为M女士是拿公司的钱,为自己买名誉,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符合公司的经营目的,超出了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公司投资范围,严重地的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要求M女士赔偿公司的损失。
问题的提出
M女士的捐赠行为是否与公司目的背道而驰,该行为是否有效?
法理评析
不可否认公司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营利,但不是唯一的目的。公司不仅仅为股东的利益而存在,公司作为整个社会的一员不可能单独存在,她的行为和整个社会密切相关,具有社会性,因此,公司承担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定责任。即法律为公司设定的责任,是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对外承担着对消费者,对环境的责任,承担着税法上的责任;对内不但承担着对股东的责任,还承担着对职工的责任。二是道德义务上的责任,如公司的扶贫赈灾,捐资助学即是如此。该责任的履行全靠公司的社会责任感,是否履行法律不作强行性规定,只作倡导性规定。公司自觉主动履行该义务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增进股东的利益有利无害。
本案中M女士的捐赠行为虽然使股东可分配的利润暂时受到影响,但是其取得的良好社会效益必然促进公司的经济利益的增长,和公司的总体经营目的相一致;M女士的行为虽然不是股东会规定的投资范围,但是有益于社会公德的建设,符合法律的所倡导的精神;况且,M女士的捐赠行为是否投资行为,是否受章程的拘束还应另当别论。另外,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分析,M女士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善意第三人来说,其捐赠行为合法有效,不可撤消。
法律规定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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