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工作规范》的通知

2015-06-30 16:38:48 来源:河南律师 浏览:1693

豫律协党〔2015〕2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党委(总支)、厅直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各直管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律协党委对原河南省律师协会党组颁布的《河南省律师队伍基层党组织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经省律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律协党委。
2015年6月30日
河南省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工作规范
为充分发挥我省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在律师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党支部、党总支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发展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律师特别是青年骨干律师入党,注重把律师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合伙人,把业务骨干、合伙人培养成律师党员。
(七)教育和监督律师党员和其他执业律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诚信执业,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九)承担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条党支部的设置
(一)律师事务所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批准应当成立党支部;一个律师事务所党员不足三人的,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三名以上党员,应当成立联合党支部。
(二)党支部委员的职数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决定。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可设支部书记、支部副书记、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统战委员。支部委员的职数少于4人时,委员可以兼任。
(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四)县(市区)无直属律师党总支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按照组织管理关系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管理。一个县(市区)辖区内无论几个律师事务所,凡律师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律师党支部。一个县(市区)所有律师事务所党员总计不足3人的,律师党员可按上级党组织要求,编入县(市区)司法局党支部。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一)在党的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一至两个月),召开支委会研究换届选举工作。主要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以及下一届支部委员会的人选,通过本届党总支的工作报告等。会后,向直属律师党总支(或上级党组织明确的党务部门)写出关于换届选举的请示,内容包括:换届选举的时间,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由支委会向党员大会报告本届支委的工作,通过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三)召开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四)向上级党组织写出换届选举的报告。内容包括:选举情况、选举结果、支部委员分工情况等。
(五)经上级党组织批复后,党支部委员会即可履行职责。
第四条调整支部委员工作程序
(一)因支委工作变动,须调整支委的,应向上级党组织写出关于调整支部委员的请示。内容包括:调整支委的原因、拟任支委的情况。
(二)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报上级党组织。
(三)表决结果经上级党组织批复后,调整后支委可履行职责。
第五条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党支部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总结支部工作,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按时召开支委生活会,加强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或书记指定的委员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整理党员的先进模范事迹,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党员的建议。
(三)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并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训、教育和考察工作。提出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四)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完成党员统计工作,搞好党员登记和鉴定等。
第七条学习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学习计划。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任务,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围绕支部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动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指导本单位的群众学习科技文化知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等。
(四)搞好党组织活动信息沟通、上报工作,建好本支部的宣传阵地。
第八条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支部书记的领导下,对本支部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督促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律师党员依法执业、廉洁执业意识,提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自觉性。
(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群众的思想情况。
(三)监督、检查支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及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的情况。
(四)负责检查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考察了解受处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积极工作。
(五)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和转递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及时向支部书记和上级纪委汇报,协助上级纪委组织做好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定期不定期向支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重大问题向上级纪检组织汇报。
第九条直属律师党总支的设置
根据律师执业特点,市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员人数符合规定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市直属律师党总支,具体组织各律师党支部工作。律师党总支是党的基层组织,在上级党务工作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党总支每届任期三年。总支成员由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负责人、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市律师协会党员会长担任,由律师党员(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务工作部门批准后履行职责。直属律师党总支的换届和人员调整程序同党支部。
律师党总支工作职责为:
1、贯彻上级党组织律师党建工作政策。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组织、指导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履行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制定落实相关党建工作制度。
2、组织指导直属各律师支部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组织开展争创“五好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活动。组织开展党员主题教育活动。检查、指导各支部阶段性工作成效,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总支、支部工作中的问题。
3、制定下发本地年度律师党建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给律师党支部提供必要的学习、活动条件,亦可直接组织直属党员活动。
4、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做好律师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管理、党员发展、党支部、党员奖惩申报及党费收缴等日常党务工作。
5、组织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研究,研究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提出的问题,研究律师党组织党内关怀、为党员服务工作,研究完善对律师党员党内监督措施。
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必要时律师党总支可设统战委员,主要职责是了解律师队伍中民主党派和非党律师的思想动态、政治表现;发现培养民主党派、非党律师中的优秀人才;协助有关部门考察推荐民主党派、非党律师中的优秀人才。
第十条直属律师党总支、律师党支部应当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三会一课”制度;
2、定期民主生活会、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
3、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4、党员民主评议、表彰制度;
5、党内关怀、党内监督制度;
6、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推荐优秀党组织、优秀党员制度;
7、党内组织生活记录、党组织工作资料年度归档制度。
第二章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和主要形式
党的组织生活是指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以促使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种党内生活制度。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必须记载在党支部专用记录本上。
(一)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应该紧紧围绕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的根本目的和任务,着眼于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员党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来确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学习科技文化和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增强党性修养。
2、传达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文件,并组织党员学习讨论,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结合律师工作实际、本支部的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
3、向党员布置任务,提出要求;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学习、工作及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的情况。
4、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达到既弄清思想、分清是非,又团结同志、共同提高的目的。
5、分析群众的思想情绪,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加强和改善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6、讨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制定培养、教育、考察积极分子的措施,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7、检查全体党员执行党章的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讨论党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意见;推荐表彰优秀党员。
8、组织党员进行多形式的党史或党的优良传统、保持党员先进性纯洁性教育;组织党员参加社会公益、文化建设等活动。
9、通过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及相关事宜;开展其他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二)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主要有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党课(以上称“三会一课)、党员思想汇报、民主生活会、党员集体活动等形式。
1、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的会议,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支部党员大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大会的内容由支部委员会在会前通知党员。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才能开会。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支部讨论和通过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支部工作计划;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问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及处分意见;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贯彻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2、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是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支部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支部委员会主要研究讨论以下内容: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党支部工作的计划、总结、重要活动的安排和部署等;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问题,保证完成工作、学习等任务;党员管理、教育、监督、服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党员奖惩工作;党支部自身建设的问题等。
3、党小组会
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将党员编成若干党小组,支部人数少的,可不设立党小组。党小组由三名以上党员组成。建立党小组经支部研究决定,不必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小组长由支部指定。支部应将党小组组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以便上级党组织了解和掌握情况。党小组会内容根据支部统一安排召开,由党小组长主持。
4、党课
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党课一般每半年安排一次。党课的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及其他新知识,以及与本单位党员实际工作相关、教育意义深刻的内容。
5、思想汇报
思想汇报是党员向组织汇报自己在一段时间里,或一个重大事件、活动中的思想认识过程和行为、表现的一种方式。思想汇报可分为党员日常思想汇报、外出流动党员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思想汇报等种类。
党员思想汇报的内容主要有:对党的性质、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体会;参加党的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完成党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个人进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个人的思想状况和打算;对一些重大问题或某一重要事件的认识过程等。
6、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思想工作的重要形式。民主生活会主要采取党员之间批评、自我批评的方法,使党员对自己思想、工作、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清醒的认识,从而明确改进目标。民主生活会上,每位党员都应畅所欲言,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教育每位党员,提高思想认识,促进团结和工作的目的。
7、党员集体活动
党员集体活动一般由党支部或党总支组织。党员集体活动要有利于党员教育和党员党性培养,有利于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集体活动可结合律师执业特点开展集中拓展训练、党员奉献日、警示教育等形式多样化集体活动。
第十二条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党组织、整顿党员队伍的一种加强党的建设的制度。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公正原则。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是: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定;能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贯彻党中央全会精神,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能否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能否严守党纪国法,求真务实,廉洁执业;能否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等;能否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民主评议结论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步骤一般为:自我评议、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支部形成评议结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根据民主评议结论进行表彰与处理。对优秀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党员,严格按党章和党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合计在45%以上或不合格票在30%以上的党员,由党支部书记对其进行告诫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可结合本律师所的年度工作总结、考核工作一并进行,方法要简便易行。
第三章党员管理
第十三条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和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二)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是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时持有的凭证。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每年回流出地党组织缴验活动证。
(四)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五)党员变更人事档案管理关系的,应转移党组织关系。转移党组织关系,按程序办理,党支部不得自行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着重加强新执业律师和调转执业机构的律师组织关系转接工作,除兼职律师和有正规单位的退休人员外,党组织关系都应当转入律师党组织,保证每名律师党员都能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
(六)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实习、行政人员中的党员,应将党组织关系转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第十四条党籍和党龄管理
(一)党籍是指党员资格。申请入党者履行了入党手续,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即取得了党员资格,有了党籍。
(二)自行脱党党员党籍的处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通过直属律师党总支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自愿退党党员党籍的处理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明确要求退党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劝退出党党员党籍的处理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直属律师党总支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由直属律师党总支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被开除党籍党员党籍的处理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的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党籍。给予党员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六)党龄是党员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党龄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由于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面临的任务、环境等不同,党在历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党章关于党龄的规定亦有所不同,党员的党龄应当依他入党时的党章规定来确定。
第十五条党费收缴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按时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
(一)在一般情况下,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按月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补交或预交党费,但补交或预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
凡有工资收入(税后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收入在3000—5000元(含5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收入在5000—10000元/月(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收入在10000元/月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自愿多交纳党费的,一次多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交中央组织部;一次多交纳500—999元的,全部上交省委组织部;一次多交纳499元以下的,全部交党员所在地市委组织部。
根据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律师党员可以采取申报每月收入和自愿相结合原则交纳党费,但每月应不少于五元。
(三)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律师退休以后按国家社会统筹标准领取养老保险金,仍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党员。这部分党员要以国家养老保险金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党费交纳比例规定交纳党费。
(四)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五)预备党员交纳党费问题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其他情形
困难律师党员可提出申请,经核实属实,可不按上述规定标准。
第四章 发展党员
第十六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七条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申请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二)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三)党支部指定培养人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四)确定发展对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律协党委(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五)政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六)培训
上级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七)预备党员的接收程序
1、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预审。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2、党支部召开接受预备党员大会
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3、支部大会形成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八)上级党组织审批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九)组织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
(一)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预备党员转正程序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党务工作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有关材料要及时入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部门保存。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各律师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修订后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律师协会党组颁布的“河南省律师队伍基层党组织工作规范”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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