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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法人格否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S先生的公司遭变故后,业务受到了重创,经咨询有关专家,明白了M女士的行为合法,就任她离去。又见新加入的小姐楚楚动人,通情达理,才干也不在女士之下,便欣然接受。但是,S先生为了接受前车之鉴,和L小姐商议调整公司的治理机构:股权结构调整为,L小姐以200万元转让给S先生20%的股权,S先生占70%,L小姐占30%;成立董事会,成员全有S先生委任,S先生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监事由L小姐担任。二人对此还召开了股东会,修改了公司章程,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为了使L小姐得到最大安慰,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以及其他目的,公司又出资50万元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L小姐任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经营目的和母公司毫无二致;财务人员由母公司的人员兼任,资金调配也有母公司统一管理;在对外业务上全部由子公司签订合同;经营所得全部由子公司转入母公司的帐户。该子公司最大的客户是高利先生,是M女士先前建立的关系,M女士离开后仍然和先生的公司保持着业务关系,不过今非昔比,不象M女士在时都能及时结清货款,现子公司已经拖欠其货款200万元没有结算。而子公司没有用来结算的资金,从高利先生处购买的货物被母公司使用,其它财产均在母公司的名下,子公司不过是个干壳而已。
案例三、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债务责任
    M女士离开公司后,不甘寂寞,个人出资10万元注册了一人有限公司,和原公司经营相同的业务。M女士自任总经理,聘任了监事、财务管理人员。在行使股东权利时,认真做好书面记录,自己决定做什么自己签名,然后置备于公司,由专人负责保管;财产上公私分明,公司支出和个人费用严格区分。公司业绩蒸蒸日上,当年实现税后利润100万元,M女士书面制作了利润分配方案:10万元提作公积金,90万元作为红利装入自己的腰包,购买了宝马汽车一辆,汽车的户主为M女士个人。来年,因公司有一大单业务,需要流动资金100万元,M女士公司无力支付,就以公司的名义向高利先生借款100万元。谁知该笔业务是个圈套,M女士的公司投入后血本无归。借款到期后,M女士的公司无力偿还。现在高利先生已被两家公司占用了300万元的资金,自己的经营状况日益恶化,为了自救,不得不分别提起诉讼。高利先生对S先生子公司的货款纠纷一案仅对其子公司提起了诉讼;而对M女士的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仅起诉了M女士的公司,还起诉了M女士本人,要求M女士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高利先生这样诉讼如何? 高利先生的仅对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决策有无缺失? M女士本人是否对其公司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分析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这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下股东仍然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制度,又称“揭开法人面纱”(lifting the veif of the corporation)。该制度的特征是1、以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为前提。它是以承认公司有法人地位为条件,是为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而设置,如果公司无人格,自无否认的必要。2、只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人格的否认,该否认不是永久、全面、彻底消灭公司的人格,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的持续存在。3、该制度设立的主要功能是对失衡的利益关系进行的司法救济,只有利益关系在严重失衡时才可运用。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要件。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人格之诉的当事人。2行为要件。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必须有股东滥用人格的事实和行为。如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债权人,回避合同义务等。3、结果要件。必须有严重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且该结果的发生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由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理论,高利先生仅起诉子公司是决策不当,其应当运用法人格否认理论起诉母子两个公司,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是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子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S先生的子公司名义上是独立法人,实际上其财产并不独立,其人格完全被母公司(控股股东)所滥用,子公司的财产被母公司掏空,子公司成了一个空壳,没有任何支付能力,母公司有滥用子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高利先生如果按照法人格独立的原则,不去揭开罩在子公司脸上的面纱,仅起诉子公司,其债权难以实现。三是母公司转移子公司财产的行为导致了高利先生的债权不能实现,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高利先生对M女士公司的债权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M女士本人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M女士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或者M女士个人对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的保证担保。而本案中,M女士和她的一人公司从形式到本质是两个独立的人格,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适用法人格否认的理论。M女士虽然从公司的利润中分得了90万元的红利,但是合法所得,为个人独立所有,不构成转移公司财产。现公司的资金有20万元,其中资本金10万元保持不变,公积金尚有10万元,公司资本充实。M女士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明晰可辩,严格区分,也没有对高利先生的债权提供任何担保。故此M女士个人不承担其一人公司的债务。如果高利先生起诉M女士的一人公司,女士的公司可以破产还债,其债权之多能得到不超过20%的清偿。M女士的宝马车可以召开不误。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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