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股东的会计帐簿查阅权
L小姐进入先生的公司已经五年有余,除每月领取2000元的工资外,受让的500万元股权至今未给自己带来任何红利;每到年终该分红时,董事会都以公司没有盈利为由拒绝分红;L小姐除公司有重大投资活动外,不参加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虽然她都能收到定期财务报告,但是,每期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的不是亏损,就是利润微薄,各种费用的支出五花八门,数额巨大,L小姐怀疑其中有诈。L小姐为了弄清公司的真实财务信息,和经营者是否有不法行为,就决定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簿,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请求,说明了理由和目的:她认为公司经营成本过大,有些重大开支不合理,公司应当有可分配的利润,为了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请求公司提供近5年来的会计账簿,以及会计账簿赖以做成的所有会计资料和有关记录。公司接到小L姐的书面请求后,以会计帐簿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章程没有规定可以查阅为由,拒绝L小姐查阅。
问题的提出
公司能否拒绝L小姐的请求,小姐应当如何办?公司不能拒绝L小姐的请求。一是小姐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二是以监事的身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调查。
法理分析
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是章程不能排除的权利。所谓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指股东查阅公司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所需的基础资料的权利。其查阅的对象范围不仅仅是会计账簿本身,还包括制作会计账簿所依据的原始凭证、传票、合同书、纳税申报书、电传、书信、等一切能反映真实财务信息的会计资料。查阅会计账簿是股东实现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前提和手段。股东不知道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就难以实现,公司的经营者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对公司尽职尽责就难以了解。虽然公司对股东提供有财务会计报告,但是目前公司为避税而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形不在少数,股东很难通过阅览会计报告而获得真实信息。因此,赋予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很有必要,能够进一步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乃之公共利益。不可否认,谋些股东不怀好意,以查阅会计账簿为名,行不法目的为实。有的为了一己私利,窥视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有的为了报复公司管理人员,吹毛求疵等等。但不能因噎废食,会计帐簿查阅权毕竟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毕竟有其裨益的一面,不能因其有某种不利的一面就加以禁止,关键是如何防止不利一面的发生。因此,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并要求股东提出书面申请予以说明。问题是股东的查阅目的是否正当由谁证明,由谁定论。一般来讲,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股东不是公司的核心成员,多为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或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即便有职务也难以接触公司的核心机密,他们是公司的弱势群体,是公司管理层滥权的受害者。因而,我国公司法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出发,规定了公司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否正当具有证明责任,必须由公司拿出合理根据,否则,公司就应当提供查阅。当双方发生争议时,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决定论。
结合本案事实,L小姐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是为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分取红利,并无不当,公司也没有能够提出合理的根据证明L小姐查账的目的不当,可能损及公司的利益。即便是会计账簿涉及商业秘密,公司也不能排除小姐的知情权,何况L小姐还兼具监事的身份。只不过真是涉及商业秘密,L小姐负有保密义务罢了。如果L小姐泄密,应当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既然拒绝了小姐的要求,小姐当然可以求助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再者,L小姐作为公司的监事,可以行使监事的权利,依据公司法规定的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发现公司的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调查,并且由公司承担费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案例八——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退股权(股权买取请求权)
L小姐提请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被公司拒绝后,本想提起诉讼,但其考虑到诉讼成本,并有可能使矛盾激化,就放弃了诉讼的念头。通过学习公司法,发现另有捷径,就基于其监事的身份断然依法行使职权,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到财务部门索取近五年来的会计资料。S先生和儿子迫于没有任何理由拒绝,也没有事先的预料,有点措手不及;财务人员也因小姐的监事身份和平时的为人处世厚道,对S先生及其儿子的霸道行径心存不满,对L小姐多生恻隐之心,就配合了小姐的工作。经过会计师的审计,发现了大量的问题:财务支出虚报冒领,大量的收入没有报账,被父子二人占用;刨除不合理的支出和应当归公司的收入,公司在近五年来连续盈利,每年都有可观的分配利润,并符合法定的分配条件。小姐查账后,恰到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之时,小姐就要求公司分配五年的红利,S先生和儿子以公司发展需要为由拒绝分配。
问题的提出
L小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分配红利;公司不分配,小姐怎么办?L小姐当然有权要求公司分配红利;公司若不同意,小姐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理评析
股东投资公司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有利可图,追逐合法利益是股东的正当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不允许公司章程或公司的管理层予以排除或限制。本来,公司设立的目的也是为了赢利,和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公司不是什么慈善机构或其他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如果股东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大可不必投资公司,倒不如作为慈善家直接捐献给慈善基金会。因此,公司有盈利就应当向股东分配股利。但是分配股利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必须贯彻资本维持、资本充实的原则,不能用公司的资本向股东分配股利,否则,无异于抽逃出资。所谓的盈利亦即可分配的利润,应当是税后利润弥补公司亏损加扣10%的法定公积金后的公司所得。对此,股东有权要求按章程规定予以分配。如果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向股东分配的,应该说公司已严重侵害了股东的权利,阻却了股东投资公司目的实现,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以脱离公司,摆脱任人宰割的局面。公司不同意收购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该退股权诉讼应当具备的要件为:1、主体要件。对股东会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2、客观要件。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分配条件。3、程序要件。股东会决议不分配利润的60日内,反对股东应当先行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须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90日当为不变期间(除斥期间),逾期,将丧失诉权。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稳定性。因此,L小姐若不愿意继续呆在公司,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拿回自己的投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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